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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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牺牲、病故抚恤
对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的一次性抚恤, 始于革命战争年代。1943
年4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规定:凡抗日军人阵亡或因伤死亡,发给抚恤金1500
元(北海币)。1949年8月,又制定了统一标准,改发抚恤粮。全国解放后,国家又制定了
条例。
抚恤对象: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不包括经济警察)、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和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及批准为革
命烈士的人员。
抚恤形式:1950~1952年发放抚恤粮,1953~1985年发放抚恤金。1950~1979年抚
恤标准分为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多次调正:抚恤粮,1950年为225~600公斤,195
2年为450~2400公斤;抚恤金,1953年为100~550元,1955年为120~650元,1979年为3
70~700元。

1954~1964年济南市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统计
┌──┬────┬────┬──┬────┬────┬──┬────┬────┐
│年度│人数(人)│金额(元)│年度│人数(人)│金额(元)│年度│人数(人)│金额(元)│
├──┼────┼────┼──┼────┼────┼──┼────┼────┤
│1954│14 │2289 │1965│28 │8190 │1976│ │16915 │
├──┼────┼────┼──┼────┼────┼──┼────┼────┤
│1955│28 │6370 │1966│37 │10840 │1977│64 │22420 │
├──┼────┼────┼──┼────┼────┼──┼────┼────┤
│1956│23 │6120 │1967│37 │10230 │1978│93 │27084 │
├──┼────┼────┼──┼────┼────┼──┼────┼────┤
│1957│49 │18840 │1968│32 │9110 │1979│171 │72373 │
├──┼────┼────┼──┼────┼────┼──┼────┼────┤
│1958│25 │6500 │1969│52 │17580 │1980│124 │62430 │
├──┼────┼────┼──┼────┼────┼──┼────┼────┤
│1959│195 │37948 │1970│49 │14960 │1981│139 │70476 │
├──┼────┼────┼──┼────┼────┼──┼────┼────┤
│1960│328 │43015 │1971│63 │17600 │1982│112 │58782 │
├──┼────┼────┼──┼────┼────┼──┼────┼────┤
│1961│110 │17550 │1972│68 │22890 │1983│147 │75030 │
├──┼────┼────┼──┼────┼────┼──┼────┼────┤
│1962│46 │11760 │1973│60 │19280 │1984│146 │91240 │
├──┼────┼────┼──┼────┼────┼──┼────┼────┤
│1963│28 │7650 │1974│53 │17410 │1985│161 │147000 │
├──┼────┼────┼──┼────┼────┼──┼────┼────┤
│1964│41 │11866 │1975│81 │24340 │ │ │ │
└──┴────┴────┴──┴────┴────┴──┴────┴────┘

注:1959年含追恤103人,1960年含追恤250人,1961年含追恤71人。
1980年6月起, 抚恤标准改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3类。对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
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 支前民兵、民工和1980年6月4日后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抚恤金,
均增加300元。因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和为革命壮烈牺牲而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群众,
抚恤金按照班长、战士级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抚恤标准为800~1000元,1984
年调整为2000~2400元。1985年又改为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 生前有工资
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
部工资标准的, 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1985年9月起,把
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
二、残废抚恤
1943年4月,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将荣誉军人残废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其抚恤标准
为:荣誉军人仍留部队者,除生活所需随军供应外,每年发给抚恤金一等300元(北海币
,下同)、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50元。为政府管理时,一、二等除粮、柴、菜
金、衣服等随地方按时供给外,并照上述标准发给抚恤金;三等能担任工作者,介绍就
业,生活待遇仍按荣誉军人供给标准办理,不愿参加工作者回原籍,发给1年的抚恤金。
1946年4月,荣誉军人的4个残废等级改为3个等级,抚恤金标准改按猪肉折款计算
,一等为60公斤猪肉,二等35公斤,三等12.5公斤,按当地的价格发给北海币。
(一)评残换证
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后到1985年,济
南市一直依此条例评残。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劳动能力全部丧失且必须有专人照
顾者为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经常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
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
活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
;劳动和日常生活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负过伤但不影响能力的不评残。一身
兼有数处伤残者,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但附带伤残部分合并以后,影响劳动能力相
当于高一级的,依高一级评定。介于两个等级之间,可高可低的,一般掌握就高不就低

