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革命根据地的妇幼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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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早在40年代的战争环境中,
山东各个抗日根据地的人民政府都颁布了有关孕产妇保健和婴儿保育的条例,各级抗
日救国妇联组织还成立了服务部或福利部,负责妇幼卫生保健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1941年12月,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了《冀鲁豫区产妇婴儿保健办法》。1942年2月10
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省战工会)发出《关于妇女干部保健及婴儿问题》
的通知,要求各根据地加强妇女干部生产及婴儿的保健工作。当年,省妇救总会为纪
念“三八”节,对妇女工作作出指示,再次强调:注意改善妇女生活、关心妇女干部
生产保健等方面问题。1943年3月11日,省战工会颁布了《修正产妇保健、婴儿保育
暂行办法》,对妇女在生产期间的保健、婴儿保育、妇女卫生费及化妆费 (买网子、
叉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同年,省战工会还作出决定,每年拨款2万元作为女干部医
病的专款;同时在专区、县成立专门妇科中药铺。1948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
布《婴儿保育、 产妇保健暂行办法》。1949年6月20日,鲁中南区党委妇委会决定把
推行妇婴卫生工作作为妇女工作的任务之一,努力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