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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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时期,结婚或离婚不用向政府机关登记,故济南无婚姻登记机构。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下同)颁布后,济南市婚姻登记机
构正式建立。各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婚姻登记处,负责辖区婚姻登记工作。1955年6月
1日,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人
民政府委员会办理。1958年和1960年,婚姻登记机构相继设在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人
民公社分社。1980年,市区人民公社改名后,婚姻登记机构设在街道办事处,郊区仍设
在人民公社。1984年,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后,婚姻登记机构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1985年,全市共有婚姻登记处72个(含乡镇的67),配备婚姻登记员89名,婚姻登记代办
员8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