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城市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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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济南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组织沿袭明代的里甲制度,城内设区,区下为约或
里(城关称坊、厢,郊区为里)。乾隆年间,济南城内分为8约,城四门外街巷及近城的村
分为14里。1909年(宣统元年)城内分为一、二、三区,区下设孝字、悌字、忠字、信
字、柔美、和礼、法字、温字8个约;城外分为一、二、三区和商埠一、二、三、四区
,下设里。
民国前期,仍沿清制。1931年5月,国民党济南市政府设立10个区公所后,开始在各
区组建坊、闾、邻三级基层组织。至1932年10月,组建完成。其组织系统:5户为邻,设
邻长;5邻为闾,设闾长;20闾为坊,设坊长;10坊为区,设区长。坊设坊公所,受区公所领
导。坊长自旧有的街长(城区)、村长(乡区)中选出,由市政府委任;闾长由邻长推选,
邻长由户推选,经各区长协同坊长选择后报呈市政府备案。
日军投降后,国民党济南市政府沿用日伪时期的保甲制,并进一步强化连坐法。同
甲人如犯禁忌之事,相互举发,由保甲长送当局究办;凡徇庇被查出者,保家连坐。市区
共设86坊、624保、7860甲。1947年1月整顿保甲组织,撤销坊,将保、甲合并为174保
、4399甲。保设办公处,保长、副保长由保民大会选举,呈报市政府审核加委,另置干
事1~3人。各保办公处受区公所指挥,办公费用及人员薪金均向保内各户摊派。
1948年10月5日,济南特别市市政府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保甲制度。1949年1月
,济南特别市建立基层政权组织,全市11个区共建立街、乡(镇)政府140个,下设2000个
闾。街道政府设主任、副主任,乡(镇)政府设正、副乡(镇)长,闾设闾长。区政府委派
政治立场坚定、为人正派、在群众中有信誉的劳动群众和民主人士897人,参加街道、
乡(镇)政府工作。街道政府内设支前、生产、治安保卫、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文教
、卫生、调解等专业委员会。同年8月,街道政府撤消,原街道政府的专业委员会接受
区公所、公安派出所双重领导。济南市人民政府在市区试建街道代表办公室,为协助
区公所工作的办事机构。
1952年12月下旬,市人民政府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当年7月18日颁布的《关于十万
人口以上城市建立居民委员会试行方案(草案)》精神,在全市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在市辖区和街道代表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工作。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由居民
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5~7人组成,下设民政、调解
、治安、卫生等业务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办理公共福利事业;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
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并遵守法律;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
;组织居民生产和为居民生活服务;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等。市区以公安派出
所管辖区为范围共建居民委员会40个,选举居民委员会委员779名;建立居委会各业务
委员会200个,选出业务委员会委员3407名。
1954年1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通则(草案)
》精神,市人民政府对街道基层组织进行较大调整。建立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
道办事处38个。办事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妇女工作干部1人,文书、民政、文
教、卫生等干事3~4人。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区人民政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对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整,以公安派出所户口
段为范围,建立居民委员会334个,居民委员会下设治安、调解、优抚救济、文教卫生
、计划供应和房管等业务委员会。共选出业务委员以上居委会干部9022人。为管理方
便,每个居委会还建立了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派选,共5361人。此后城市街道
基层组织一直为居民委员会。其下属业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一般设民政优抚、治
安保卫、民事调解、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服务、妇女等7个委员会,其成员由居
民委员会成员兼任。1985年底,全市共设居民委员会514个,其中历下区144个,市中区
143个,天桥区121个,槐荫区106个。
1960年5~6月,市辖各区相继成立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同区人民委员会一个机
构两个名称;街道办事处改称区人民公社分社,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改称分社社长、副
社长。1963年2月,市区撤销人民公社分社,恢复街道办事处,但仍保留分社名称。“文
化大革命”期间,街道办事处称街道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1980年,
取消分社名称,街道革命委员会改为街道办事处,下设行政办公室、街政科、文教卫
生科、城建城管科、经委、工业科、事业科、财务科等。1985年底,全市有街道办事
处52个(含郊区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