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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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是妇联的一项传统工作,也是各级妇联组织倾听妇女呼声,了解妇女愿
望,反映妇女要求,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和窗口。
建国前,山东革命根据地的妇女组织就非常重视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各种信息,
积极地反映和帮助解决妇女在社会上受歧视和在家庭中受虐待的问题,引导组织广大
妇女开展反打骂、反迫害和说理斗争,并协助民主政府严惩残害妇女的犯罪分子。例
如,40年代初,胶东荣成县崖头镇妇救会成立后,了解到梁进英在家受虐待的情况,
便召集全体妇救会员同她的家庭进行了说理斗争,并帮助梁进英冲破“好女不嫁二夫
郎”的封建婚姻观念,自由恋爱,建立了美满的新家庭。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明文规定,广大妇女觉悟
提高,要求妇联帮助解决自身问题的来信来访也多了起来。山东各级民主妇联组织把
来信来访工作作为解放妇女,为妇女儿童伸张正义、维护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
事日程,派专人负责了解调查和帮助解决妇女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呼吁协调有关部
门严肃处理残害妇女的重大案件,受到了广大妇女的衷心爱戴和拥护,妇联被妇女们
亲切地称为“娘家”。60年代初期,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影响了农村一些地方家庭
婚姻的稳定,包办买卖婚姻的恶俗有所回潮,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上升,妇女来信来
访也明显增多。为此,省妇联常委责成办公室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
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仅1963年一年,省妇联受理人民来信来访71件,亲自办理了
26件, 转下级妇联办理18件,转有关单位处理3件,年终结案59件,占总数的84%。
特别是在处理女大学生许锦秀因精神病被父母遗弃一案中,省妇联主任张恺亲自过问,
在省级机关党委的帮助下,妥善解决了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妇联信访工作曾
一度中断。
在“文化大革命”中,虐待摧残妇女现象比较严重,包办干涉妇女婚姻和贩卖妇
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婚姻家庭问题引起的妇女自杀和凶杀妇女案件呈上升趋势,妇
女群众不断到妇联上访求助。 1979年到全国妇联上访和去信有767件次,省妇联受理
妇女来信来访479件次, 比1978年增长28.4%,比1977年增长了4.7倍。为了进一步加
强来信来访工作,1980年7月3日,山东省妇联召开了第一次信访工作会议,各地、市
妇联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县妇联主任共40人参加。会议认为,妇联信访工作
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关心妇女群众的疾苦,维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求各级妇女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把
问题尽量解决在基层,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虐待摧残妇女儿童的重大案件,广泛宣
传, 大造舆论,加大调研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1980年省妇联受理信访409
件次,大多数得到了处理和解决。
随着妇联组织在妇女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四自”教育,广大妇女的法
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妇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再忍受
委屈,而是积极向妇联组织和司法部门反映情况,求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因而各
级妇联接待来信来访的件(次) 数成倍增长。1983年,仅省妇联就接待妇女来访206人
次,处理来信达688件。1984年,全省县以上妇联共受理妇女来信来访34414件,处理
了26733件, 处结率达到77.7%。其中省妇联受理的就有2000件。为适应工作需要,
权益部在1985年建立了“信访和法制咨询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了《来信来访分类
和处理情况统计表》,并狠抓基层妇联信访工作和法律咨询的信息反馈,督促各级妇
联把信访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妇女儿童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
并向立法、司法部门反映,提出解决办法和合理建议。据统计,1985年全省县以上妇
联共受理妇女来信来访2550件。各级妇联按照《妇联信访条例暂行规定》的要求,对
大部分案件作了妥善处理,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现象有所减少。
从1986年开始,各级妇联建立健全了三级信访工作网,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依
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妇联的信访任务和职责范围,注意和加
强初信初访的处理, 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1986年全省县以上妇联共受理信访124
03件(13270件次),比上年下降了49.44%,大量的问题在基层得到了解决,各乡
镇妇联查处的信访占到本县(区) 妇女上访的2/3以上。1987年,全省各级妇联组织继
续抓初信初访的处理工作,信访工作由一般的转办查处转向及时发现带有普遍性、倾
向性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从立法、政策上解决问题。是年,全省县以
上妇联受理信访11766件, 其中各级妇联直接处理5390件,转有关单位处理1957件,
结案率达73.4%。 1988年6月,省妇联在威海召开维权工作会以后,各级妇联进一步
加强了基层信访工作和信访信息的理论研究工作,许多地市妇联召开了信访理论研讨
会。1989年妇女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现象明显减少,省妇联受理的信访数比1988年下
降了20%。是年,全省县以上妇联共受理信访8291件(11401件次) ,各级妇联处理48
69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320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1777件,当年结案率达96%。
为了进一步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现象,稳定社会秩序,1990年省妇联提出县
以下妇联要充分发挥妇联三级信访岗的作用,认真抓好初信初访的处理,做到小事不
出村,一般问题不出乡,绝大部分问题在县以内解决。县以下妇联根据省妇联的要求,
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县、乡、村各级妇女组织的信访任务和职责范围,
使大量问题得以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之中。1990年,全省县以上妇联共受理信访
