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历史文献选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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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妇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
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以下简
称《通知》)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总结了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
年来我们党领导群众组织的基本经验,明确规定了工、青、妇组织的性质、职能、地
位和作用,对三大群众组织的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和一系列重要的规定。这是
新的历史时期,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开展妇女工作,
加强妇联建设的指导方针和行动纲领。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对于加强
妇联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
纽带作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各族各界妇女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进改革和现代
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妇联要按照全国妇联关于学习贯彻中央《通知》
的决议要求,把学习贯彻中央《通知》作为今年的头一件大事,摆上位置,认真抓好。
各级妇联干部要带头学好,并组织好妇女群众反复认真地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促进全省妇女工作的深入和发展。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
事业的领导核心。妇联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
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做好妇联工作
的根本保证,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必由之路。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干部要进一
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管国
际风云如何变幻,不管出现什么样的情况,遇到什么样的风波,都要做到在政治上、
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做政治上的合格者。要认真学习并坚决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善于将党的主张,通过妇联的民主程序和组织决议,
具体化为妇女群众的意愿和行动。要坚决地维护党的统一领导,自觉维护全省的政治
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警惕和防止任何企图摆脱或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在妇
联系统绝不允许提出与党对立的政治主张,绝不允许从事不利于党的统一领导的组织
活动,绝不允许成立任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同任何企图
削弱、摆脱和反对党的领导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各级妇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妇联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要积极主动
地争取党的领导,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平时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同党
委请示报告,按党委的意见办。

二、坚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是妇女运动发展的基本经验。党在各个时期提出的中心任务,代表了包括妇女在内的
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妇联要自觉地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但
同时又要充分体现妇联组织的性质和特色,创造性地开展适合妇女特点、深受妇女群
众欢迎的丰富多彩的活动。稳定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当前,各级妇联必须把稳定
真正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上,作为各项工作的中心点、出发点、落脚点,围绕稳定这
个大局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在农村妇女中广泛开展的“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
比贡献”的竞赛活动,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确立竞赛重点,突出行业特色,开
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大力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搞好协调服务,及时为参赛妇女排
忧解难,使活动不断深化。“三八”红旗手竞赛,“五好”家庭创评及“移风易俗、
拥军优属”、“学雷锋为民服务”等有妇女特色的传统活动,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进一步总结经验,强化措施,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要继续深入地开展“双增双
节、勤俭建国、勤俭持家活动,搞好妇女扫盲和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开展活动,不
断增加妇女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更好地调动广大妇女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建设
山东,开发山东,振兴山东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妇联要认真贯彻省委[1984]33号文件精神,把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纳入
当地市政建设的总体规划,争取政府拨出专款。力争五年内各市(地)县都能建立起妇
女儿童活动阵地。同时,对妇女儿童活动阵地要加强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其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坚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的具体利益
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具体利益,是妇联组织的
基本社会职能。各级妇联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
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各级妇联组织和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
观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注意克服和防止“官气”及行政化倾向,认
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妇女群众的疾苦,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密切与妇女群众的
血肉联系。要逐步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的信息网络,建立一支高质量的信息工作队伍,
及时准确地将妇女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反映给各级党委、政府,并督促有关部门对妇
女群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认真答复、妥善解决。要积极参与协调社会矛盾,特别是参与
处理群众性的突发事件,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积极创造条件,每年都要有计划地为妇女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扎扎实实地为
妇女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近几年内要针对社会上在招生、招工、
提干、分房等方面存在的歧视女性的现象,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对策,督促有关
部门加以解决;要紧密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
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停产、半停产企业中女职
工的工作,组织她们进行职业培训、生产自救、广辟就业门路;要积极推行妇女生育
价值的社会补偿,参与妇女儿童问题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保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山东省妇女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各级妇联创办的为妇女群众服务的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事业,要积极稳妥、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成熟一个办一个,不要一轰而起。已办起来的企事业,要总结
经验,巩固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经营政策,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妇女做“四有”新女性
各级妇联是协助党和政府对妇女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队伍和阵地。加强妇女
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妇联组织今后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
各级妇联要围绕“反演变、反渗透、反颠覆的斗争,对妇女进行形势任务教育,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革命传统、理想、道德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勤
