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抗日救国联合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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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五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职工抗日救国联合会(简称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山东省职工,改善职工生活,发展生产,保障职工利益,加
强职工教育,并为彻底消灭日本帝国主义及根绝一切法西斯残余,争取建设独立、自
由与富强的新中国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加入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并与全国职工联合。本会自省至村各
级组织加入山东省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的各组织为团体会员,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以出卖自己劳动力(体力与智力)为生活的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劳动
者,各种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企业职员、店员、农村中雇工,渔盐民等,不分派
别,信仰、地域、民族、性别,承认本会纲领、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愿加入本会,
经本会许可者,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职工团体,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或县级以上执行委
员会通过,得加入本会或本会所属地方分会为会员。
一、各种产业职工会。
二、国防企业职工会。
三、手工业工人工会。
四、雇农工会。
五、苦力运输工会。
六、邮务职工会。
七、渔民救国会。
八、盐民救国会。
九、其它。
第六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察权。
二、在生活上受本会合法之保障。
三、有工作上、组织上之提议权。
四、参加本会的一切集体活动,并享受一切共同的利益。
五、有享受工会各种训练教育之权,并可向工会出版刊物投稿之权。
六、如犯错误受处分不服时,有越级声明或控告之权。
笫七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执行本会决议、指示,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纪律。
二、参加本会任何一级之工作,积极完成任务。
三、在生产、学习、执行民主政府法令上,应作劳动者的模范。
四、有坚持本会的立场,保卫本会组织而牺牲的精神。
五、随时宣传本会宗旨,发展会员,照章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组织原则:
一、以同一产业职业单独建立一级的组织系统,但在同一地区实行横的联合,并
在省,行政区,县,区建立各业联合总工会,专署区设分会,由行政区工会派员或指
定专人负责,必要时设三人至五人委员会。
二、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1.各级领导机关皆由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以民主产生之。
2.上级须定期向下级作工作报告,下级须定期向上级工会作工作报告。
3.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团体。
4.上级决议,下级会员必须服从与执行。
第九条 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为各级职工会之最高权力机关。
一、代表大会之职权为听取并审查执行委员会之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修改
章程,改选执行委员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二、各级各业职工代表大会之决定,不得与全省代表大会之决议相抵触。〈对〉
经过
全省代表大会所通过之章程,只有建议修改之权。
三、各单位所出席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为各级两届代表大会之间执行大会决议之最高领导机关。
一、各级执行委员会,由各级代表大会中选出之执行委员组织之。
二、各级执行委员会之委员数目,得由各级代表大会依实际情况决定之。
三、执行委员会得依据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选举常委会,领导下级工
作,监督本会干部及经费,召集代表大会,并准备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常务委员会,为代表各级执行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和工作之领导
机关。
一、各级常务委员会,由各级执行委员会中选出,并组织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常务委员会之数目,由各级执行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决定之。
三、常委会得依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及工作领导,召开下届执行
委员会,并作工作报告。
四、在常务委员会之委员中互推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县以上可分设各
部办公。
五、各部分工:
甲、在各产业职业职工会中之各委员分工如下:
1.主任--负责计划、领导、推动全面工作。
2.组织委员--负责登记调查会员、配备干部及征收会费等事宜。
3.宣教委员--负责对外宣传、对内教育等事宜。
4.劳动保护委员--负责改善工人生活,调剂劳资关系,保障工人利益,管理合同
签订,检查劳工保护,调解劳资纠纷,社会生活调查,职业介绍等事宜。
5.武装自卫委员--负责领导工人自卫队保卫工厂及参战等工作事宜。
6.青工委员--负责管理青工工作与要求等事宜。
7.女工委员--负责管理女工工作与要求等事宜。
8.秘书--负责文书会计工作,遵照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答复来往信件,管理机关中
日常内务工作等事宜。
乙、在各业联合职工总会中之各部分工如下:
1.主任--负责工作计划,领导常委会,推动全面工作,处理日常会务等事宜。
2.组织部--巩固发展组织,负责登记调查会员,培养提拔与配备干部,征收会费
等事宜。
3.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对内教育等事宜。
4.农村工作部--负责管理农村中雇工,手工业工人、手工艺人工作或要求等事宜。
5.企业工作部--负责管理公私营轻重工业工厂职工工作和要求等事宜。
6.交通工作部--负责管理铁路、公路、电务、邮务、海员、码头运输等工人工作
和要求等事宜。
7.城市工作部--负责管理中小工厂、作坊工人,手艺工人、苦力、运输工人,店
员,贫苦职员工作和要求等事宜。
8.沿海工作部--负责管理渔民,盐民、舢板水手等工作和要求事宜。
9.秘书处--负责管理文书、会计工作,遵照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意见答复来往信
件,并管理机关中的内务工作等事宜。
六、常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之,主任可为会议主席,为加强集体领导共同负
责计划,对工作中一切指示与决定全由常委会讨论通过下达之。关于日常事务工作问
题,正副主任有意见分歧时,副主任可尊重正主任意见,如不能解决时,得通过常委
会讨论解决之。
七、常委会各工作部,得依照工作需要,设干事若干人,但得经常委会通过,必
要时常委会得成立特种或临时工作委员会。
八、区工会、工厂工会不设部,各部工作由各委员分别担任之。
第十二条 各业工人满十人者可组织工会,不满十人者可成立工人小组,直属区
工会联合会或附近工厂工会的领导。雇农工会(或小组)可加入村各救会为团体会员,
但仍保持自己组织上的独立系统,及对上级工会工作指示的执行。在新解放区,村工
会可加入农救会为团体会员,其性质与加入各救会同。

第四章 会 期
第十三条 各级代表大会会期如下:
一、省级各业,各行政区代表大会二年一次。
二、各县级各业工会代表大会一年一次。
三、各区级各业工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半年一次。
第十四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会期如下:
一、省级各业各行政区执行委员会半年一次。
二、各县级各业执行委员会三个月一次。
第十五条 各级常委会会期如下:
一、省级各业、各行政区常委会一月一次。
二、各县级各业常委会半月一次。
第十六条 各区及各业工会委员会、小组会会期,各地应按期召开,会议时间各
地自行规定之。
第十七条 各种会议必要时可由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执委、常委、区工会委员会、
工厂工会委员会的提议,得临时召集之。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本会纪律为自觉纪律,建立在本会会员的自觉性上。
本会纪律规定如下:
一、履行会员义务。
二、不做任何违犯民主政府法令和工人利益的言行。
三、不染恶劣嗜好,不作不正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犯纪律者,主要采取教育与说服,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
予以劝告、记过、开除会籍等处分。但村会和各业工会执行开除处分时,除经村工会
和各业工会自己通过外,应由上级工会批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为会员之会费,政府之补助、自己之生产。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一概用于工作上。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费的缴纳,由会员按期自愿缴纳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以集中分配为原则。下级工会的收入应依规定缴纳给上级
工会,即区工会、工厂工会向上级缴纳百分之八十,县工会及工厂职工总会以上各级
工会则逐级缴纳百分之九十。各级各业工会所留下之会费作为工作上之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业工会组织章程另行拟定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省职工二代大会通过,自即日起公布施行之。本章程之
解释权属于省总工会。

(原载《山东工人运动历史文献选编》Ⅱ第235-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