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纲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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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宣言》 、 《纲领》、《章程》,草成于1940年首次
“联合大会”期间。8月6日,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成立后,由首次职工代表大会
与会代表讨论通过后正式执行。1944年,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又对首次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的纲领、章程拟出修正草案。1945年,山东省召开第二次联合大会期间,10
月10日,省职工抗日救国联合会召开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时,经与会代表讨论通过后
正式公布执行。

一、成立宣言
山东首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成立宣言》,首先正确
分析了当时国际、国内形势,明确提出了成立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的重大意义。
1940年8月, 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成立时,正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帝
国主义加紧对中国进行政治进攻和军事威胁,抗日战争进入艰难时期。《宣言》指出:
“在国际形势空前险恶,中国抗战空前危险、空前困难的今天,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
总会的成立是有着伟大的意义的”。“山东总会的成立,将使山东工人运动走向统一、
发展、巩固、深入的新阶段”。“山东工人阶级在统一的领导和组织下,将成为坚持
山东游击战争、巩固山东抗战根据地的一支主力军”,“将成为全山东其他阶层团结
的骨干和模范。”(引自《山东工人运动历史文献选编》第二卷第27页。)
《宣言》 提出了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的4条工作方针:一、团结进步力量,
争取中间力量,反对投降和顽固分子;积极参战,实行参政,巩固山东抗日根据地,
坚持抗战到底。二、巩固扩大工人阶级组织,使职工会成为工人群众的有力组织,成
为铁的队伍。三、加强工人的阶级教育和政治文化教育,消灭工人中的文盲,真正做
到“工农知识化”。四、发展生产,改善工人生活,提高工人抗战热情,发挥工人在
抗战中的伟大力量。《宣言》最后号召:全省工人团结起来,在伟大的抗日民族自卫
战争中担负起历史赋予的伟大使命!

二、工作纲领
首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工作纲领》共10条、26款。
《纲领》提出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的政治主张是:拥护国民政府和各地抗日民主政府,
动员全省工友积极参加抗战工作;彻底实行民主政治,争取工作参政。《纲领》提出
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的工作纲领是:实施职工教育,提高工人社会地位和政治文化水平;
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及激发工人的参战热情;开展经济建设,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巩
固已有组织,各地普遍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开展敌占区工作,积蓄敌占区力量,准备
反攻;并鼓励动员大批工人,特别是专门技术工人到我占区参加抗战的特殊生产工作。
(引自《山东工人运动历史文献选编》第二卷第2-4页。)
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山东省职工抗日救国联合会纲领》 共5条、20款。
因当时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纲领》提出山东省职工抗日救国联合会的政治主张
为: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拥护各地人民选举的抗日民主政府,并主张成立联合政府,
为建立独立、自由、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纲领》提出,改善职工生活待遇,提高
劳动积极性;开展职工教育和学习运动,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和技术水平;提高生产,
发展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积极拥军参战,保卫胜利,保卫生产。《纲领》最后号
召:“在反对任何敌人的斗争中,工人应站在最前线,发挥工人阶级的先锋作用,为
保卫胜利果实、保卫生产而斗争! ” (引自《山东工人运动历史文献选编》第二卷第
262-267页。)

三、组织章程
首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组织章程》 共7章,29条。
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本会定名为“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简称总工会),其宗
旨:团结全省工人及低级职员和雇农坚持敌后抗战,改善工人生活,保障工人利益,
争取民族和工人的彻底解放。
《章程》规定工人入会条件是:凡以出卖自己劳动力(体力、智力)为生活资料的
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各种生产工人、手工业工人、机关职员、店员,农村
中雇农、佃农(没有基本生产工具的)及小学教员,不分派别信仰、邦国地域、民族性
别,承认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非甘心情愿当汉奸者,经会员一人介绍,均可为
本会会员。
《章程》规定会员有4项权利和6项义务。主要权利:有选举、被选举、监察权,
对组织和工作有提议权,参加本会一切集体活动,享受一切共同利益。主要义务:执
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工作,服从组织纪律,照章缴纳会费。
《章程》规定职工会的组织原则:以同一产业、企业、职业单独建立省、县(市)、
区、乡纵的组织系统,在同一地区可实行横的联合。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职
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章程》对各级职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人数,县以上职工会的机构设
置、部门职责,各级代表大会、各级执委会和各级常委会的会期、经费缴纳及会员纪
律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次全省职工代表大会修定通过的《山东省职工抗日救国联合会组织章程》共
七章,25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本会定名为“山东省职工抗日救国联合会” (简
称总工会) ,宗旨是:团结全省职工,改善职工生活,发展生产,保障职工利益,加
强职工教育,并为彻底消灭日本帝国主义及一切法西斯残余,争取建立自由、独立与
富强的新中国。
修定《章程》规定工人入会条件:凡以出卖自己劳动力(体力和智力)为生活的全
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各种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企业职员、店员、农村中
雇工、渔盐民等,不分派别、信仰、地域、民族、性别,承认本会纲领、章程,执行
本会决议,自愿加入本会,经本会许可者,均可为本会会员。由此看出,这次规定比
原《章程》规定,范围更广,条件更宽。
修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除原《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察权、
提议权外,新增加了享受工会各种“训练教育权”和向工会出版刊物“投稿权”两项
权利。会员义务,除原《章程》规定的义务外,新增加了在生产、学习、执行民主政
府法令上,应作劳动者的模范;宣传本会宗旨,发展会员,坚持本会立场,保卫本会
组织等项义务。
修定《章程》规定的组织原则,除原《章程》规定外,新增加了:以同一产业职
业单独建立一级的组织系统,在同一地区可实行横的联合,并明确规定:省、行政区、
县、区建立各业联合总工会,专署区设分会,由行政区工会派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必
要时可设三人至五人委员会。
修定《章程》对各级职工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人数,各级职工总会的机构设
置、职责,各级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会期,经费缴纳及会员纪律,
比原《章程》规定更加具体和完善。
修定后的《纲领》《章程》从1945年10月10日公布后,一直执行到1950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