俭建国、勤俭持家、艰苦奋斗和计划生育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当前,要突
出抓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爱国主义教育。要在广大妇女中积
极开展“学先进、讲奉献、树新风”教育活动。大力发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风
尚,扫除“六害”,引导妇女同各种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进行坚决斗争。要继续在妇
女群众中大力倡导“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破除男尊女卑的旧思
想,确立男女平等的新观念;破除愚昧落后、封建迷信的旧习俗,实行文明,健康科
学的生活方式;破除铺张浪费的坏习惯,树立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一代新风。
各级妇联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思想政治教育计划。要深入了解
妇女的思想情况,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和方法,把思想政
治工作做到妇女群众的心坎上。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的作用,开展各种有特
色的活动,寓教于乐,使广大妇女在活动中陶冶情操,受到教育。各级妇联要善于总
结新时期向妇女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经验,勇于探索,不断创新。通过生动活泼、富
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妇女真正树立起革命理想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
为主的方针,努力办好妇联系统的报刊,提高质量,更好地向社会宣传妇女,向妇女
宣传社会。

五、积极代表妇女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广大妇女是国家的主人翁,是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妇联组织是
广大妇女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各级妇联要从自己的
实际出发,确立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使社会
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性,主动向党政部
门推荐妇女人才,逐步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积极争取在各级党
政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注意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
各级妇联在参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教育、劳动、
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它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时,要根
据妇女的愿望和呼声,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对于那些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违反妇女
利益的行为和作法,要及时提出批评建议。对于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行
为,要敢于揭露和斗争。要充分发挥妇女禁赌协会、妇女扫黄队、妇女红白理事会等
民间妇女监督组织的作用,使各级妇联和广大妇女真正成为参与和监督国家及社会事
务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

六、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增强基层工作的活力
基层是妇联工作的基础。各级妇联要遵照中央《通知》精神,强化为基层服务的
思想,确立基层第一的观点,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各级妇联的负责同志要转变作风,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针对基层妇女工作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县以上妇联领导
干部要确定基层工作联系点,定期到点上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每年下基
层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省及各级妇联每年都要根据实际,提出妇女工作调研计划,并
确定专题,重点搞好调查研究。针对基层工作的实际,努力为基层解决具体困难和问
题,同时要形成一种制度,长期地坚持下去。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多制定一些关于
妇女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为基层妇女组织提供“尚方宝剑”。要抓好典型,总结好基
层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分类指导面上工作的开展。
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帮助基层建章立制,使
基层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妇代会,对已建立起来
但没有发挥作用的,要进行调整和充实,限期改变面貌。党政机关、科教文卫、事业
单位妇委会和乡镇企业建立妇女组织的工作要继续抓好,不断改进和完善。各级妇联
对基层组织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把基层是否具有活力,作为检验和考核工作的一
个重要标准。要做好全国妇联下发的《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妇女联谊会工作条例》、《城镇街道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和《农村基层妇女
代表会工作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各级妇联要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发展条块
结合、覆盖面广、多层次的组织网络,形成上下贯通的工作渠道和组织体系。

七、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素质
建设一支政治方向坚定,热心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受妇女
信赖的干部队伍,是做好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各级妇联都要努力做好妇联干
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使用工作。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
配备和建设好领导班子。把那些立场坚定、敢于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
热爱妇女工作的优秀女干部,选拔到各级妇联领导岗位上来。对领导班子成员,要建
立民主评议制度。要层层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妇联系统培训基地建设,发挥好妇女干
部学院、活动中心等培训基地作用,一级负责一级,切实搞好在职干部的培训工作,
努力提高妇联干部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广大妇女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
理论,特别是学好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
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各级妇联都要建立学习制度,定期交流、检查学习
情况。要制定科学严格的协管制度和管理办法,上一级妇联要定期对下一级妇联领导
班子成员进行考察,协助党委把妇联干部队伍切实管好。要十分注意加强县以上妇联
机关建设,尤其是机关党的建设。要加强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实行目标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机关的管理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培养、交流妇女干部的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
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与各级组织部门建立妇女人才开发中心,将各种妇女人才登
记造册,建立人才档案,定期进行考察。要有计划地做好妇女干部的交流工作。各级
妇联要逐步完善落实基层妇女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
上关心妇女干部的成长。对各条战线上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女干部,要大力进行表彰,
广泛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为妇女干部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妇联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通知》精神的基础上,根据省妇联学习
贯彻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一九九○年三月五日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
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地、县委,各大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
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军区党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即中发
[1989]12号文件) 下达后,全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了传达、学习。省委
常委专门进行了学习讨论,并与各界人士举行了座谈,对贯彻中央《通知》精神提出
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学习文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
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前段对中央《通知》的学习和初步贯彻,一致认为,《通知》科
