晚清至民国时期,济南厂矿企业招用工人办法,主要有包工头制和职业介绍两种形
式。
19世纪末,在官办和官督商办的矿山企业,带有一定程度的封建官府性质,常常利
用夫头(即包工头)威胁、利诱、甚至强拉破产农民做工。包工头既是企业和工人间的
中介人,又是工人的管理者。清末民初,济南普遍采用包工头制。这种求职办法,为帝
国主义和官僚资本掠夺资源榨取利润提供极大方便。因此成为社会雇佣劳动的重要方
式,一直沿用到济南解放。广大工人通过各类把头谋求生计,并受这些把头的监督、管
理和层层盘剥。
20世纪初,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劳动力市场应运而生,出现了以介绍佣工
为业的职业介绍所。1910年,济南有私人开办的介绍佣工所(处),有的服务时间达20
余年,据国民党济南市社会局1930年6月调查,全市共有私立佣工所(处)11家,服务20
年的2家,3年的5家,仅3个月的4家。这些私立佣工介绍所(处),既无担保,亦未在当局
备案。操此业者为中老年妇女,介绍佣工最多者800余人,其中女性500余人。其手续为
雇佣双方到介绍所(处)登记,等候介绍,介绍费5角至1元(法币,下同)不等。佣工工资
每月1至2元者,双方各付5角,3元至4元者各付1元。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型工商企业或
手工作坊。
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开始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控制和干预。1930年济南市社会
局建立职业介绍所,配有主任、办事员、书记员等。国民党市党部、总工会、市商会
等组成职业介绍委员会,拟定章程,由职业介绍所具体实施。主要服务于工业、商业和
服务业。
1948年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和国民党旧职人员,采取
“包下来”的政策安置就业,同时,认真解决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
,开始实行固定工制度,一般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就业。用工单位招用少数人员时,也
可自行在失业人员中选用或另行招用,也可以自行使用临时工,但用工单位必须报劳动
部门备案。1952年,对建筑工人实行由劳动部门统一组织调配,并废除建筑业封建把头
制度。1959年,实行长期合同工和临时合同工制度。到年底,有12595名合同工转为固
定工,有7133人续订了临时合同。1960~1963年,经过三年调整,国民经济逐步好转,但
各部门所需劳动力仍然不多,社会劳动力出现相对过剩。这一时期济南贯彻“统筹安
排,城乡并举,而以上山下乡为主的劳动就业方针。1964年,根据中央关于实行两种劳
动制度的指示精神,济南市开始试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主要采取季节工、亦工亦
农、临时工、包工、以肥换工、厂社(队)挂钩等6种用工形式。参加亦工亦农的劳动
者,不迁户口,保留社员身份,保留自留地。截至1966年6月,全市使用亦工亦农人员约
7000人。
197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进行对临时工(包括
合同工、轮换工)转为固定工的工作。凡是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工作上确实需要
,本人思想、生产或工作表现好,年龄和身体又适合继续工作的一般都转为国家固定职
工。截至1972年2月,共转(改)为固定工3031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1991人,集
体所有制单位8319人,占临时工总人数的88.42%。
1977年,为解决工厂企业临时工问题,全市实行了从街、居生产服务单位中调用“
支援工”的办法。工厂企业使用“支援工”必须申报用工计划,劳动部门根据用人单
位的需要,下达调用支援工计划,各区(县)劳动部门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支援期满,
直接介绍回办事处到原生产服务单位劳动。
1980年,济南市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
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改变单纯地依靠国家包下来解决城镇待业青年
就业的状况,缓和了一度尖锐的就业矛盾。1980~1985年,全市共安排城镇待业人员2
0多万人,其中,介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8.1万多人,组织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
业的8.5万多人,从事个体经营的6000多人,临时性安置2.6万多人。待业率由1980年
的6.3%下降到1985年的1.1%。
1981年开始,在新招工人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
工办法。招工前公布招工简章,统一进行考试,按照报名者的志愿择优录取。这样既使
招工单位能够根据生产需要,选用符合条件的工人,提高招工质量,又使报名者能够根
据自己的志愿和专长,报考适当的工种和单位。
1984年,济南市试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单一的固定工制度。先后在济南齐鲁宾馆、
山东水泥试验厂、国棉四厂等单位进行试点。到1984年底,共招收合同制工人889人,
其中从城镇招收284人,从农村招收605人,招收轮换工300人。1985年4月,市人民政府
颁发《济南市招收城镇合同制工人试行办法》,规定此后从社会上(含职业高中毕业生
)招收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对合同制工人的政治待
遇、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做出规定。截至1985年底,全市合同制工人(含农民
轮换制工人)已达到1483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2557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278人;城
镇非农业人口8696人,农民6139人。
1985年,在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职工人数与工业总产值挂钩浮动的办法。浮
动比例为1∶0.3,即工业总产值增长1%,职工人数增长0.3%。实行这种办法,改变了用
行政手段层层下达指令性计划增加职工的办法,扩大了市一级劳动部门的主动权,调动
了劳动部门和企业管理用人、节约用人的积极性,劳动计划能够更好地适应生产发展
的需要。
第一辑 就业制度
晚清至民国时期,济南厂矿企业招用工人办法,主要有包工头制和职业介绍两种形
