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对法律原则和制度的阐释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94&rec=61&run=13

一、对法律原则的阐释
郑玄是有名的经学大师,他对法律原则的解释具有规范性,经他阐释的一些儒家
法律原则,后订入封建法典之中。这里举出二例:
其一,“刑不上大夫”。这本是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经过儒家的理论总结,成
为儒家所主张的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夫。”法家反对这一原则,故秦律不用,汉初立法亦如此。在郑玄之前,汉代学者已
对其含义做过解释。贾谊认为,此系指尊贵大臣有罪时,由其自行请罪,而不由君主
以刑罚加于其身。戴圣和许慎则认为,此说于古无据,因而不能成立。至郑玄,从立
法角度解释说:“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从执法角度
说,这一原则就是:“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周礼
·秋官·掌囚》。) 郑玄的典范性解释,订入后世封建法典中。《唐律疏议》在说明
八议制度的立法理由时,直接引用了郑玄之说:“《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
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唐律疏议》卷一“八议”条疏。)
其二,“邮罚丽于事”。这也是儒家主张的一条法律原则,文见《礼记·王制》,
但文义不易理解。郑玄解释甚明,说:“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于
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这一权威性解释,后来成为封建审判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
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唐律疏议》卷二
十九“讯囚察理”条。) 又规定:“诸鞠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鞠之。若于本状鞠之。
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唐律疏议》卷二十九“依告状鞫
狱”条。)

二、对法律制度的阐释
儒家经典中所主张的各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如八议制度、三宥三赦制度、五听制
度、读书则用法制度等,郑玄在经注中皆有阐释,为后代订入封建法典奠定了基础。
“八议”见《周礼·秋官·小司寇》,郑玄注释时,或引郑司农的解释,或以己意解
释。这些解释具有权威性,为后世律注采用。如唐律“八议”基本采用郑玄的解释,
惟注“议亲”更具体(见《唐律疏议》卷一“八议”注。)。“读书则用法”亦见《周
礼·秋官·小司寇》,郑玄同意郑司农之说,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
之。”唐律据此制订了“狱结竟取服辩”的制度,规定:“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
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唐律疏议》卷三十“狱结竟取服辩”条。)
郑玄对“三宥三赦”、“五听”等制度的解释也都明晰、准确。
古代某些法律制度不易理解,经郑玄阐释后始清楚明白,如古代的阴讼制度即如
此。《周礼·地官·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郑注:“阴讼,
争中 之事以触法者。胜国,亡国也。亡国之社,奄其上而栈其下,使无所通。就之
以听阴讼之情,明不当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