学地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领导群众组织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党的
群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新的历史时期指导工、青、妇工作的
纲领性文件。贯彻好这个文件,对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调
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积极性,加速改革和建设的进程,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通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继续认真学习、宣传中央《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共青团、妇
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是党的群众
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战争时期,各群众组织在共产党领导下,
以其独具的优势和特有的活力,在发动组织广大群众支援和参加革命等方面做了大量
的不可替代的工作,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建国以后,工、青、妇等群
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为国家的安定和
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过去一个时期,由于种种原因,群众组织的地位、
工作以及党对群众组织的领导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是应当引起重视并认真加
以解决的。必须明确,在新的历史时期,环境变了,任务变了,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
风不能变,群众组织的根本性质和重要作用没有变,党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只能加强,
不能削弱。任何忽视群众组织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害的。要通过深入贯彻中
央《通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全党重视群众工作的浓厚气氛,为工、青、
妇组织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近期,各级党委要专门拿出时间,听取工、青、
妇组织的汇报,回顾、分析和总结前一时期群众组织的工作,根据中央要求和本地实
际,对工、青、妇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通知》的意见和
具体措施,并督促执行。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和各级工、青、妇组织的宣传、活
动阵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
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
位和作用,使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充分认识自己的重要地位和应负的责任,以主人
翁的姿态,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青年的先锋作用和妇女的“半边天”作用,为巩固发展我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把
建设和改革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要把贯彻中央《通知》同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紧密结合起来
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是我国群众运动发展的成功经
验。在落实中央《通知》中,同样要贯彻这一原则。当前,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
各级党委和工、青、妇组织在分析形势、安排工作时,一定要把保持政治稳定,保持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作为出发点、中心点和落脚点。要通过加强和改善
党对群众组织的领导,通过工、青、妇组织卓有成效的工作,把广大职工、青年、妇
女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上来,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当前
的形势,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信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同资产阶级自
由化思潮和企图摆脱、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进行坚决斗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
局面。要注重发挥工、青、妇组织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在基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
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青年突击队和“三八”红旗手等活动。各级党委和工、青、妇
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同群众广交朋友,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
声,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要特别重视做好边远、贫困地区,灾
区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较多地区的群众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三、要加强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统一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工、青、妇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都要按照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对同级工、青、妇组织实行统一领导。要在各级党校中增设群众工作课,
使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群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通过党组织的
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把党的主张变成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自觉行动。各
级党委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群众组织的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工、青、妇组
织的汇报,研究重要工作部署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党委研究、安排全面工作
或研究有关问题的会议,应吸收工、青、妇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或列席;县和县
以下团委(包括企事业单位)党员主要负责同志,可列席同级党委和党委常委的会议。
关于市地工会主要领导干部是否为同级党委常委或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问题,待中央
作出明确规定后,再另行部署。
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统一领导的同时,要放手支持他们依照
法律和各自的章程,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各具特色的工作
和活动,不要包揽和干涉他们的具体事务。在对本地区、本单位工、青、妇工作作出
重大决定时,要充分征求和尊重其上级组织的意见。不要抽调工、青、妇组织的干部
从事本职以外的工作,也不得把他们的基层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部门。各级
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力情况,有计划地统筹解决工、青、妇组织的办公、活动设
施和宿舍的建设问题,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允许工、青、妇组织根据积
极稳妥、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兴办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职工、青年、妇
女服务的企事业,或开展群众性技术协作和有偿服务。这些企事业,都要遵纪守法,
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各级工会、共青团、
妇联,既要自觉接受党的统一领导,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又要善于
从实际出发,根据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意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真正把工、青、
妇组织建成生气勃勃、富有吸引力和凝聚力的群众自己的组织。

四、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
工、青年、妇女的利益
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工、青、妇组织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各
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各级工、青、妇组织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
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尤其在国家暂时困难时期,更要顾全
大局,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
利益。同时,作为群众利益的代表者,要注意正确代表、充分反映、认真维护群众的
利益。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防止、克服“官气”和行政化倾
向,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要健全各自的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
求、呼声和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要增强工作的主