7584件(10190件次),其中省妇联527件、地市1698件、县区5359件,结案7402件,当
年处结率达97.6%。为了探索信访工作规律和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及办法,几年
中,全省县以上妇联针对信访中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写出专题调查报告近千篇,向
领导和决策机关提供信息2000多条,其中约60%被采纳。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省妇联于1991年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市(地)县(市区)妇联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
对全省妇联系统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使信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991年全省县以上妇联受理信访案件8234
件(10880件次),其中省妇联受理522件(598件次),当年处结率98%以上。19 92年全
省县以上妇联受理来信来访7376件(10295件次) ,当年各级妇联处理4498件,转有关
部门处理1364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1386件,结案率达97%。为了宣传先进,进一步
推动全省妇联系统信访工作的开展,1992年省妇联通报表彰了信访工作的先进集体和
个人,授予101个市(地) 、县(区)、乡(镇)妇联和村(居)妇代会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荣
誉称号;授予302名妇女干部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993年,全省县以上妇联共受理来信来访5670件(7442件次),处结率达95%以上。
1994年,省妇联根据《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修订了《山东省市(地)县(区)妇
联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使妇联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同年,全
省县以上妇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625件(9898件次),其中省妇联受理689件(807件次),
当年处结率为99%,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6条,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参与大案要案处理
山东省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妇女的利益,大胆地为妇女儿童撑腰说话,争取合法权
利。广大妇女干部和妇联法律顾问组织运用法律武器,主动参与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
大案、要案、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在建国初期贯彻落实《婚姻法》的过程中,全省各级民主妇联针对检查发现的干
涉妇女婚姻自由,残害妇女儿童的重大案件,积极主动地督促配合公检法等部门进行
认真严肃的处理。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被转卖给姜某为妻,因受虐待多次
自杀未遂的昌北县马疃村妇女刘玉才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依法判离。其离婚夫勾结
村干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威逼刘玉才回到原卖主孙佃鳌家,孙佃鳌侵吞刘玉才离婚
所得财产后,又将其转卖给北京赵某为妻。此案发生后,昌北县民主妇联非常重视,
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配合县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处姜某有期徒刑2年,
孙佃鳌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1950年11月,临城县发生了要求改嫁的寡妇及其儿子被残杀的恶性案件。这个县
五区西固山的寡妇李氏受《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与本村复员军人
杨传香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准备带子结婚。为了阻挠李氏改嫁,她的公公张传仁和夫
兄张高当、 张高禧及夫弟张高印等8人合伙将李氏及其14岁的儿子活活勒死。惨案发
生后,妇联组织怀着极大义愤,积极地调查了解案情,呼吁严惩杀人凶犯。临城县民
主妇联会同县法院及当地政府于1951年9月4日召开了群众大会进行公审,依法将杀人
凶犯张传仁、张高当、张高禧、张高印判处死刑,帮凶张传禧、张连金判刑15年,判
处张高田5年徒刑,张广明3年徒刑。大会还结合处理临城一区种口村王氏被虐待致死
问题,判处王氏婆母10年徒刑。省民主妇联及时向全省推广了临城县抓住典型案件,
严惩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分子的经验。
1951年4月, 苍山县一区杨家庄潘氏争取婚姻自由,因未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及
时帮助而被杀害。省民主妇联掌握案情后,将其作为典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宣
传讨论,对干部群众进行反封建思想教育,克服干部中存在的对虐待、残害妇女问题
麻木不仁的现象。省民主妇联还责成当地民主妇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案情调查。该案
历经4个半月的时间,于1951年8月30日由当地民主妇联协同政府当众进行了宣判,两
名罪犯被判处死刑,4名罪犯被监禁。苍山县、区、乡也对此都作出了深刻的检讨。
为了切实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依法严办迫害妇女的行为,省妇委和省民
主妇联要求各地建立了陪审制度,对各级法院处理有关妇女的重大案件,由民主妇联
参加陪审,听取民主妇联的处理意见。针对由于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虐待妇女导致
妇女自杀,甚至残杀妇女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各级民主妇联把解决妇女受虐待和自
杀、被杀问题作为贯彻《婚姻法》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省民主妇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
映情况,大力排查妇女案件,提出工作对策,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各级民主妇联努
力配合司法部门及时地处理有关妇女儿童的重大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残害妇女儿
童的犯罪分子,从而造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和舆论压力,有效地减少了迫害妇女的现象,
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律遭到践踏,迫害妇女儿童的现象有所增加。“文化
大革命”后,各级妇联法律组织逐步建立,各地普遍加强了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重大
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984年3月, 省妇联责成蓬莱县妇联参加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
该县北沟公社两名大队党支部委员张铭强利用职权强奸少女张某并造成生育一案进行