1971年3月1日前,确认革命残废人员,必须由要求评残者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
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民政厅批准。1973年3月1日起,评残换证和
革命残废人员所用轮椅批准权由市民政部门代省办理。1979年1月1日起,革命残废人
员评残换证和发放残废人员轮椅,由市、县民政局报省局审批。1985年4月1日起,以下
几种评残换证,由市民政局代省审批:过去捐献残废待遇或评掉了残废等级,现持有旧
残废证件或确凿证明要求恢复残废待遇的;残废人员因犯罪被停止残废抚恤待遇,刑满
释放后要求恢复残废待遇的;要求调整残废等级的;遗失残废证件要求补发的。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以后,到1985年
,济南市共换发过5次残废人员抚恤证。①1951年对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发给中央人民政
府内务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参加评残的共计195名,其中在职的127名,复员的6
8名(其中民工2名)。经评定原级不动的164名,提升等级的5名,降低等级的16名,恢复
健康残废消失的10名。②1962年12月12日至1963年3月20日,共为1889名革命残废人员
换发新证。其中残废等级上调的126人,下调的43人。另有取消残废等级的21人。③1
964年4月8日到5月底,给在乡三等残废人员换发新的残废抚恤证,主要在济南所辖历城
县进行。全县共有在乡三等残废军人463名,通过换证维持原残废等级不变的432人(三
等甲级223人,三等乙级209人),提升等级的17人,取消残废的9人,发新证的4人,找不到
可靠证明,暂不换证的1人。④1972年8~12月,全市为2907名革命残废军人换发了山东
省革命委员会制作的残废抚恤证,其中,残废等级上调的179人,下调的36人。⑤1981年
下半年,换发由民政部统一制作的残废抚恤证。全市共换各种残废人员证4656份。
(二)残废抚恤标准
残废抚恤金根据致残原因分因战和因公致残两种,前者抚恤标准高于后者。根据
残废人员有无固定收入,抚恤金又分为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残废抚恤金,每
年分1、7月两期,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1950年12月11日《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后,到1985年残废抚
恤金标准共作过7次调整。①1952年1月起,普遍上调了残废抚恤标准。②1953年1月起
,改粮食计算为货币计算。原在乡供给的残废金、抚恤粮,合并为残废抚恤金;原二等
残废实行减半抚恤者,改为全数供给终生。复员回乡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
金仍一次发清。③1955年1月起,提高各个等级的标准。④1965年1月起,对在乡三等革
命残废人员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致残原因,三等甲级的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
乙级的每人每年补助24元,每年一次发给。⑤1978年1月起,对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
,由发残废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在职残废人员仍按1955年标准执行。⑥1982年1月起
,提高在职残废人员的残废金标准。⑦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制定的革命残废
人员抚恤标准。
(三)其他待遇
建国后,凡是二等以上革命残废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在乡特、一等残废人员的粮
、油和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给;在乡二等残废人员口粮,凡社队
分配口粮每月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给予补足。特、一等残废人员,饮食
起居需人扶助的,从1980年9月起国家每月每人发给相当于当地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在乡特、一等残废人员的生活,根据省政府通知,济南市从1984
年起将全市在乡特等、一等残废人员及其家属就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特等
、一等残废人员病故以后,其家属可以参照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优待和补助。
1979年11月起,对在乡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二等每人每月发给
3元;三等每人每月发给2元。
1985年7月起,对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发给生活补贴:特、一等残废(包括革命残废军
人休养院的休养员,但不包括退休的休养员)每人每月发给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给6元
,三等每人每月发给4元。建国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需要治疗,在职的除享受公
费医疗外,其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在乡的,二等以上残废按公费医疗办理,三等残废
的治疗费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其交通费、食宿费和途中伙食
费,在职的按因公出差由所在单位报销;在乡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住院期间的伙
食费个人负担,有困难的适当给予补助。革命残废人员需要配备三轮车,安装假肢、病
理鞋、辅助器械以及镶牙补眼的,经民政部门批准,从优抚事业费中给予报销;护伤布
、护伤棉,商业部门优先供应,凡截一下肢的,全年发棉布、纱布各4尺,棉花0.25公斤
;截双下肢的增加1倍。瘫痪的特、一等残废人员需做棉布垫和尿布的全年发棉布8尺
,棉花0.5公斤。建国后革命残废人员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轮船,享受半价待遇。
济南市革命残废人员分类

