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对法律概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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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玄在注经时,对经书中的法律概念都作了准确的解释,由此可推知其律注的大
概。下面举出数例:
其一,“左道”。这是汉律中的一个专门名词,屡见于《汉书》。如《郊祀志》
云:“皆奸人惑众,挟左道。”《杜延年传》云:“不知而白之,是背经术、惑左道
也,皆在大辟。”《淳于长传》云:“许皇后坐执左道,废处长定宫。”单从这些记
载来看,“左道”的含义弄不明白。郑玄在注《礼记·王制》“执左道以乱政,杀”
句时说:“左道,若巫蛊及俗禁。”汉代曾发生巫蛊之乱,郑玄以之为例解释,极为
明晰。
其二,“伤”或“伤人”。这也是汉律中的一个专门名词,汉代典籍屡见。《盐
铁论·刑德》云:“盗、伤与杀同罪。”《汉书·薛宣传》云:“〔薛〕况首为恶,
〔杨〕明手伤,功意俱恶。”《汉书·高帝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单从上述典籍记载,“伤”或“伤人”意思不明。郑玄在《周礼·
秋官·禁杀戮》“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句下注云:“见血乃为伤人耳。”这一解
释也使此概念甚为明晰。
其三,“附益”。这也是汉律中的一个专门名词,汉代典籍屡见。《新序》云:
“孝武帝时,重附益诸侯之法。”《汉书·匡衡传》:“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
皆不道。”对“附益”一词的解释,各律家有所不同。《汉书·诸侯王表》“设附益
之法”句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附媚王侯,有
重法也。”这里所引两种解释,显然以郑说为是。
其四,“不识”。对这一法律名词的解释,郑玄亦高于其他律家。《周礼·秋官
·司剌》:“壹宥曰不识。”郑注:“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
玄谓:识,审也。不识,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根据汉代实际
情况,老百姓因不懂法律而犯罪,并不能得到宽宥,故以郑说为确。
郑玄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力求具有明晰性和准确性,对于后代立法技术的发展,
有深远的影响。张斐、杜预注晋律,《唐律疏议》释唐律,都继承了郑玄注律的这一
传统,有些解释直接源于郑玄。如张斐对“过失”的解释是“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这一解释被奉为典范性解释,而其实是源于郑玄的。《周礼·地官·调人》:“凡过
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注:“过,无本意也。”唐律中为“伤”这一概念的立
法解释是“见血为伤”(《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斗殴人”条疏。),也是源于郑玄的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