了查处,决定给予张铭强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并责令其包赔经济
损失400元。
同年,省妇联接待聊城市张炉集乡郭大庄女社员何小香的来访,反映其邻居李孟
阁、李孟生兄弟二人强奸其11岁的女儿,案发两年罪犯仍逍遥法外的案情。在省妇联
的督促下,强奸犯李孟阁、李孟生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8年。
同年, 省妇联受理平邑县城关镇马家庄陈德爱姐弟4人来信,控告其父陈成本杀
死妻子魏昌群,强奸养女陈德爱、亲生女陈德花一案。省妇联责成平邑县妇联配合县
公检法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公正判决。最终将陈成本依法判处死刑。
1985年,省妇联在调查处理齐河县仁里乡前燕村女青年于秀芹被逼婚致死一案中,
在省政法委的大力帮助下,组织公检法最有权威的法医,对已埋葬10个月的尸体进行
了开棺验尸,验证了系自杀,并对参与逼婚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1985年,省妇联受理了昌邑县 山镇于步向对于步芬被其丈夫冯守玺虐待致死一
案的上告。经过坊子区妇联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证实冯家村原大队党支部书记冯守
玺残酷虐待其妻于步芬致其服毒自杀, 且在1977年-1985年期间以职务之便先后奸污
妇女3名,其中2人多次怀孕流产,1人生一女孩,并同时与两名女青年伪称夫妻关系,
还查出该犯有贪污公款行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最后,冯守玺以虐待罪和流氓罪分
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7年,合并执行。
1988年,省妇联接待了莒南县十字路镇四村何乐琴被其丈夫抠瞎双眼案件的来访。
在妇联的参与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王召刚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考虑到何乐芹和两个幼子日后的生活问题,省妇联主动与省民政厅
残疾人基金会进行了联系协商,由残疾人基金会进行了妥善处理。
1989年3月, 省妇联接到滕州市界河镇张厚兰的来信,反映现役军人志愿兵赵忠
科以冒名顶替手段骗取结婚证,后又以假离婚手段骗取离婚证的问题。在省妇联的过
问下,当地进行了调查证实;滕州市妇联及时向赵所在部队反映了情况,赵忠科被开
除党籍、撤销志愿兵资格,并责令其退伍。
1990年,德州地区妇联向省妇联反映了农村幼儿教师刘胜莲被其丈夫郑世民杀害
一案。省妇联要求德州地区妇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建议德州地区法院依法严
惩。 5月19日,德州地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郑世民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被告郑世民提出了上诉。其间,省妇联多次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刘胜莲一
案的情况,提出了必须依法严惩的建议。后经省高级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认为郑
世民因家务口角杀死其妻,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上诉人
作案后曾对被害人积极抢救,有悔罪表现,并有投案情节,改判郑世民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全省各级妇联通过积极参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的处理,严厉打击
了迫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提高了广大妇女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促进了依法维权
工作的开展。

三、保护女婴和生女婴妇女
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山东历史上沿袭下来溺弃女婴的旧习俗和歧视
虐待生女孩妇女的坏现象。建国后,全省各级妇联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开展保护妇女儿
童的工作,同溺弃女婴和虐待生女婴妇女的恶劣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五六十年代,各级妇联结合宣传贯彻《婚姻法》,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狠刹溺弃
女婴的风气,反对虐待生女婴妇女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严
厉惩处,从而使溺弃女婴这一顽固的封建陋习基本绝迹,虐待生女婴妇女的现象也很
少发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溺弃女婴的现象再度出现,虐待生女婴妇女的案件时有发
生。 据省计划生育局对6个地市21个县的统计,1982年1月-10月共发现被遗弃女婴28
2名, 有的女婴甚至被注毒、投井,情节十分恶劣。与此同时,有些生女婴的妇女在
家庭中倍受虐待, 有的被逼离婚,甚至自杀。为此,省妇联在1983年2月向省委和有
关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建议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狠刹
这股歪风, 并要求各级妇联认真做好宣传和调查处理工作。5月,山东省省长李昌安
在山东少儿工作先进表彰大会上讲话强调:必须与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进行严肃的斗
争,制止此类事件的发展和蔓延。各级妇联遂把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保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
1984年3月, 省妇联对包办干涉婚姻自由,订“娃娃亲”,早婚,未成年女性辍
学,残害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等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城市和农村都有遗弃、残害
女婴和虐待生女婴妇女的现象。据8个地市和11个县的不完全统计,过去3年中,因生
女孩受虐待的妇女达1640多人,被逼离婚的1530多人;冠县梁堂公社14岁~18岁的青
少年有95%订了婚,“娃娃亲”也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省妇联将
调查情况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1986年9月12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
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中对打骂、虐待、伤害妇女
儿童,弃婴、溺婴和用其他方法残害婴幼儿,在卖艺活动中摧残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等侵害妇女儿童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使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有了法
律依据。其后,各级妇联配合司法部门积极开展保护女婴和生女孩妇女的宣传教育,
对残害女婴和虐待生女孩妇女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有效地制止了这类现象的发
生。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布施
行后,全省保护女婴和生女婴妇女的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