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收容托养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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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
清末,弃婴多为残疾和无双亲的婴儿。收容机构多为外国宗教机构在济南开办的慈善
机关。婴儿收容一般采取送收法,不主动收婴。每星期定时派专人在门口收婴,送婴者
不准入内。收到弃婴,开具“弃婴收到,不准看望领取,生死毋问”的收条,送婴者签字
后,将弃婴送入哺乳室。清末至民国初年共收容弃婴780余人,其中残疾者占96%,死亡
率为91%。
民国时期,战争和灾害频仍,弃婴逐年增多。官办、私立和道会所办慈善机构相继
开展弃婴收容,一般均为坐收弃婴。
国民党济南市政府所办弃婴收容机构收容的弃婴大部为街头弃婴。主要送婴者为
济南各区警察机关。1930~1948年,共收容弃婴1013人,其中,因生活所迫被遗弃者
占61%,残疾者占32%,无双亲者占7%。收容后弃婴的死亡率为82%。
私立慈善团体所收弃婴大部为失去双亲和残疾婴儿。送婴者多数是婴儿的亲属和
邻里。婴儿送入后,一般不准探视、领取,更不准过问婴儿的生死。1922~1948年,共
收容弃婴2652人,其中,残疾婴儿占49%,因生活所迫被遗弃者占33%,无双亲者占18%
。收容后弃婴的死亡率为90%。
道会组织的弃婴收容机构所收弃婴多为街头弃婴和失去双亲的婴儿,送婴者多数
为道会道徒及与道会有联系的市民。1932~1948年,共收容弃婴889人,其中,街头弃
婴和失去双亲婴儿占78%,残疾者占22%。收容后弃婴死亡率为79%。
新中国建立后,济南市的弃婴逐年减少,弃婴收容全部由政府所办社会福利机构负
责。街头发现弃婴,社会福利机构立刻出面收容,并派专人监护,生命无危险后,送哺乳
室喂养。1949~1985年,济南市共收养弃婴795人,其中,残疾婴儿占92.8%,女婴占
87%。收容弃婴的的死亡率18%。
二、托养
建国前,官办、私办、外资捐办的弃婴收容机构均以收容弃婴为手段,获取募捐为
目的,形成弃婴收容的商业性,对弃婴托养无人过问。
1950年起,人民政府所办福利机构开展弃婴托养。一般弃婴收容后,先洗澡换衣,
检查身体,确定饮食种类和数量,隔离观察,证实无传染病后,分别抚养。五六个月后,
健康又无亲属认领者,准予托养。受托者须有正当职业,收入足以维持婴儿的生活,其
家庭成员无传染病。不足周岁的弃婴托养,受托者必须有母乳,无疾病。每月由市政府
供给有母乳,托养者高于一般居民供应的粮食和津贴,直到婴儿周岁。1950~1958年,
济南市共托养弃婴205名,其中不满周岁婴儿61名。1958年后,弃婴托养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