动性和预见性,积极参与协调群众内部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特别是参加处理群众中
发生的突发事件,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帮助他
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要责成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
妥善处理并认真回复,必要时亲自出面协调、解决。如群众组织及其干部因表达、维
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干涉、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党组织要进行干预、追究和
严肃处理。

五、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协助党和政府对广大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
划、分层次地加强对职工、青年、妇女进行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形势
任务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发展史、中国近代史和革命斗争史的教育,国情、省
情教育,以及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等方面的教育,特别是抓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
持改革开放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各方面群众的思想
动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形式,把思想教育工作做得生动
活泼、 扎扎实实、 富有成效。要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学雷锋、讲奉献、树新风,争做
“四有”新人的活动,大力发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积极倡导健康、科
学、文明、向上的生活方式,坚决反对、抵制、清除各种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各级
党委要注重发挥共青团在教育和培养一代“四有”新人方面的独特优势,从反颠覆、
反渗透、反演变斗争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做好青少年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工、青、妇
的宣传、教育、活动阵地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和增加设施,充实内容,发挥
各自优势,寓教育于多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对工会、共青团、妇联这方面的工作,各
级党委、政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必要的扶持。

六、要注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
监督作用
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参政议政,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
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通知》的要
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工、青、妇组织参政议政的制度和实施
细则,使这项工作做到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在贯彻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
研究部署本地本单位的重要工作,特别是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要充分征
求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意见,认真考虑他们的要求,必要时吸收他们的代表共同
研究或一道工作,以使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
各级政府都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联系,帮助解决一些具
体问题。县以上政府和工会,都要参照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的做法,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类企业,都要按照《企业法》的规定,
尊重和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在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
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对工、青、
妇组织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反映的问题,以及举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
法乱纪、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行为,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秉公办理。有些
问题或案件,可请工、青、妇组织的代表参与查处,以不断推动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政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七、要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作用,关键在于健全各级组织,加强干部队伍建
设,尤其是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各级党委要根据中央《通知》要求,对工、青、妇
的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采取措施。要特别注意按
照干部“四化”要求,帮助充实和配备好领导班子。在推荐人选时,应同上一级工、
青、妇组织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要支持工、青、妇组织对党委推荐、群众推荐
和自荐的人选,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尊重群众选举的结果。对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
内一般不要调动。确需调动时,要征求所在单位及其上一级组织的意见。要重视工、
青、妇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的要尽快建立健全起来。乡镇、大中专院校、中学、
大中型企业和团员数量较多的小型企业(包括分厂、车间),都要设立团委或团总支,
并配备适量专职干部。党政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组织的工作要逐步进
行。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都要建立工会组织,并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妇联的团
体会员,做好女职工工作,已建立妇联组织的要巩固、提高。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
发挥作用的工、青、妇基层组织,要采取措施,限期整顿,改变面貌。省总工会、团
省委、省妇联要分别提出整顿基层组织的方案,并抓紧实施。要创造条件,逐步改善
和提高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以进一步稳定队伍,调动他
们的积极性。要把工会、共青团、妇联作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特别要注意
输送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要积极办好各类工、青、妇干部院校,搞好在职干部
的培训,同时抓好岗位培训,结合工作实践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
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以上意见,望与中央《通知》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山东省委

一九九○年六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2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
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
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
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台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
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
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
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
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
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
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
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
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
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
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
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
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
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
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
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
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
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
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
