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县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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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行政机关

(一)晚清县衙
清朝晚期(1840~1911年),今济南市所辖的历城、章丘、长清3县县衙隶属于济南
府衙,平阴县衙隶属于泰安府衙。各县衙设知县1人,负责全县政务,为县衙的最高长官
;县丞1人(平阴县地处偏远,不设此职),为知县佐官,分管钱粮、户籍、巡捕之事;典史
1人,分管监狱罪囚,为知县属官(平阻县该职兼领县丞之责);儒学教谕、儒学训导各1
人,为地方学官,负责教育、生员考课、文庙奉祀等;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
、道会司各1人,有官无禄,分别掌管占卜、医药、佛寺、道观事务。历城县事务繁难
,地当冲要,还设有主簿、巡检2职,分驻于中宫(仲宫)、龙山,承知县之命,分别管理
驻在地的粮马税赋、巡捕治安事务。各县衙的办事机构设吏、户、礼、兵、刑、工诸
房和皂、壮、快等班,雇募典吏、差役办理各类公杂事务。1906年后,各县设立劝学所
,置视学1人,辅佐知县处理学务。
(二)北京民国政府县知事公署
民国初期,历城、章丘、长清、平阴4县行政机关的设置暂承清制。1912年9月起
,各县变更机构设置,原吏、户、礼、兵、刑、工6房裁撤,设立总务、民政、财政、司
法4科。每科置科员1人,辅佐知县掌管专项事务;录事4~6人,受科员指挥,办理例行公
务。同年11月,各县知县奉中央政府令改称县知事。
1913年2月,各县县衙改称县知事公署,设县知事1人,受道观察使(后称道尹)监督
,管辖本县政务。县公署各项事务分科办理,设科长、科员、技士等职,由省民政长任
命。时历城、章丘、长清3县知事公署隶属于岱北道观察使公署(后称济南道尹公署)
,平阴县知事公署隶属于济西道观察使公署(后称东临道尹公署)。
1914年8月,各县知事按民国政府公布的《县警察所官制》,兼任本县警务处长(后
不再兼任,设立专职所长,受省警务处长的指挥并受县知事监督)。1916和1919年,各县
先后设立劝学所和劝业所,承县知事之命,分别办理本县教育、农工商实业等行政事务
。1923年起,劝学所、劝业所改组为教育局和实业局,置局长、视学、劝业员、事务员
等。
1928年5月国民党政府军队进至济南地区,历成、章丘、长清、平阴县知事公署垮
台。
(三)南京国民政府县政府
1928年7月,暂驻于泰安的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任命了历城、章丘、长清、平阴县县
长,四县政府随即成立。各设公安、财务、实业、教育4局。县政府中枢机关设第一、
第二科,办理日常公务。翌年1月,实业局改组为建设局;6月,财务局改称财政局。因废
除道一级行政建置,各县政府直隶于省政府。
按国民政府《县组织法》规定,县长为一县最高行政长官,承省政府令,综理全县
政务。县长之下设秘书1人,辅佐县长,为县政府事务官。各局局长受县长和省政府相
应各厅厅长的双重领导。各县按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寡,分为三等,县
长薪俸和县政府人员编制,视县之等级而定。时历城、章丘、长清列一等县;平阴列三
等县,该县政府第一科科长一职不单设,由县政府秘书兼任。
1933年1月,为集中县长权责,增进行政效率和节省经费,各县政府奉省令撤局改科
,除公安局保留外,将财政、建设、教育3局依次改为县政府第三、四、五科,归县长直
属,但各科科长分别由财政厅、建设厅与实业厅、教育厅委任。1936年,各县政府再次
改组机构;县长之下设秘书1人、事务员2人;县政府设第一、二、三、四科,分别掌管
民政、财政、建设、教育;设司法处,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公安局原建制不变。1937年
,山东省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临清设立,长清县政府属之;历城、章丘、平阴县政
府仍直隶于省政府。
日军入侵济南地区后,四县政府的组织系统瓦解。抗日战争时期,各县政府处于流
寓状态,多有名无实。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县政府机构陆续恢复。除置县长、秘书各1
人外,还设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5科和警察局。其隶属关系:历城、章丘
县政府隶属于山东省第十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长清、平阴县政府分别隶属于第四、
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7年山东行政督察区划调整后,历城、章丘县政府隶于第
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长清、平阴县政府归属不变。
1948年3~9月,平阴、章丘、长清、历城县先后解放,四县旧政府被废除。
二、区行政机关
济南城区之划分始于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共划为城内一、二、三区和城外
一、二、三区。其性质系警务区划,而非行政区划。每区设巡警局,隶属于省城巡警总
局。嗣后警区又有增添和调整。
1929年7月济南市政府成立后,依照县市组织法,推行地方自治。至1931年5月,将
市域划分为10个自治区,分别建立综理本区自治事务的行政机构--区公所。各区以序
号命名,称第一至第十自治区。区公所受市政府领导,分别下辖10个坊公所。每个区公
所置区长1人,由市政府委定;助理员2人,协助区长处理事务;雇员若干人(一般为2人)
,办理缮写及其事务。区公所事务较繁者,设第一、第二股,分别由助理员主持股务。
区公所议决事项召开区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区长、助理员和各坊坊长。1934年6月山东
省地方自治机构撤销区级建制,改为县(市)、乡镇两级建制,济南市各区因情形特殊,
仍予保留。
1937年底济南沦陷,各区公所自然解体。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济南市政府沿袭日伪时期的市辖区区域,设立11个区行政机关
,称第一至第十一区署。各区署为市政府的辅助机关,负责本区民政、财政、建设、教
育、军事等事项。区署职员有区长1人,指导员2人,录事2人,从甄选训练合格人员中委
用。
1947年1月,济南市撤坊并保,各区署改称区公所,并健全组织,在区公所设立民政
、警保、经济、文化4股。机关人员随之增多,区长以下设主任助理员4人,分掌民政
、警保、经济、文化4股;再下有助理员6~7人,雇员2人,区丁5~6人。
1948年9月济南解放,各区公所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