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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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年(清康熙三年),田赋实行“地丁制度”,分正赋耗羡、杂赋、驿站、钱粮
四款。1726年(雍正四年),将丁赋摊入地亩,各州、县按地分摊,地赋银一两,摊丁
钱一分五厘,地丁始得划一。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济南府有官、民田179517顷4
2亩3分,征夏、秋粮852236石4斗。1908年,济南府共有熟田108731顷84亩,征麦29
18石,改麦征米9954石,征秋粮熟米154062石,征人丁银118876两,地丁共征银549
698两。
民国后,征收标准仍沿清制。1914年,地丁由征银改征银元,每两折征银元一元
八角,附加四角,共征二元二角。漕粮仍照旧征收。1929年,改每银一两按四元征收
,漕粮每担按六元征收。1930年起合并地丁正附两税。1934年,改革田赋征收制度,
实行经征机关与收款机关分立,废除丁漕银米名称,统称田赋。分两期征收,名为上
期田赋,下期田赋。漕粮改名为特种田赋。
1939年8月,济南伪市公署成立土地陈报筹备处,办理土地陈报。应完粮地亩,
统以240方步折算,全市地级分金、银、铜、锡、铁5种。1940年将锡粮地合并为铜粮
地,改称一、二、三、五等地。

1939~1941年伪济南道征收田赋、漕米正税

单位:元(联银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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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历城县 │长清县 │章丘县 │
│ ├───┬───┼───┬───┼───┬───┤
│ │田赋 │漕米 │田赋 │漕米 │田赋 │漕米 │
├──┼───┼───┼───┼───┼───┼───┤
│1939│190788│51364 │19103 │17412 │143333│66547 │
├──┼───┼───┼───┼───┼───┼───┤
│1940│173571│32829 │69248 │13244 │131075│32039 │
├──┼───┼───┼───┼───┼───┼───┤
│1941│51105 │ │14805 │ │67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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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免征1945~1946年田赋。1947年,田赋免征漕银,征收改为征实,
只征粮不征款。同年,济南市共征粮200092公斤,公粮60050公斤。1948年9月解放前
夕, 济南市加征市政府统筹粮,全市应征土地170227亩8分3厘,实征田赋粮10053公
斤,公粮3016公斤,统筹粮95675公斤。
1948年12月1日,济南特别市市政府首次开征,征额分一、二、三、五等地,按
常年产量16%征收。全市11个区,共应征土地170372亩,当年征粮2100908公斤,柴
草2602398公斤。1949年5月,将公粮、田赋、柴草等同时并征,改称农业税。
1953年11月,全市开始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粮食统购依据农户粮
食产量,扣除公粮、免购额和饲料粮后,人均余粮分级,累进定率,依率计购,辅以
民主评议,交售粮食。1955年8月,粮食征购开始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
政策。根据土质及自然条件的不同,评定单位面积产量,农户留足口粮、种子和饲料
粮后,核定交售任务,增产不增购,三年不变,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8年,粮
食征购放弃“三定”政策,实行大购大销。1959年后,连续三年粮食征购量大幅度降
低,农村统销量增加。1965年,对农村社、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
变的政策,同时实行超产、超购和超奖的办法。1966年,国家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1
3.5%。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粮食超购部分,加价
30%。同年,省分配济南市粮食包购任务7570万公斤,花生米基数75万公斤。1979年
,实行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购加价的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向国家交售
粮食。
1981年7月1日起,改粮食由省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为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
包干办法,“一定三年”不变,以协调粮食和经济作物比例关系,搞好粮食的综合平
衡。省核定济南市每年粮食征购包干基数为9300万公斤。
1983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粮食征购改为以户为交售单位,实行粮食征
购基数和征购任务落实到户,同交粮者直接结算的办法。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政策,
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
),并以实际交售的定购粮食价格计算,奖给化肥、柴油等物资。谁卖粮谁得奖。省
核定全市粮食定购任务9500万公斤,其中小麦6000万公斤,玉米3400万公斤,大米1
00万公斤。1985年,实际合同定购粮食9349万公斤,其中小麦6224万公斤,花生米2
46.8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