式。
19世纪末,在官办和官督商办的矿山企业,带有一定程度的封建官府性质,常常利
用夫头(即包工头)威胁、利诱、甚至强拉破产农民做工。包工头既是企业和工人间的
中介人,又是工人的管理者。清末民初,济南普遍采用包工头制。这种求职办法,为帝
国主义和官僚资本掠夺资源榨取利润提供极大方便。因此成为社会雇佣劳动的重要方
式,一直沿用到济南解放。广大工人通过各类把头谋求生计,并受这些把头的监督、管
理和层层盘剥。
20世纪初,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劳动力市场应运而生,出现了以介绍佣工
为业的职业介绍所。1910年,济南有私人开办的介绍佣工所(处),有的服务时间达20
余年,据国民党济南市社会局1930年6月调查,全市共有私立佣工所(处)11家,服务20
年的2家,3年的5家,仅3个月的4家。这些私立佣工介绍所(处),既无担保,亦未在当局
备案。操此业者为中老年妇女,介绍佣工最多者800余人,其中女性500余人。其手续为
雇佣双方到介绍所(处)登记,等候介绍,介绍费5角至1元(法币,下同)不等。佣工工资
每月1至2元者,双方各付5角,3元至4元者各付1元。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型工商企业或
手工作坊。
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开始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控制和干预。1930年济南市社会
局建立职业介绍所,配有主任、办事员、书记员等。国民党市党部、总工会、市商会
等组成职业介绍委员会,拟定章程,由职业介绍所具体实施。主要服务于工业、商业和
服务业。
1948年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和国民党旧职人员,采取
“包下来”的政策安置就业,同时,认真解决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
,开始实行固定工制度,一般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就业。用工单位招用少数人员时,也
可自行在失业人员中选用或另行招用,也可以自行使用临时工,但用工单位必须报劳动
部门备案。1952年,对建筑工人实行由劳动部门统一组织调配,并废除建筑业封建把头
制度。1959年,实行长期合同工和临时合同工制度。到年底,有12595名合同工转为固
定工,有7133人续订了临时合同。1960~1963年,经过三年调整,国民经济逐步好转,但
各部门所需劳动力仍然不多,社会劳动力出现相对过剩。这一时期济南贯彻“统筹安
排,城乡并举,而以上山下乡为主的劳动就业方针。1964年,根据中央关于实行两种劳
动制度的指示精神,济南市开始试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主要采取季节工、亦工亦
农、临时工、包工、以肥换工、厂社(队)挂钩等6种用工形式。参加亦工亦农的劳动
者,不迁户口,保留社员身份,保留自留地。截至1966年6月,全市使用亦工亦农人员约
7000人。
197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进行对临时工(包括
合同工、轮换工)转为固定工的工作。凡是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工作上确实需要
,本人思想、生产或工作表现好,年龄和身体又适合继续工作的一般都转为国家固定职
工。截至1972年2月,共转(改)为固定工3031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1991人,集
体所有制单位8319人,占临时工总人数的88.42%。
1977年,为解决工厂企业临时工问题,全市实行了从街、居生产服务单位中调用“
支援工”的办法。工厂企业使用“支援工”必须申报用工计划,劳动部门根据用人单
位的需要,下达调用支援工计划,各区(县)劳动部门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支援期满,
直接介绍回办事处到原生产服务单位劳动。
1980年,济南市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
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改变单纯地依靠国家包下来解决城镇待业青年
就业的状况,缓和了一度尖锐的就业矛盾。1980~1985年,全市共安排城镇待业人员2
0多万人,其中,介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8.1万多人,组织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
业的8.5万多人,从事个体经营的6000多人,临时性安置2.6万多人。待业率由1980年
的6.3%下降到1985年的1.1%。
1981年开始,在新招工人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
工办法。招工前公布招工简章,统一进行考试,按照报名者的志愿择优录取。这样既使
招工单位能够根据生产需要,选用符合条件的工人,提高招工质量,又使报名者能够根
据自己的志愿和专长,报考适当的工种和单位。
1984年,济南市试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单一的固定工制度。先后在济南齐鲁宾馆、
山东水泥试验厂、国棉四厂等单位进行试点。到1984年底,共招收合同制工人889人,
其中从城镇招收284人,从农村招收605人,招收轮换工300人。1985年4月,市人民政府
颁发《济南市招收城镇合同制工人试行办法》,规定此后从社会上(含职业高中毕业生
)招收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对合同制工人的政治待
遇、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做出规定。截至1985年底,全市合同制工人(含农民
轮换制工人)已达到1483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2557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278人;城
镇非农业人口8696人,农民6139人。
1985年,在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职工人数与工业总产值挂钩浮动的办法。浮
动比例为1∶0.3,即工业总产值增长1%,职工人数增长0.3%。实行这种办法,改变了用
行政手段层层下达指令性计划增加职工的办法,扩大了市一级劳动部门的主动权,调动
了劳动部门和企业管理用人、节约用人的积极性,劳动计划能够更好地适应生产发展
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