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集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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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年,全市集体商业、饮食服务
业社会商品零售额达7309万元(本节社会商品零售额含供销社,网点、人员不含供销
社),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2%,比1949年增长17.4倍。1958年5月至1959年底
,对合作商店、小组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升级过渡。第一次是1958年建立农村人民公
社时期,将合作店(组)大部分过渡为国营商业。年底,根据“大部不动,小部调整”
的原则,少数又调整出来。第二次是1959年底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时期,将合作店(组
)中的一部分小商小贩过渡为国营商业,一部分转入工业和城市人民公社,保留下来
的与国营商业统一核算。是年,全市集体商业的社会商品零售额达8565万元,占全市
商品零售总额的19.34%,比1956年增长17.2%。1965年,全市集体商业、饮食服务
业社会商品零售额为11826万元,零售网点为1317个,人员为7829人,分别占全市社
会商品零售总额、网点、人员的29.5%、18.1%和25.4%。“文化大革命”初期,合
作店(组)全部并入国营商店,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1978年,社会商品零售额为
26813万元,零售网点为3132个,人员为17138人,分别占全市商品零售总额、网点、
人员的31.42%、51%和38.4%。
1978年后,合作店(组)重新恢复,在“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大力扶持,积极发
展”的方针指导下,进行多方面变革,恢复了集体经济性质和经营特色。同时,制定
了发展新集体商业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集体商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对待业青年创办的合作商业予以扶持部分资金;对国营企业提供的资金以及厂房、设
备和其他生产资料,可以采取作价分期归还的办法,或作价入股办成合营商业;所需
货源列入计划,按计划供应,非计划商品允许自由采购,并享受与国营商业同等的批
发价格;允许与某些工厂直接挂钩进货或建立固定的经销、代销关系;经营好的单位
,在注意适当积累的条件下,工资福利可以高于国营商业,工作人员计算工龄;尊重
集体商业的企业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对主管部门分配的人员有权择优录用,对随意
安插的人员有权抵制。除上述政策外,在所得税和工商税方面还分别采取了一些减免
措施。由于贯彻以上政策,一批新的集体商店、旅馆、饭店、修理服务门市部等相继
开业。至1985年,全市集体商业大体可分为5大类:(1)市供销社及区、县属的“老集
体”商业,按业别归口,由市及区、县、局、公司统一领导。(2)街办商业,由街道
办事处或居委会统一领导。(3)乡、镇办商业,由乡、镇及其主管部门统一领导。(4
)市属商业企业自办的待业青年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由各企业统一领导。(5)市、
区劳动服务公司或街道劳动服务社组织的服务小组等,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领导。
是年底,全市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零售网点达7144个,人员69588人,全年社会商
品零售额达104090万元,分别占全市零售网点、人员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6.8%、
46.5%和42.7%;零售网点和人员比1965年分别增加4.4倍、7.9倍,比1978年分别增
加1.3倍、3.1倍,比1980年分别增加90.2%、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