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4年(清康熙三年),田赋实行“地丁制度”,分正赋耗羡、杂赋、驿站、钱粮
四款。1726年(雍正四年),将丁赋摊入地亩,各州、县按地分摊,地赋银一两,摊丁
钱一分五厘,地丁始得划一。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济南府有官、民田179517顷4
2亩3分,征夏、秋粮852236石4斗。1908年,济南府共有熟田108731顷84亩,征麦29
18石,改麦征米9954石,征秋粮熟米154062石,征人丁银118876两,地丁共征银549
698两。
民国后,征收标准仍沿清制。1914年,地丁由征银改征银元,每两折征银元一元
八角,附加四角,共征二元二角。漕粮仍照旧征收。1929年,改每银一两按四元征收
,漕粮每担按六元征收。1930年起合并地丁正附两税。1934年,改革田赋征收制度,
实行经征机关与收款机关分立,废除丁漕银米名称,统称田赋。分两期征收,名为上
期田赋,下期田赋。漕粮改名为特种田赋。
1939年8月,济南伪市公署成立土地陈报筹备处,办理土地陈报。应完粮地亩,
统以240方步折算,全市地级分金、银、铜、锡、铁5种。1940年将锡粮地合并为铜粮
地,改称一、二、三、五等地。
1939~1941年伪济南道征收田赋、漕米正税
单位:元(联银券)
┌──┬───────┬───────┬───────┐
│年份│历城县 │长清县 │章丘县 │
│ ├───┬───┼───┬───┼───┬───┤
│ │田赋 │漕米 │田赋 │漕米 │田赋 │漕米 │
├──┼───┼───┼───┼───┼───┼───┤
│1939│190788│51364 │19103 │17412 │143333│66547 │
├──┼───┼───┼───┼───┼───┼───┤
│1940│173571│32829 │69248 │13244 │131075│32039 │
├──┼───┼───┼───┼───┼───┼───┤
│1941│51105 │ │14805 │ │6765 │ │
└──┴───┴───┴───┴───┴───┴───┘
抗战胜利后,免征1945~1946年田赋。1947年,田赋免征漕银,征收改为征实,
只征粮不征款。同年,济南市共征粮200092公斤,公粮60050公斤。1948年9月解放前
夕, 济南市加征市政府统筹粮,全市应征土地170227亩8分3厘,实征田赋粮10053公
斤,公粮3016公斤,统筹粮95675公斤。
1948年12月1日,济南特别市市政府首次开征,征额分一、二、三、五等地,按
常年产量16%征收。全市11个区,共应征土地170372亩,当年征粮2100908公斤,柴
草2602398公斤。1949年5月,将公粮、田赋、柴草等同时并征,改称农业税。
1953年11月,全市开始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粮食统购依据农户粮
食产量,扣除公粮、免购额和饲料粮后,人均余粮分级,累进定率,依率计购,辅以
民主评议,交售粮食。1955年8月,粮食征购开始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
政策。根据土质及自然条件的不同,评定单位面积产量,农户留足口粮、种子和饲料
粮后,核定交售任务,增产不增购,三年不变,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8年,粮
食征购放弃“三定”政策,实行大购大销。1959年后,连续三年粮食征购量大幅度降
低,农村统销量增加。1965年,对农村社、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
变的政策,同时实行超产、超购和超奖的办法。1966年,国家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1
3.5%。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粮食超购部分,加价
30%。同年,省分配济南市粮食包购任务7570万公斤,花生米基数75万公斤。1979年
,实行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购加价的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向国家交售
粮食。
1981年7月1日起,改粮食由省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为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
包干办法,“一定三年”不变,以协调粮食和经济作物比例关系,搞好粮食的综合平
衡。省核定济南市每年粮食征购包干基数为9300万公斤。
1983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粮食征购改为以户为交售单位,实行粮食征
购基数和征购任务落实到户,同交粮者直接结算的办法。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政策,
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
),并以实际交售的定购粮食价格计算,奖给化肥、柴油等物资。谁卖粮谁得奖。省
核定全市粮食定购任务9500万公斤,其中小麦6000万公斤,玉米3400万公斤,大米1
00万公斤。1985年,实际合同定购粮食9349万公斤,其中小麦6224万公斤,花生米2
46.8万公斤。
第一类 征购
视图
1664年(清康熙三年),田赋实行“地丁制度”,分正赋耗羡、杂赋、驿站、钱粮
四款。1726年(雍正四年),将丁赋摊入地亩,各州、县按地分摊,地赋银一两,摊丁
钱一分五厘,地丁始得划一。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济南府有官、民田179517顷4
2亩3分,征夏、秋粮852236石4斗。1908年,济南府共有熟田108731顷84亩,征麦29
18石,改麦征米9954石,征秋粮熟米154062石,征人丁银118876两,地丁共征银549
698两。
民国后,征收标准仍沿清制。1914年,地丁由征银改征银元,每两折征银元一元
八角,附加四角,共征二元二角。漕粮仍照旧征收。1929年,改每银一两按四元征收
