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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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济南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始建于1954年。其主要职权为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
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
决算;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
大事项;选举和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
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
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等。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济部队军
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不同时期的《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至第六
届(1954~1966年)每届任期2年,第八届(1978~1982年)任期3年,自第九届(1983年)开
始每届任期5年。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召集(在常务委员会建立之前由市人民委员会召集)。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同
时,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提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
进行工作。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代表提出的提案
、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议案(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
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自1954年7月召开济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起,至1966年济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止,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共举行了19次会议。“文化大革命”期间,济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活动中断
,济南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也未能召开。自1978年7月济南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起,至1985年3月济南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止,两届人民代表大
会共举行6次会议。
1979年12月,济南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按照1979年修改后的《宪法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开始设立常务委
员会,作为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