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离婚 资料库:济南市情资料库 章节:政权政务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section/1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section/1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section/13/article/13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section/13/article/13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封建婚姻制度下的离婚权只属于男子,妇女无离婚自由。在清代,男方如认为女方 “不道”,写一张“休书”,即可离婚。民国时期,只要有两个以上证人,男女双方便可 自行离婚。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1985年,政府机关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 对离婚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明,进行审查登记。1950~1954年,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 申请的当事人,需持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基层民事调解部门的调离成立书。如无上 述手续,属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者,需将协议条件制成文书,并有两人以上证明,才予受理 。受理后对有离婚判决书或调离成立书者,均当场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对只有男女 双方离婚协议文书者,要进行调查。对于解放前形成的婚姻,属于童养媳、纳妾、包办 以及虐待妻子者,一经核实,即予办理离婚登记。1955年,民政部门对持有法院离婚判 决和裁定书的,不再重复办理离婚登记,只办理双方自愿且在财产和子女的处理方面达 成协议的离婚申请登记。1956年以后,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原则进行,办理离婚登记时,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对申请离 婚的,主要审查是否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离婚及有无草率离婚问题。经审查,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双方自愿离婚者,准予离婚登记。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者,婚姻登记机关 认真调解,争取消除矛盾,使之重归于好;调解无效,双方坚决离婚的,则给予离婚登记 。对于一方用欺骗或胁迫的方法使对方表面同意离婚的,经审查核实后,马上揭露和批 评并给予制止。其次,慎重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保护子女的合法利益。对于 自愿离婚并在子女、财产等问题的处理上较为恰当者,经审查认可,给予登记。发生纠 纷的,交由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