单位:人
┌──┬──────┬──┬────────────────────┬────────────────────┐
│年度│类别 │合计│在职 │在乡 │
│ │ │ ├──┬──┬──┬──┬──┬──┬──┼──┬──┬──┬──┬──┬──┬──┤
│ │ │ │小计│特等│一等│二等│二等│三等│三等│小计│特等│一等│二等│二等│三等│三等│
│ │ │ │ │ │ │甲 │乙 │甲 │乙 │ │ │ │甲 │乙 │甲 │乙 │
├──┼──────┼──┼──┼──┼──┼──┼──┼──┼──┼──┼──┼──┼──┼──┼──┼──┤
│1962│合计 │1890│1745│- │36 │237 │426 │573 │473 │145 │6 │33 │38 │36 │17 │15 │
│ ├──────┼──┼──┼──┼──┼──┼──┼──┼──┼──┼──┼──┼──┼──┼──┼──┤
│ │革命残废军人│1840│1704│- │36 │229 │417 │557 │465 │136 │6 │33 │35 │32 │16 │14 │
│ ├──────┼──┼──┼──┼──┼──┼──┼──┼──┼──┼──┼──┼──┼──┼──┼──┤
│ │残废工作人员│42 │38 │- │- │8 │9 │15 │6 │4 │- │- │1 │2 │- │1 │
│ ├──────┼──┼──┼──┼──┼──┼──┼──┼──┼──┼──┼──┼──┼──┼──┼──┤
│ │残废人民警察│2 │1 │- │- │- │- │-1 │1 │- │- │1 │- │- │- │ │
│ ├──────┼──┼──┼──┼──┼──┼──┼──┼──┼──┼──┼──┼──┼──┼──┼──┤
│ │残废民兵民工│6 │2 │- │- │- │-1 │1 │4 │ │- │- │1 │2 │1 │ │
├──┼──────┼──┼──┼──┼──┼──┼──┼──┼──┼──┼──┼──┼──┼──┼──┼──┤
│1972│合计 │2907│2044│2 │61 │270 │481 │696 │534 │863 │2 │20 │96 │100 │304 │242 │
│ ├──────┼──┼──┼──┼──┼──┼──┼──┼──┼──┼──┼──┼──┼──┼──┼──┤
│ │革命残废军人│2829│1972│2 │61 │264 │460 │669 │516 │857 │2 │20 │96 │197 │302 │240 │
│ ├──────┼──┼──┼──┼──┼──┼──┼──┼──┼──┼──┼──┼──┼──┼──┼──┤
│ │残废工作人员│54 │51 │- │- │6 │17 │18 │10 │3 │- │- │- │1 │2 │- │
│ ├──────┼──┼──┼──┼──┼──┼──┼──┼──┼──┼──┼──┼──┼──┼──┼──┤
│ │残废人民警察│18 │17 │- │- │- │3 │8 │6 │1 │- │- │- │- │-1 │ │
│ ├──────┼──┼──┼──┼──┼──┼──┼──┼──┼──┼──┼──┼──┼──┼──┼──┤
│ │残废民兵民工│6 │4 │- │- │- │1 │1 │2 │2 │- │- │- │1 │- │1 │
├──┼──────┼──┼──┼──┼──┼──┼──┼──┼──┼──┼──┼──┼──┼──┼──┼──┤
│1981│合计 │4656│1839│1 │29 │173 │463 │671 │502 │2817│5 │78 │329 │642 │986 │777 │
│ ├──────┼──┼──┼──┼──┼──┼──┼──┼──┼──┼──┼──┼──┼──┼──┼──┤
│ │革命残废军人│4540│1817│1 │29 │169 │457 │662 │499 │2723│5 │76 │322 │606 │956 │758 │
│ ├──────┼──┼──┼──┼──┼──┼──┼──┼──┼──┼──┼──┼──┼──┼──┼──┤
│ │残废工作人员│75 │6 │- │- │- │3 │3 │- │69 │- │2 │7 │20 │19 │12 │
│ ├──────┼──┼──┼──┼──┼──┼──┼──┼──┼──┼──┼──┼──┼──┼──┼──┤
│ │残废人民警察│20 │2 │- │- │1 │- │- │1 │18 │- │- │- │5 │10 │3 │
│ ├──────┼──┼──┼──┼──┼──┼──┼──┼──┼──┼──┼──┼──┼──┼──┼──┤
│ │残废民兵民工│21 │14 │- │- │3 │3 │6 │2 │7 │- │- │- │2 │1 │4 │
└──┴──────┴──┴──┴──┴──┴──┴──┴──┴──┴──┴──┴──┴──┴──┴──┴──┘
1950~1985年济南市残废抚恤标准