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
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
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
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
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
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
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
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
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
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
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
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
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得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
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
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
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
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五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2〕
9号)的要求和我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的需要,省儿童少年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了《山东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五年)》,现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
实,努力完成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
(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五年)
我省现有0-14岁儿童少年2330万, 占全省总人口的27.2%。近年来,我省儿童少
年事业有了较大发展。目前,全省有各类托幼园所38512所,入园儿童231.9万人;有
小学59976所,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44%;有盲、聋哑、弱智学校99所、辅读班738个,
聋儿听力语言康复学校(班)60处,盲、聋、弱智儿童入学率分别为25.2%、30%和56.2
%;有市地级儿童医院4所,妇幼保健院8所,儿保所2处,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145处;
婴儿死亡率由解放初期的200‰下降到37.01‰; 儿童计划免疫率达到85%以上。“七
五”期间,全省出版儿童读物1024种,发行1.13亿册。儿童生活用品已初步形成了以
食品、服装、鞋帽、玩具、药品等五大系列为主,品种较齐全的生产体系。省人大相
继颁布了《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护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问题受
到全社会的关注。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少年事业的发展,为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
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九十年代中国
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我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提高民族素质,努力培养一代新人为宗旨,
以培育儿童少年全面健康成长为目标,认真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在全社会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
进一步优化儿童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四个现代化,推动
我省儿童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一)教育事业
1.坚持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公办、民办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办园的方
针,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一九九五年前,省、市地、县(市、区)分别建一所实验
幼儿园,乡(镇)建一所中心幼儿园。城市基本满足学前儿童入托要求,农村普及学前
一年教育。 城市3岁以上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经济条件好的
乡镇达到85%以上。
2. 全省基本完成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城市及70%以上的农村乡(镇)实施九年义
务教育,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农村达到98%以上。加强对儿童少年的思想品德教
育, 95%以上的中心小学设立德育教研室,校校开设思想品德课。全面完成小学校舍
改造任务,逐步完成仪器、图书、设备的配套建设,评选出一批省级、地级、县级规
范化学校。
3.康复后聋儿经评估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全部进入小学就读,实施“聋健一体化”
教育。每个市地有一所盲校,每个县(市、区)有一所聋校和弱智学校,普通学校附设
特殊教育班或开展特殊教育随班就读,使全省残疾儿童入学率提高到60%左右。
4.以优生、优育、优教为主要内容,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改善家庭育人环境。90%以上的小学、幼儿园要开办家长学校,90%以上的聋儿康复机
构要设立家庭语训指导站;60%以上的乡镇(街道) 、村都要建立一处社区家长学校,
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以上。
5.以社区为依托,将儿童少年工作纳入基层社区综合治理之中,使学校教育、家
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综合育人环境。
6.把儿童活动阵地建设纳入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市(地)、县(市、区)都要有一
处成建制的儿童活动阵地。各市(地) 以及30%以上的县(市、区)都要建立少年宫,每
个市(地) 至少要建成一处正规的儿童少年夏令营基地,50%以上的县(市、区)要有一
处夏令营营地。乡(镇) 中心学校要有队室,有校内外多种劳动实践基地。全省设立1
0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城建部门要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公园内的儿童娱乐场所,在
兴建、改建、扩建居民区时,把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列入总体规划,实行同步建设。
7.加强少先队工作,认真贯彻《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以学赖宁和劳动实
践活动为主要途径,以“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深化共产主义教育,加强对儿童少
年思想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
8. 扫除青壮年文盲120万,大力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和提高扫盲成果。
广泛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努力提高妇女素质。
(二)计划生育及卫生保健事业
1.继续推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
优育的宣传、咨询服务,使优生、优育、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八五”
期间, 全省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6.85‰左右。向所有育龄夫妇普及避孕知识,提供安
全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0/万以下。
2. 广泛宣传、积极推行婚前健康检查。60%的县(市、区)具备婚前检查的条件,
省及80%的市(地) 妇幼保健机构具备对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使先天性病残儿
童发生率减少50%。
3. 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实现儿童保健系统管理。0-7岁儿童保健和孕产
妇保健覆盖率以市(地)为单位分别达到85%。
4.新法接生率达到98%以上,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70%。因产后出血引起的孕产妇
死亡减少50%。高危妊娠住院率以市(地)为单位达到90%以上。
5.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为基础,重点加强高危儿管
理。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31.4‰和38.5‰。
6. 儿童计划免疫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85%,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和小儿麻痹症,
与实行免疫前相比,麻疹死亡率降低95%,发病率降低90%。
7.5岁以下儿童腹泻患病人数减少25%,中重度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降低25%。80%
以上的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实行标准病例管理或临床病例管理,因患急性呼吸道感染
而死亡的人数减少30%。
8. 纯母乳喂养率以市(地)为单位达到70%以上。广泛推行《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
守则》,对母乳喂养实行法律保护,提倡家庭自制断奶食品及婴儿辅食。
9.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
