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普及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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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姻当事人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
重婚以及纳妾等普遍存在。男女青年的主婚权完全操于父母、家长手中,没有自主婚
姻可言。少数人通过纳妾、重婚,过着多妻生活,许多被剥削者终生没有配偶,尤其是
女性在男尊女卑的陋习影响下受害最深。这种畸形婚姻制度一直继续到新中国成立前

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婚姻政策方面的法律法令。19
43年9月修订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早婚、纳妾、
蓄婢、养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同娶妻;订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男不满17岁,女不满15岁不得订婚;订婚时不得索取金钱或其他物质报酬等;男不满1
8岁,女不满16岁,不得结婚;订婚、结婚须向区以上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明书。还规
定:寡妇有再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1945年3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
布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将订婚年龄改为男17岁,女16岁,结婚年龄改为男18岁,
女17岁。济南市历城、章丘、长清、平阴4县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都执行了这些规
定,开始废除旧的、封建的婚姻习俗。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旧中国遗留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
轻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逐渐被废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
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确立。1950年5月,济南市贯彻婚姻法
运动委员会成立,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的同时,打击处理了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迫
害妇女、破坏婚姻法的典型案件20起。6月28日,市政府发布《婚姻登记暂行实施办法
》。10月,制定《济南市人民集团结婚暂时办法及注意事项》。9月,各区、镇政府正
式办理结婚登记。至1951年7月,共办理结婚登记3420对。1952~1953年,济南市开展
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婚姻登记率进一步提高。1952年,济南市区结婚登记者5848对
,1953年7534对。1954~1966年,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亦对当事人进行婚
姻法和婚姻登记制度的宣传教育,市区年结婚登记数由6000余对上升至3万余对。全国
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实行,各级政府运用广播、电视、报告
会、墙报、文艺演出等形式,组织人民群众学习,使新《婚姻法》得到深入地贯彻落实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1~1985年,全市结婚登记共2038
54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