,漕粮每担按六元征收。1930年起合并地丁正附两税。1934年,改革田赋征收制度,
实行经征机关与收款机关分立,废除丁漕银米名称,统称田赋。分两期征收,名为上
期田赋,下期田赋。漕粮改名为特种田赋。
1939年8月,济南伪市公署成立土地陈报筹备处,办理土地陈报。应完粮地亩,
统以240方步折算,全市地级分金、银、铜、锡、铁5种。1940年将锡粮地合并为铜粮
地,改称一、二、三、五等地。
1939~1941年伪济南道征收田赋、漕米正税
单位:元(联银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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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历城县 │长清县 │章丘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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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赋 │漕米 │田赋 │漕米 │田赋 │漕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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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190788│51364 │19103 │17412 │143333│66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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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173571│32829 │69248 │13244 │131075│3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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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51105 │ │14805 │ │67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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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免征1945~1946年田赋。1947年,田赋免征漕银,征收改为征实,
只征粮不征款。同年,济南市共征粮200092公斤,公粮60050公斤。1948年9月解放前
夕, 济南市加征市政府统筹粮,全市应征土地170227亩8分3厘,实征田赋粮10053公
斤,公粮3016公斤,统筹粮95675公斤。
1948年12月1日,济南特别市市政府首次开征,征额分一、二、三、五等地,按
常年产量16%征收。全市11个区,共应征土地170372亩,当年征粮2100908公斤,柴
草2602398公斤。1949年5月,将公粮、田赋、柴草等同时并征,改称农业税。
1953年11月,全市开始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粮食统购依据农户粮
食产量,扣除公粮、免购额和饲料粮后,人均余粮分级,累进定率,依率计购,辅以
民主评议,交售粮食。1955年8月,粮食征购开始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
政策。根据土质及自然条件的不同,评定单位面积产量,农户留足口粮、种子和饲料
粮后,核定交售任务,增产不增购,三年不变,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8年,粮
食征购放弃“三定”政策,实行大购大销。1959年后,连续三年粮食征购量大幅度降
低,农村统销量增加。1965年,对农村社、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
变的政策,同时实行超产、超购和超奖的办法。1966年,国家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1
3.5%。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粮食超购部分,加价
30%。同年,省分配济南市粮食包购任务7570万公斤,花生米基数75万公斤。1979年
,实行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购加价的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向国家交售
粮食。
1981年7月1日起,改粮食由省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为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
包干办法,“一定三年”不变,以协调粮食和经济作物比例关系,搞好粮食的综合平
衡。省核定济南市每年粮食征购包干基数为9300万公斤。
1983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粮食征购改为以户为交售单位,实行粮食征
购基数和征购任务落实到户,同交粮者直接结算的办法。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政策,
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
),并以实际交售的定购粮食价格计算,奖给化肥、柴油等物资。谁卖粮谁得奖。省
核定全市粮食定购任务9500万公斤,其中小麦6000万公斤,玉米3400万公斤,大米1
00万公斤。1985年,实际合同定购粮食9349万公斤,其中小麦6224万公斤,花生米2
46.8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