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10.缺水地区农村饮用水受益人口达80%以上。普遍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
理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缺碘地区碘盐食用率达90%,新婚妇女和孕妇补碘率达95%,
1周岁以内儿童补碘率达85%。
(三)文化、艺术、科技、体育事业
1. 新建3处市(地)级儿童图书馆。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要设立儿童图书阅览室,有
条件的地区要设立流动图书馆,为边远山区儿童少年服务。经济条件好的乡(镇)也要
设立儿童图书阅览室。
2.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建立儿童艺术活动中心,省、市(地)艺术馆要成立少儿部
(科、室)、儿童少年业余艺术学校或儿童艺术团,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也要
成立儿童艺术团或演出队。
3.出版部门要在继续办好《小葵花》、《红蕾》、《幼儿园》、《新主人》等刊
物的基础上,为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读物。要组织和扶持盲、聋儿读物及特殊教育
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儿童影视制作部门每年推出一至二部儿童影视作品。广播电视部
门在办好儿童专题节目的基础上,每年“六一”期间为儿童少年献上一台丰富、新颖、
活泼、向上的文艺专题节目。
4. 积极为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科技活动场所。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科技活
动站;80%以上的学校建立科技活动室或科技实验基地;95%以上的学校建立科技小组,
成员达到40万人,参与科技活动的儿童达到250万以上。
5.省级中、小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160所增加到200所;市(地)、县(市、区)级
由1000所增加到1500所。 95%以上的乡镇中心小学配上专职体育教师。继续推行《国
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面城镇96%,农村60%。国家推行的第五套少年广播韵律操、
第七套儿童广播韵律操逐步普及到村级小学。
(四)生活用品
“八五”期间,儿童生活用品生产要巩固扩大生产规模,拓宽生产服务领域,加
快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儿童生活用品生产年平均增长率要高于全省工业生产
平均增长率3-5个百分点。“八五”末,儿童生活用品生产总值达到45亿元(按一九九
年不变价格计算),平均每年递增20%以上。研制、开发儿童用品新产品、新品种、
新花色款式5000种,比“七五”期间多开发2000种。
1.食品:以发展儿童健康食品为主,重点发展无污染的天然食品、绿色食品。加
快不同年龄段、不同营养状况儿童的专用食品、强化食品、方便食品、课间食品的研
制开发。充分发挥青岛食品厂引进的婴儿断奶食品生产线的作用,增加断奶食品花色
品种。 “八五”期间,儿童食品生产的增长速度不低于10%。中心城市要建成专门生
产儿童主、辅食品的生产厂或车间。
2.服装、鞋帽:发挥我省服装、鞋帽生产的总量优势,不断提高质量、增加品种,
坚持高、中、低档产品并举,开发适合不同消费层次的产品,形成系列,创出名牌。
使我省儿童服装、鞋帽的生产,在技术、品种、档次、款式和色彩等方面跟上国际市
场的发展趋势,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3.玩具:改变我省玩具生产档次低、品种少、规模小、效益差的局面,根据市场
变化不断开发新产品。在档次上由低向高发展,在功能上由“静”向“动”转变,重
点发展电子玩具和智能玩具,加速我省玩具生产的电动化、声控化、遥控化、智能化
步伐,缩小我省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力争在短时间内改变我省玩具生产的落后
状况。“八五”期间,玩具生产的递增速度不低于50%。
4.药品:通过技术改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新型、高效、低毒原料药的开
发。同时,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制药厂、制剂厂,采用毒副作用小、效果好的原料药,
制成儿童专用药。在儿童中成药的发展上,要重视民间偏方、验方的开发、整理,研
制适用于儿童使用的中成药。

三、保证与监督
(一)广泛宣传儿童少年工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提高全社会“爱护儿童,教
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形成方方面面都来关心儿童少
年健康成长的风气,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儿童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纳入议事日程,落实目标管理。
(三)儿童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通力协作。各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根据规划的要求,主动承担任务,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各级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
况,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调查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增加儿童事业投资,使规划的实施具有必要的财力保障。
对儿童用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给予优先安排,对儿童用品生产微利企业可适当给予
减免税照顾,财政贷款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儿童事业的发展。同时,积极鼓励
社会各方面对儿童事业的热情资助,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儿童事业发展
资金,并积极争取国际方面的援助与合作。
(六)切实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保
护儿童少年的法律、法规,全面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侵犯儿童少年合法
权益,危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和行为,要予以严惩,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
的意识,确保全省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中国妇女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
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
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中发挥积极作用。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
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
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
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妇女的联谊,
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
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州、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九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
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
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
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
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
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
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常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主席
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
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
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
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
题。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乡镇、街道妇联不设常务委员会。各级妇女联合会主
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
案。
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
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
办企业设立妇女代表会。
第十九条 党政群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
第二十条 妇女代表会、妇女委员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
或委员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妇女委员
会一般三年改选一次。代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代表会的组织
形式应从实际出发,适应生产结构的变化,灵活设置。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
自愿组织的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
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
会员。
第二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并帮助和支持她们开展工作。
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团体会员可享受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
动,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应承担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
