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社(队)合营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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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2年开始,由国家投资,在全省各县(市)营造了一部分国社(队)合营林。196
2~1965年,历城、章丘、长清、平阴4县累计建立国社(队)合营林场61处,面积5416公
顷。1975年调查统计,合营林保留面积为2386公顷,成林面积2134公顷。
国社(队)合营造林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投资,社队负责造林,成林采伐后,国家
获益60~70%,社队获益30~40%。二是国家负担种苗费和一半造林工资,由生产队组织
造林营林,成林采伐后,国家获益30~40%,社队获益60~70%。1966年后,国家投资中止
,大部分合营林场调整了分成比例,变国家分成60~70%为30~40%。
1973年后,国社(队)合作造林的形式是:国家按每造林1公顷投资150元,一次投足
,由生产队负责育苗、造林、管理,木材收益按二八分成(国家二成,集体八成)。济南
市1978~1980年期间发展的1933公顷用材林基地,即采取此种合营形式。
70年代末,国社(队)合营林大部分都已成材、采伐(1971~1981年期间,章丘县合
营林采伐量为1714立方米),大部分兑现了合同。有的合营林因经营不善、林相残破
,已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至1983年底,国社(队)合营林场全部转为社队集体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