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工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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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立法
1983年10月,中国工会十大新修改的《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县以上工会设立法
律顾问处。1983年,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建立,与信访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专职干部
2人。 是年,全省各级工会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组织,并积极参与了涉及职工权益的
法规、制度的制定。1985年至1990年,省总工会先后参与了《企业法》、《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国家重要法律和法
规的修改与讨论,其中由省总工会起草和参与修订的有《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
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县以上工会参政议政暂行规定》、《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外
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29项。全省县
以上工会的有关负责人多数参加了同级人大、政协和政府设立的物价、工资、住房、
社会保险、劳动人事、职称改革等专门机构,直接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的制订工作,使工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超前维护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调解
1987年,省总工会、省劳动局、省经委相继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的通知》和《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定》。此后,全省各
级工会组织积极参加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截至1991年,各市、地均设立了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 建有工会的2.4万个基层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占应建企
业总数的85%。 兖州矿务局在矿区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在车间建立调解小组,在班组
设调解员, 自上而下形成了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至1990年,该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
08起,调解成功率为100%。1993年,全省有3447个工会参与受理劳动争议案6589件,
经调解达成协议4923件,成功率73%以上。

三、职工普法教育
从1986年起,全省各级工会组织根据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
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在职工中采取知识竞赛、演讲、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了普及
法律常识教育活动。1990年,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结束,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1989年,省总工会联合省劳动局委托山东大学法律系在部分市、地设点举办了大
专层次的法律专业证书班, 全省工会系统参加培训学员200多人,通过培训,提高了
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水平。
1991年5月, 省总工会制订了第二个五年职工普法教育规划。其教育内容:在全
省职工和工会干部中继续深入学习宪法,重点学习《工会法》、《企业法》和《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学习和掌握同生产、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
规划实施后,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四、职工法律顾问委员会
为借助社会力量,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1991年8月,
山东省职工法律顾问委员会正式成立。省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名誉主任,省总
工会主席为主任,其他委员分别由省人大、省政协、省政法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公
安、检查、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法学界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为全省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