汇报工作,向妇女群众宣传妇女联合会的决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七章 干部
第二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
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现选举和任
用干部民主化及干部管理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加强自身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
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条战线推荐输送优秀
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
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
款,在各级财政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
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一条 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
赠。
第三十二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
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已经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及时查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
为。
公民应当遵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组织,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
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
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教育妇女依
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妇女代表候选人一般
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5%,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适当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在换届时,领导人员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妇女领导干部。
妇女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妇女领导干部。
在选拔女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在录取新生、授予学位、安排进修、派出留学等方
面,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的规定。
第九条 各类学校不得拒收工读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符合入学条
件的女性青少年入学,并不得附加其他入学条件。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妇女参加各种文化、技术学习,保证妇
女接受职业和岗位培训,对学有专长的,应当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
经本部门、本单位批准参加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学费、工资福利等待遇,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国家分配的女毕业生,或者在接收
时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介绍、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少年、儿童劳动
就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工单位立即退回,并对介绍单位和
用工单位分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
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安置就业时,对符合就业条件的
收容教育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待业妇女,应当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
排斥女职工。
第十五条 各行业、各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限制
妇女。
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解聘或者不聘用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男女在分配住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在分配住房时,不得作
出歧视、限制、排斥女职工的规定。
任何单位在分配住房时,不得以离婚为由取消女职工的分房资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基本工资、
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
女职工在孕期和法定的产期、哺乳期间,晋职晋级不受影响。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受害女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关
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
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警
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含乳腺疾病)的
普查,发现患者,及时给予治疗。
有条件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妇科疾病(含乳腺疾病)的普查
普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并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妇女的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妇女的人
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或者拒绝求婚后,以及男方为了
达到离婚或者不离婚的目的,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非法行
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预测。需要诊断
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必须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500元至20
00元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主要
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对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解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解救工作;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五条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
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诱使妇女从事色情服务活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有关法
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顿。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订童亲;
禁止干涉丧偶、离婚妇女的婚姻自由。
第二十七条 男女登记结婚后,根据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
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选择落户地点;农村户口的妇女与城镇户口的男子结婚,其户籍
所在地的村应当允许保留户口;离婚妇女在符合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在
现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选择落户地点。
符合前款规定的,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
安排宅基地,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或者安排就工就业,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民委员
会对受害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男女离婚时,男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女方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其应得的财产。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第二十九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女方要求在原住房屋继续居住的,人民
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女方对个人所有房屋的使用。
夫妻居住的房屋属于男方婚前财产或者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后,如女方无房居
住的,可以在二年内居住原住房屋;女方居住原住房屋有困难,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
助解决;女方另行租房居住有经济困难,男方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组织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支持被侵害人依法向
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提起诉讼。
行为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可以支持被侵害人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提出控告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