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商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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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9月至1952年12月, 市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相继建立。市商业行政部
门受上级商业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政府领导为主,并在市政府授权下,
负责全市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商业的管理。市专业公司受上级专业公司和市
商业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以上级专业公司领导为主,即公司的全部业务由上级公司
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市专业公司下设企业经营机构(零售企业),它兼有两重性质,
一方面是所属零售企业的管理机构,一方面又是直接办理内部采购供应的经营机构。
商业的各项业务计划由省代编,实行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双线上报下达的办法。商品
由上级公司统一逐级调拨,资金由上级公司统一调度,一切现金收入缴贸易金库。商
业的批发机构不单独设置,融于专业公司内部,即货源组织和商品分配由专业公司办
理,市场批发由公司所属的批发部或大零售商店办理。
1953~1957年,商业管理体制进行建国以来的首次改革。1953年6月,商业企业
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制,核定资金,取消金库回笼制度。与此同时,根据管理与经营分
开、采购供应与市场销售分开的原则,企业管理机构同经营机构分开设置。省专业公
司陆续在济南建立直属的采购供应站(通称二级站),专门负责组织货源和内部供应工
作。市建立了基层批发部或基层批发商店(通称三级批发商店)。从全国各大行政区的
一级站到基层批发商店,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三级专营批发商业组织。二级站以省公司
领导为主,市商业行政部门领导为辅。三级批发商店由市专业公司领导。建站后,批
发站作为经营机构担负商品采购供应任务,组织商品流通和运输,负责商品的集中储
备和调配。专业公司作为管理机构主要担负企业管理任务,专门领导所属单位的业务
经营。管理机构同经营机构分设后,批发站改商品调拨制为合同制,从二级站到三级
批发商店以及各专业批发站之间都变为买卖关系。在此基础上,改进了商业的计划管
理办法。首先,明确国家对商业的计划具有指令性,变更必须经过批准。其次,独立
核算单位都是计划编报单位,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批下达的办法。1954年,因逐级
上报下达时间过长而改为各级齐头上报,逐级审批下达。物价管理仍由市商业行政部
门全面负责,商业企业均服从商业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管理,执行国营商业公司的牌价

1958~1960年,商业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二次改
革。1958年,二级批发站下放到市与市公司合并,三级批发站下放到区和县。1959年
,二级站与市公司分开,收归省级领导,三级站收归市级领导。同时,根据商业行政
机构和企业管理机构原则上实行合并的规定,专业公司改组为商业行政部门的业务处
或经理部,有的改为局,取消了专业公司上下之间的领导关系,商业行政部门成为政
企合一的机构。
1961~1965年,商业管理体制进行第三次改革。1962年,恢复和建立专业公司,
仍实行上级业务部门和商业行政部门双重领导的体制,在计划管理上实行双轨制,即
由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双线上报下达。对物价的管理,1963年建立市物价管理委
员会,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系统内部均增设物价机构和人员,在物价管理委员会的指
导下,按照一定权限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物价管理工作。对企业的管理,推行经济
核算、民主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岗位责任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管理体制进行第四次改革。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机构
分别进行撤并,管理权限层层下放。权限下放后,纵的关系被割断,横的关系也没建
立起来。计划商品擅自动用任意“协作”,商品价格随意变动,并全面实行工农群众
管理城市商店、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制度。
1976年后,商业管理体制进行第五次改革。最初的一二年间,商业组织机构进行
初步调整,将下放的企业和管理权限逐步收回。从1979年开始,商业管理体制根据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政企分开、城乡通开、搞活经济
、提高效益等原则进行了初步改革。(1)改革商业组织机构。1982~1985年,陆续实
行政企分开,扩大行政管理职能,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对全市商业活动从宏观上加
强管理、监督和调节。(2)调整批发站的体制。1979年前后,二级站陆续调整为省、
市双重领导,业务以省管为主,行政领导和干部管理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
984年,省属二级站全部改为市属企业。三级批发机构适当划细,批发网点下伸到集
镇。商品流通实行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商品的作价由分层次倒扣改为以批发
牌价为基础,按批量作价或协商作价。(3)扩大企业自主权。至1985年,原商业行政
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计划、经营、价格、财务、机构、人事、奖惩等权限全部下放给
企业。市专业公司和批发机构的部分经营管理权限亦下放到基层零售企业。(4)推行
经营承包责任制。1981~1985年,先后在市属70个大型国营商业企业中实行经营承包
责任制。小型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转为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