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林木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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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木破坏

(一)1949年前的林木破坏
济南市的森林资源经过长期的乱砍滥伐、滥垦、滥牧之后,至清末已为数不多。
民国以后,经政府提倡,济南市的林业有所恢复。1937~1945年,日军在郊区山上大
修军事碉堡,大肆砍伐树木,并以片林能隐蔽八路军为由,大量砍伐津浦铁路、胶济
铁路两侧及附近山上的林木。1937年仅崮山、五峰山即损失树木57万余株。济南解放
前夕,国民党军队大修军事碉堡,大量砍伐树木,郊区山林特别是四里山、六里山、
马鞍山、千佛山一带树木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古柏也被砍伐,至济南解放,成材树木
已属罕见。
(二)1949年后的几次乱砍滥伐
新中国成立之后,济南市的林业生产在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几次较严重的破坏。
第一次乱砍滥伐(1949~1951年)。建国初期,城镇的机关、学校、部队等团体因
燃料缺乏,曾一度有乱砍树木作燃料的现象。同时因木材缺乏,公私企业高价争购木
材,刺激农民滥伐林木,许多不成材的树木也被砍伐出卖。
第二次乱砍滥伐(1958~1962年)。1958年大炼钢铁、大办食堂,燃料缺乏,滥伐
树木作烧柴。1960年后,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人民生活困难,引起大量砍伐树木的
现象。这一时期林业机构调减合并,对林木放弃了管理,大树被滥伐、盗伐,幼树任
牛羊啃食,毁林开荒种粮种菜现象十分严重,火灾也时常发生。1958~1962年,全市
滥伐盗伐各种树木320余万株;因滥垦滥牧损失幼林1.3万余公顷,仅济南林场即损失
幼林1267公顷。
第三次乱砍滥伐(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木所有制受到破坏
,林业管理机构被撤、并,林木失去管理,各地又一度出现滥伐、盗伐林木现象和滥
垦、滥牧现象。国有林、集体林、国社(队)合营林都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国社合营
林破坏最大。1974年后,在农业学大寨高潮中,各县(区)大搞缩河填沟造田,破坏了
许多河滩林。山坡上因整修大寨田,搞人造小平原,许多梯田堰边的树木(主要是果
树和桑树)被破坏。“文化大革命”10年,全市乱砍滥伐破坏各种树木约200万株。由
于乱垦滥牧破坏幼林6667公顷。
第四次乱砍滥伐(1980~1982年)。1980年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因地权、林
权发生变动,各地又引起了不同程度的林木破坏,平原区树木破坏较重,章丘县辛寨
、水寨及长清县城关等处的农田防护林内的树木多数被砍伐。1980~1982年,全市滥
伐各种树木20多万株,多是成材大树。
二、护林法令、措施
(一)1949年前的护林法令及措施
1949年前,为保护林木,执政者也曾发布过一些护林法规、法令。1914年发布的
《森林法》,在“监督”及“罚则”中皆有护林方面的规定。1916年公布的《山东保
护树株章程》中,对县知事的责任以及罚则、奖励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山东省政府在
1917、1929年发布的《推广造林章程》和《推广林业章程》中均把护林列为重要内容
。各县也制定了护林法令,如1922年历城县制定《道旁种树及保护办法》;民间亦有
护林的乡规民约。但因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上述法令法规多成为一纸空文。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护林法令及措施
1.建立护林组织1950~1960年,各县以国营林场为中心联合林场周围村庄的村民
,建立起护林队或护林组,对公私林木一律保护。此后,各国营林场设护林队或护林
组,负责国营林场的保护。人民公社化以后,各公社设林业股或林业组,公社及生产
大队建立林业专业队。林业专业队除坚持常年造林外,其主要任务是护林。80年代农
业生产体制变革之后,原公社及生产大队所设的林业股、林业队多不复存在,原有的
集体林木和新造幼林多由承包者自行管护,由于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限制,多保护不
力。1985年春长清县马山乡建立了护林委员会,由一名副乡长分管,并从3个办事处
选拔了34名专业护林员,建成济南市第一支统一着装的专业护林队。同时按照每百亩
(6.67公顷)林配1名护林员的要求,在53个自然村中,村村设兼职护林员,实行专业
队护林与群众护林相结合,使全乡的林木得到了良好的保护。其他县的一些乡镇村自
1985年末开始,也逐渐建立起乡镇、村的护林组织。
2.以政兴林、依法治林建国初期,山东省政府先后发布《保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
行办法》、《提倡用煤,停止滥伐林木、幼树充作薪炭》及《关于划分荒山荒滩、发
展林业暂行办法》等法令,并组织燃料供应,加强木材市场管理,开展护林和互助合
作造林,使林业生产逐渐恢复和发展。60年代初,中共中央发布《确定林权、保护山
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济南市人委发布《济南市树木及近郊山林管理暂行
办法》,使破坏林木的现象很快得到制止。“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木破坏十分严重
,虽然中共中央曾几次发过关于加强山林保护、制止破坏山林的《通知》,但在当时
无政府主义泛滥、林木管理混乱的情况下,乱砍滥伐现象并未得到有效制止。80年代
后,针对农村因林权、地权变动而引起的林木破坏,中共中央及时发布了关于《保护
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政府、市政府也先后发布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林
木的通知和布告。济南各地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滩、确定林业责任制”
的林业“三定”工作,乱砍滥伐林木现象逐渐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