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社会福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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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解放初期,大量失业工人、城市贫民和灾民流浪街头,以乞讨为生。时有贫民
和灾民6.9万人,失业、半失业工人5.3万人,孤老残幼1万人,加上其他生活无着者约计
16.3万人,占市区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多。为解决这部分人的生计问题,市人民政府在发
放救济款物、收容安置老残幼的同时,组织其参加编织、缝纫、砸石子等各种生产劳
动,通过以工代赈,参加市政建设等形式,开展生产自救。为扶持生产自救,市政府要求
全市各工矿企业将能够分散加工的产品供给街道生产。50年代中后期,大部分生产自
救组织改为社会福利生产厂。1958年底,市区共有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184个(其中街道
居委会办生产厂、组1180个),累计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021人。
1963~1965年,市区有79个规模较大的福利生产单位改为区办企业;2个迁到莱芜
、新泰(当时为济南市辖县)改为县办企业,其余的1000多个生产厂(组),按照生产类型
合并为28个社会福利生产厂。“文化大革命”期间,安置盲哑残人就业的福利单位被
视为“福利主义”,其福利性质被取消。1976年10月经市政府批准,新建济南市社会福
利厂(当时称骨灰盒厂)。1978年以后,全市城乡出现了国家、集体、个人采用多渠道
、多层次、多形式举办社会福利生产的新局面。
1980年始,在市区选择经济效益好、适合残疾人参加生产、便于就地就近安置盲
聋哑残人的街道生产厂、组转办社会福利厂,1984年,开始在农村兴建福利工厂。转
办福利厂后,工厂原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产供销渠道、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不变。农村兴建社会福利工厂主要以乡、镇和自然村为单位,资金困难的由民政部门
提供部分借款予以扶持。各区、县民政局对社会福利厂盲聋哑残职工的安置、使用、
工资福利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和乡镇社会福利工厂职工中盲聋哑残人所占比例在
35%~50%之间,农村福利厂还优先吸收安置扶贫扶优对象参加生产,扩大了社会福利厂
的社会效益。社会福利厂按盲聋哑残人占生产人员的比例享受部分或全部减免税金待
遇。
1985年底,全市有市民政局直属福利工厂3处,职工1452人,其中盲聋哑残人561人
,固定资金389万元,年产值900万元,利润75万元。城市街道福利工厂18处,职工1347名
,其中盲聋哑残人462名,年产值1084.9万元,利润171.6万元。农村社会福利工厂28处
,安置盲聋哑残385人。其中,章丘县13处,安置164人;历城县5处,安置88人;长清县3
处,,安置42人;平阴县2处,安置48人;郊区5处,安置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