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维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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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8月6日,山东省妇女救国联合总会成立后,即设立了生活改善部,负责领
导改善妇女地位和妇女的生活, 领导妇女参加生产,为民主、民生而斗争。1944年7
月,省妇救总会修订了组织章程,确定其宗旨为“统一领导,动员组织各阶层妇女发
展生产,改善妇女生活,解除封建压迫,争取抗日最后胜利,实现独立自由平等幸福
的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 。1949年7月,第二届省妇女抗日救国联合会充实健全了领
导机构, 设立福利部,负责妇女儿童的权益和福利工作。1951年3月,第三届省民主
妇女联合会仍保留福利部,设立了社会服务部,负责协助政府解决妇女特殊困难,并
组织妇女开展各种社会活动。第三届省民主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宗旨中明确提出:争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赋予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的逐步实现,以达到男
女平等, 妇女解放。1954年2月,第四届省民主妇女联合会设有福利部,并成立了城
市部,兼管城市妇女儿童的权益工作。1958年10月,第五届省妇女联合会对下设机构
进行了调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分别由城市工作部和农村工作部兼管。1981年,
省妇联撤销了农村部和城市部成立了妇女儿童福利部。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日益成为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1983年,山东省妇联设立
了妇女儿童权益部,专门负责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各地(市)、县(区)妇联也都陆续
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婚姻法》、《刑法》等关于保护妇女、儿
童权益规定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全国妇联的指示要求,经中共山东省委批
准, 1984年5月14日,山东省妇联成立了法律顾问处。省妇联法律顾问由15人组成,
除妇联专职干部外,还聘请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讲师、法律专业工作者
和离休干部任兼职法律顾问。省妇联法律顾问处由吴亮亭任主任,丛亚藩、张克泉任
副主任。随后各级妇联也陆续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各级妇联法律顾问处的主要任务是:
对各级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向立法、司法机
关提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建议。到1984年底,省、地(市)、县(区)已建
立法律顾问处145个, 占应建数的96%;乡镇建立法律咨询站2096个,占应建数的65
%; 有31527个村建立了法律咨询小组,占应建数的34.5%。到1985年,全省县以上
妇联全部建立起了法律顾问处;98%的乡镇建立了法律咨询站;90%的村妇代会设立
法律咨询小组(或维权小组),基本上形成了妇联法律顾问组织网络。
《妇女权益保障法》 颁布后,为适应妇女维权工作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3月27
日省妇联成立了“山东省律师事务中心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理案件、担当法律顾问等。为了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有可靠
的组织保证,省妇联起草了《关于建议成立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报告》,经
省委、 省政府批准,1994年2月23日成立了“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该委员
会由省直30个有关部委办局组成,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
保障工作。省委副书记李文全任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仲才、副省长吴
爱英、省妇联主任赵玉兰任副主任。截至1994年底,全省有15个市地、83个县区建立
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全省基本形成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