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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辑 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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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办理中国公民与外籍人或港澳同胞结婚登记,始于1951年。侨居济南的外 国人相互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 记;侨居济南的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必须具备4个条件:①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② 当事人双方均无危害中国人民利益的行为;③当事人一方属于外国国籍者,必须在我国 取得合法居留权;④当事人一方属于中国国籍者,如果是我国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经其 所属工作机关审核批准,然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疑,予以登记。1983年11月1日,济 南市人民政府成立涉外婚姻登记处。凡来进行涉外婚姻登记的外籍人(含外籍华人), 必须持有本人护照、居留证和本国外交部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馆、领事馆认证的、由本 国公证机关出具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须持有本人护照、居 留证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的户籍证明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工作单 位出具的婚姻证明。此外,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 检查证明。男女双方提出申请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予以结 婚。 1980~1985年,济南市共有8名中国籍女青年同外籍人或港澳同胞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