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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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济南市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1982年5月,在市民政局设济
南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从1985年3月起,相继在市中区七里山小区、历下区甸
柳小区、菜市庄小区、天桥区毕家洼、长清县、章丘县、平阴县建立7处军队离退休
干部休养所。市区100户以上的休养所,由市安置办公室管理,其他休养所由区、县民
政局管理。
接收对象。一是军队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的
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19级以下
和相当职务(职称)的干部。二是军队退休干部:建国后入伍的师职以下和相当职务(
职称)的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职工。
安置去向。一般就地安置。要求回本人原籍、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予以接
收。要求到父母处安置,必须是本人未婚和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到子女处(不含现役军
人、在校学生)安置,必须是本人身边无子女的。
安置办法。一是分散安置。1954年9月开始,主要安置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
日战争初期入伍的年老体弱、已经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其供养待遇按照1954年
12月当地军区部队干部的标准综合计算按月包干发给本人。1955~1979年,共分散安
置军队退休干部178名。二是集中安置。1980年,根据部队精简整编后将有大批离退
休干部到地方安置的情况,开始修建集中休养点。1981年和1985年,省政府2次安排济
南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共计702名,其中团职干部538名,营职以下干部164名
。另外1983~1985年,接收安置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328人,随迁家属26人,办
理农转非20户、58人。到1985年建成集中休养点住房及附属设施总计23144平方米。
安置经费。1984年前,由省军区直接与省民政厅列报,以后增列地方财政基数,由
财政局编列预算,核拨经费,专款专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费标准,1954年以
来先后进行7次调整:
1954年,实行抚养金制度。每月正团90元,副团82元,准团73元,正营65元,副营58
元,正连53元,副连48元,正排38元,副排以下34元。
1956年,实行供养金制度。每月正师154元,副师138元,准师122元,正团106元,副
团96元,准团86元,正营77元,副营68元,正连62元,副连56元,正排50元,副排以下45元

1958年,实行退休金制度。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为原薪100%;抗日战争
时期入伍的为原薪的95%(上尉以下为75%);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为原薪的
65%;建国后入伍的参加抗美援朝的为50%,未参加的为40%。
1963年,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退休金改为原工资的90%;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入伍的改为原工资的75%;建国后入伍,工作不满10年的为50%,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0
%,满15年以上的为70%。
1975年,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退休金改为原工资的80%;建国后入伍,军
龄不满10年的为60%,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70%,15年以上的为75%。
1981年,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退休金改为原工资的95%;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入伍的为原工资的90%;建国后入伍,军龄不满10年的为65%,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70%,
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75%,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80%,满30年以上的为85%。
1982年,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其退休金按本人离休前的工资标准发放
。另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
2月31日参加革命的,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
,增发1个月的工资。
管理服务。各级军队退休安置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职责是:做好军
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及时组织他
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政治活动,使他们了解国家大事和党的方针政策;组织文体活
动,活跃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做好生活服务工作;积极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挥余
热创造条件,及时反映其建议和要求;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事和善后工作,做好
其遗属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1986年,各休养所设医务室,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户数配备医护人员。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既可在医务室治疗,也可到指定医院就诊。各休养所还配备有各种车辆供
离退休干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