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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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济南人结婚均按地方传统习惯办理,“男16、女14”,有媒证、行婚礼,即可
成为夫妻。男子娶妾,有证人便可。民国时期,男女双方只要有公开仪式,或登报声明
及二人以上佐证便可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强迫、包办、重婚和买卖婚姻,济
南市婚姻登记机关从1950年起,对结婚当事人的申请和证件严格按照《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办法》进行审查登记。1950~1953年,凡达到男20岁,女18岁法定结婚年龄的
申请结婚登记者,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本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有关当事人的婚龄和婚姻
状况证明,男女一方或双方本市户籍证明,济南市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及当事人有无血亲
关系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者,经验审无疑,发给结婚证书,男女各执一份
。1954年后,婚前健康检查强调自觉自愿,为防止重婚、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等,加
强了对户口和单位证明的审查。1956年,在市区经审查不予登记的结婚申请者中,有不
够法定婚龄的113对,父母、家长包办的7对。1961~1966年不予登记的非自愿婚姻84
对。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颁布后,在结婚审查方面作了改进,结婚当事人必须
持政府统一印制的申请结婚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并将各自脱帽半身照片交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经验审无疑,将照
片贴入结婚证,盖章发证。复婚者,须在复婚申请表上注有“恢复结婚”字样。经婚姻
登记机关审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同时将其离婚证收回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