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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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租
1953年6月至1958年4月, 按车单位使用面积定额计租。车单位使用面积定额以库
房24平方米、 货场34平方米为计算标准。储存商品按价值大小、保管难易分为5个等
级,以4级商品为基价,每平方米日租金为0.06元。
1958年5月至1965年3月,按面积计租。每平方米月租金0.85元,非商业系统增收1
8.85%。1965年4月,改按综合吨计租。凡商品毛重达到1000公斤而体积不足2立方米者
按重量吨计算;体积已达2立方米而毛重不足1000公斤者,按体积吨计算,每吨日租金0
.027元,非商业系统增收47.5%。1966年12月改为增收10%。1975年以后,各项费用不断
增加,仓租标准进行3次调整。1984年10月,将入库商品分为6类,以4类商品为基价,吨
日租金0.10元。
二、运输费
(一)专用线收费
1955年,八里桥仓库铁路专用线发送、到达不分车型,每车维修费及手续费各2元
。1958年改为按吨收费。1965年8月,实行包干收费办法,按不同品种,每吨收费1.20~
2.80元。专用线借线费用,按车皮标重每吨0.30元,1985年调整为1.20元。
(二)代办运输收费
1957年接管托运业务之初,采取计重收费办法,以后又按单收费。1958年7月,根据
手续繁简和不同运输形式,制定了不同费率,按吨收费。1960年7月起,每吨收费:铁路
简易整车0.15元,复杂整车0.45元,零担发送、到达分别为0.70元和0.40元,水运及公
路运输0.29元。
1965年,实行小包干收费办法,每吨铁路中转6.00元,航运中转11.00元。铁路中转
1977年12月调整为6.60元,1980年11月调整为9.00元,1984年12月改为12.00元。
(三)汽车运费
按交通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每吨公里运费1966年以前为0.24元,1966年下调为
0.18元。1984年10月,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每吨公里一等0.165元,二等0.18元
,三等0.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