单位:元
┌────┬───────┬─────┬─────┬─────┬─────┬─────┬─────┐
│人员 │年度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 │
│ │ ├──┬──┼──┬──┼──┬──┼──┬──┼──┬──┼──┬──┤
│ │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
│在职残废│1950.12~1951 │200 │150 │150 │100 │100 │75 │75 │50 │50 │40 │40 │30 │
│人员 ├───────┼──┼──┼──┼──┼──┼──┼──┼──┼──┼──┼──┼──┤
│ │1952 │250 │200 │200 │160 │150 │120 │125 │100 │100 │80 │75 │60 │
│ ├───────┼──┼──┼──┼──┼──┼──┼──┼──┼──┼──┼──┼──┤
│ │1953~1954 │66 │53 │53 │42 │40 │33 │33 │27 │27 │21 │20 │16 │
│ ├───────┼──┼──┼──┼──┼──┼──┼──┼──┼──┼──┼──┼──┤
│ │1955~1977 │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4 │24 │20 │
│ ├───────┼──┼──┼──┼──┼──┼──┼──┼──┼──┼──┼──┼──┤
│ │1978~1981 │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4 │24 │20 │
│ ├───────┼──┼──┼──┼──┼──┼──┼──┼──┼──┼──┼──┼──┤
│ │1982~1984.6 │90 │78 │76 │66 │60 │54 │52 │46 │46 │40 │40 │36 │
│ ├───────┼──┼──┼──┼──┼──┼──┼──┼──┼──┼──┼──┼──┤
│ │1984.7~1985 │132 │120 │118 │108 │96 │86 │84 │76 │70 │64 │60 │56 │
├────┼───────┼──┼──┼──┼──┼──┼──┼──┼──┼──┼──┼──┼──┤
│在乡残废│1950.12~1951 │800 │750 │600 │550 │525 │450 │350 │300 │500 │300 │350 │200 │
│人员 ├───────┼──┼──┼──┼──┼──┼──┼──┼──┼──┼──┼──┼──┤
│ │1952 │1650│1400│1400│1200│700 │600 │525 │500 │850 │600 │650 │500 │
│ ├───────┼──┼──┼──┼──┼──┼──┼──┼──┼──┼──┼──┼──┤
│ │1953~1954 │390 │360 │330 │300 │168 │150 │125 │115 │200 │160 │150 │130 │
│ ├───────┼──┼──┼──┼──┼──┼──┼──┼──┼──┼──┼──┼──┤
│ │1955~1977 │420 │380 │300 │330 │190 │170 │136 │126 │220 │176 │165 │140 │
│ ├───────┼──┼──┼──┼──┼──┼──┼──┼──┼──┼──┼──┼──┤
│ │1978~1981 │520 │480 │460 │430 │260 │240 │190 │186 │100 │100 │80 │80 │
│ ├───────┼──┼──┼──┼──┼──┼──┼──┼──┼──┼──┼──┼──┤
│ │1982~1984.6 │520 │480 │460 │430 │260 │240 │190 │180 │100 │100 │80 │80 │
│ ├───────┼──┼──┼──┼──┼──┼──┼──┼──┼──┼──┼──┼──┤
│ │1984.7~1985 │570 │518 │498 │464 │390 │350 │296 │268 │180 │180 │140 │140 │
└────┴───────┴──┴──┴──┴──┴──┴──┴──┴──┴──┴──┴──┴──┘

