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法律学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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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经师注律已蔚然成风,许多经师都有注律成果。郑玄也是以经师身份注
律的,他的《律学章句》数十万言,成果丰硕,居汉代律家的首位,惜已亡佚。现在,
虽不能见到郑玄律注的原貌,但从他传世的经注中,仍可看到他通过注经和注律,在
促使法典内容儒家化和立法技术规范化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
郑玄注律是汉儒以经注律的杰出代表,受到朝廷的重视。魏明帝曾规定郑玄的律
注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在法律使用中都须以郑玄所作的律文章句为准。《晋书·刑
法志》说:“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
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
览者益难。天子(按:指魏明帝)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说明了
郑玄律注的权威性。在中国法律史上,郑玄律注对从汉到唐律学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
后的作用,清代法学家沈家本说:“尝考元魏太和中,置律博士,时儒说十余家,诏
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唐律本隋,由魏而周而隋,渊源具在。然则唐律之疏
议,虽不纯本太和,而郑义多在其中。”(《重刻唐律疏议序》。)可见,郑玄对中国
法律的发展做出了特殊的历史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