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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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职工抗日联合总会(简称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全山东的工人及低级职员和雇农坚持敌后抗战,改善工人生
活,保障工人利益,争取民族和工人的彻底解放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加入全国性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人团体及与全国工人联合,并加
入山东省各界救国联合会,服从其统一领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以出卖自己劳动力(体力、智力)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
劳动者,各种生产工人、手工业工人、机关职员、店员,农村中雇农、佃农 (没有基
本生产工具的) 及小学教员,不分派别信仰、邦国地域、民族性别,承认本会宗旨,
执行本会决议,非甘心情愿当汉奸者,经会员一人之介绍,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工人团体,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或县级以上执委会通过,
均得加入本会或本会所属地方分会为会员。
一、产业工人的工会。
二、各地区的职工抗日联合会。
三、各行各业店员手工业工人的工会。
四、农村工人的工会
五、渔盐民的抗日救国会。
六、苦力运输工人的工会。
七、铁路工人的工会。
八、邮电工人的工会。
九、海员工人的工会。
十、公路工人的工会。
第六条 本会会员之权力如下: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察权。
二、在生活上受本会会法之保障。
三、有工作上组织上之提议权。
四、参加本会的一切集体活动,并享受一切共同的利益。
第七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任何一级之工作。
三、发扬阶级友爱的精神。
四、对敌伪及顽固分子要绝对保守本会的秘密,并须有为保卫本会的组织而牺牲
的精神。
五、服从本会纪律。
六、照章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组织原则。
一、以同一产业、企业、职业单独建立省、县(市)、区、乡纵的组织系统,但在
同一地区,又实行横的联合。村级统一于村农救会内。
二、采取民主集中制,即:
1.各级领导机关皆有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依选举制产生。
2.行动方针与一切决议须经过民主的讨论,以多数同意为准绳,上级并须定期向
下级作工作报告。
3.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下缺)
第十条 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为各级职工会之最高权力机关。
一、代表大会由下级代表组成。
二、代表大会之职权,为听取并审查执委会之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修改章
程,改选执行委员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出席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为各级代表大会两次大会之间执行大会决议之最高
领导机关。
一、各级执行委员会由各级代表大会中选出执行委员组织之。
二、各级执行委员会之执行委员数量,得由各级代表大会以实际情况决定之。
三、执委会得依据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选举常委会,指导下级工作,
监督本会干部及经费,召集代表大会并准备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常务委员会为代表各级执行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和工作之领导机关。
一、各级常委会由各级执委会中选出。
二、各级常委之数量由各级执委会依实际情况决定之。
三、常委会得依据执委会之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及工作,领导下级召开执委会并作
工作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互推正副会长〈各〉一人,县以上联合〈会〉。可分设各部办公。
A、组织部;B、宣传部;C、劳动保护部;D、生产建设部;E、武装部;F、青工
部;G、女工部;H、厂工部;I、秘书处。
各部设部长一人,部长由同级执、常委兼任,秘书可聘任。
五、常委会各工作部得依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通过,各设若干科及干事。必要
时常
委会得成立特种或临时工作委员会。
六、区乡不设部,各部门工作由组织宣传委员分别担任之。
第十三条 村职工组互推组长一人,领导全组日常工作;如人数过多,宜设若干
小组。

第四章 会 期
第十四条 各级代表大会会期如下:
一、省联及各业、各行政区总工会代表大会一年一次。
二、各分区、各县、各业工会的代表大会半年一次。
三、区,乡工会代表或会员大会三个月一次。
第十五条 各级执委会会期如下:
一、省联及各业、各行政区总工会执委会半年一次。
二、各分区,各县、各业工会执委会三个月一次。
三、区,乡职工会执委会一个月一次。
第十六条 各级常委会会期如下:
一、省联及各业,各行政区总工会常委会半月一次。
二、各分区,各县及各业工会常委会十天一次。
三、区、乡常委及工厂作坊,农村小组会七天一次。
第十七条 各种会议必要时可由半数以上人员(代表、执委、常委、组员)提议,
临时召集之。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本会纪律为自觉纪律,建立在本会会员的自觉性上。
第十九条 本会纪律:
一、履行会员义务。
二、不做任何违犯抗战和工人利益的言行。
三、不染恶劣嗜好,不做嫖赌行窃等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犯纪律者,主要采取教育和说服;但必要时,按实际情形分别予
以劝告、记过及开除会籍等办法制裁之。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为会员之会费、政府之补助、会内会外之募捐。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概定用于工作上。
第二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数目规定如下:
一、会员入会应该缴纳工会头一次经常费,数目等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二、邮电、海员、铁路、市政、五金工人,工资每月三十元以上的为百分之二,
三十元以下的收百分之一。
三、工厂、矿山会员,每人每月缴纳全部工资的百分之一。
四、农村雇农,手工业者,可按季缴纳,数目以实际情况规定之。在农村中不一
定收货币,物品也可。
五、失业工人会费,可以经乡级工会通过减收或免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以集中分配为原则,即下级工会的收入应缴纳给上级工会
审核批准,各级得按额开支,但必要时得追加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敌占区内,本会组织条例另行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各部工作细则另行规定之。
第二十七条 村职工小组同时受村农救会统一领导,但保持其独立性。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山东职工抗日联合总会成立大会通过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总工会代表大会修改之。

(原载《山东工人运动历史文献选编》第29-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