注:1950~1952年抚恤标准按粮食计算,其单位为“公斤”。
1950~1985年残废民兵民工抚恤标准

单位:元
┌───────┬──┬──┬────┬────┬────┬────┐
│年度 │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
│1950.12~1951 │500 │400 │300 │250 │300 │200 │
├───────┼──┼──┼────┼────┼────┼────┤
│1952 │900 │600 │550 │450 │500 │400 │
├───────┼──┼──┼────┼────┼────┼────┤
│1953~1954 │350 │280 │150 │100 │130 │100 │
├───────┼──┼──┼────┼────┼────┼────┤
│1955~1977 │360 │300 │160 │110 │140 │110 │
├───────┼──┼──┼────┼────┼────┼────┤
│1978~1984.6 │460 │400 │230 │170 │100 │80 │
├───────┼──┼──┼────┼────┼────┼────┤
│1984.7~1985 │570 │498 │390 │296 │180 │140 │
└───────┴──┴──┴────┴────┴────┴────┘

注:1950~1952年抚恤标准按粮食计算,其单位为“公斤”。

烈士事迹陈列馆
1954~1985年济南市发放残废抚恤费统计
┌──┬────────┬──┬────────┐
│年度│残废抚恤金额(元)│年度│残废抚恤金额(元)│
│ ├───┬────┤ ├───┬────┤
│ │在职 │在乡 │ │在职 │在乡 │
├──┼───┼────┼──┼───┼────┤
│1954│10309 │8694 │1970│65304 │88291 │
├──┼───┼────┼──┼───┼────┤
│1955│15288 │13381 │1971│65447 │76394 │
├──┼───┼────┼──┼───┼────┤
│1956│16961 │10274 │1972│68184 │66674 │
├──┼───┼────┼──┼───┼────┤
│1957│21652 │11275 │1973│67407 │68742 │
├──┼───┼────┼──┼───┼────┤
│1958│39996 │10485 │1974│71865 │94727 │
├──┼───┼────┼──┼───┼────┤
│1959│108121│355618 │1975│71000 │83800 │
├──┼───┼────┼──┼───┼────┤
│1960│112498│324565 │1976│71000 │90000 │
├──┼───┼────┼──┼───┼────┤
│1961│63627 │58311 │1977│71238 │69486 │
├──┼───┼────┼──┼───┼────┤
│1962│65979 │54196 │1978│74230 │104344 │
├──┼───┼────┼──┼───┼────┤
│1963│62440 │58128 │1979│85789 │259087 │
├──┼───┼────┼──┼───┼────┤
│1964│63795 │54885 │1980│88856 │314776 │
├──┼───┼────┼──┼───┼────┤
│1965│65663 │71260 │1981│90424 │329872 │
├──┼───┼────┼──┼───┼────┤
│1966│65988 │73198 │1982│137703│318799 │
├──┼───┼────┼──┼───┼────┤
│1967│64015 │73541 │1983│143714│325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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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61967 │74687 │1984│274832│30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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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53457 │83329 │1985│234000│58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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