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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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费来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经费来源
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工会兴办的事业收入,企事业和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
和企事业行政的补助以及上级补贴和其他收入。
会费交纳1948年8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规定:
“会员须按月缴纳所得工资百分之一为会费”。建国初期,会员会费按此规定收缴。
当时,会费留成、上解比例无统一的政策规定。1950年12月,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
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决定》 ,规定基层工会收缴的会费,自留70%,上缴市产业工会
或地方工会20%,上解全国总工会10%。根据这一规定,省总工会制定下发了会费收缴
制度。自此,全省有了会费留成、上缴的统一政策和制度。
1953年5月, 中国工会七大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规定:“凡新加入工
会者须缴纳其上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入会费。 ”按此规定,从1953年6月起,对新
入工会的会员,征收入会费。
1954年后,工会经费实行统筹统支,会费的上解、留存比例几经变动。1954年上
半年实行的是, 基层工会收缴的会费自留30%,上解市、县工会40%,省总工会10%,
全国总工会20%。1954年10月后,基层工会收缴的会费全部上解,其中20%上解全国总
工会,80%由省总工会统一管理。1956年,改为基层工会收缴的会费自留30%,上解上
级工会70%。1957年1月至1959年3月,又改为基层工会自留80%,上解20%;上解部分,
县、市工会留10%,省总工会留5%,上解全国总工会5%。从1959年4月起,又改为基层
工会全部留用,不再上解上级工会。同时,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新会员入会不再收
缴入会费,徒工每月只缴纳会费5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组织瘫痪,会费收缴工作放任自流。
1973年恢复工会组织后,为了增强工会会员的组织观念,在全国总工会尚无规定
的情况下,省总工会下发通知,会员每人每月暂时按0.2元交纳会费。
1978年11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应向
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经费拨交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规定:“工厂、矿场、商
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
(私营企业中资方代理人不在内)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总额的百
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 (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
文化教育费)。”
1950年12月,全国总工会规定,基层拨交经费中的1.5%的文化教育费,其总额的
70%由基层工会自留使用,20%上解县、市总工会,10%上解全国总工会。
1951年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全国出现的不交、少交和漏交工会经费的现象,
规定了拨交工会经费滞纳加罚制度。自此,拨交工会经费和留用上解比例有了明确的
规定,全省经费拨交率大大提高。
1954年后,工会经费基层留用和上解比例发生了一些变化。1954年至1956年6月,
全省工会经费由省总工会集中统一管理。1954年1月至9月,基层工会将拨交经费的50
%上解县、市、专区工会,50%上解省总工会;省总工会自留10%,上解全国总工会40%。
1954年10月至1956年6月, 全省基层工会的拨交经费全部上解省总工会,省总工会自
留60%,上解全国总工会40%。
从1958年5月起, 国家机关行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拨交工会经费。“文化大革
命”期间,全省停止拨交工会经费。
1979年6月, 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恢复企事业、机关行政单
位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从1979年元月起,凡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事
业单位行政,按职工工资总额2%,国家机关行政按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工会拨交工
会经费。 并从1980年元月1日起,恢复对逾期未交或欠交工会经费的单位,从当月16
日起按月增收1%的滞纳金,全部交由基层工会使用。从此,工会经费又恢复了可靠的
来源。
1980年, 省总工会根据省情调整了工会经费解留比例:基层留用60%,市、县工
会留用25%,上缴省总工会15%(其中包括省总工会上缴全国总工会5%)。

二、经费使用
工会经费的使用原则:本着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 (即
“三服务”)的原则,除必要的行政管理和会务经费开支外,主要用于职工文化教育、
体育娱乐和职工疗养事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投资,对下级工会文化体育事业的补助和
职工困难补助等。
1950年前,工会经费使用因无制度规定,各级工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支使用。
从1951年1月起, 全国总工会有了明确规定,各级工会坚持“三服务”原则,本着压
缩行政费、扩大职工事业活动费的原则,把大部分经费用于直接为职工服务的项目和
活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经费使用处于混乱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
着工会组织的恢复整顿,工会经费收缴使用逐步正常化,各级工会坚持“三服务”原
则, 大部分经费用于直接为职工服务的项目和活动。1982年省总工会对12400多个基
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作了调查, 留用工会经费中工会行政费支出占15.6%,用于工会
建设和职工文化教育事业的支出占84.4%。 1984年至1988年,省总工会用于职工文化
教育事业和职工疗养事业的经费占总支出的71.15%;市、县(区)、局、公司工会,直
接用于职工群众开展活动的费用约占本级总支出的67%; 基层工会用于这方面的费用
约占本级总支出的79%。

三、经费管理
机构设置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由省总工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1951年7月省工会第
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省总工会财务部正式建立。此后,省工会机关职能部门虽
多次精简、合并,但财务部一直保留。全省各级工会财务组织机构,自上而下都比较
健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经费被冻结,收归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工会财产、
设施移交政府部门或被“造反”组织和个人挥霍、滥用,职工各项活动费用由同级政
府和行政统管统支,工会财务工作陷于瘫痪状态。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9年初随着各级工会组织恢复,工会财务机构开始恢
复和建立。 1980年,全省有工会财务人员160名。为做好工会财务和经费管理工作,
省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简政放权”的原则,实行省、
市(县)和基层三级管理。各级工会加强了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务机构。省
总工会于1984年正式恢复财务部,各市、县也相继建立了财务管理机构,充实财务干
部。 到1988年底,全省县以上工会已有财务干部270余人。到1992年12月,全省已有
专职财务干部2423名,兼职财务干部23000余名。
干部培训省总工会一直重视财务干部培训。从1951年到1958年,每年都抽调部分
财务干部参加统一培训。此外,省总工会财务部举办短期培训班,对县以上工会财务
干部进行培训。各地市工会也通过短期培训班的形式,对基层工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从而提高了工会财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文化大革命”后,随着工会财务管理机构的恢复,全省各地针对财务干部新手
多、业务不熟悉的情况,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了业务学习和培训工
作。省总工会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先后编印了《财务工作文件汇编》、《工会会计
讲义》、《财务工作问答》等学习资料。除省总工会每年举办训练班外,从1984年到
1988年,全省市、县工会共办培训班354期,培训财会人员34200人次。有些市、县还
按行业分片组织基层财务互助组,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互审帐目,交流经验。通过上
述活动,提高了财务干部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克服了工会财务工作中的混乱现
象,对实现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起了重要作用。
财务改革1984年后,省总工会对工会财务工作进行了改革,先后在全省县以上工
会组织实行了经费收缴目标管理、增收增拨等改革措施,调动了各级工会财务干部的
积极性。广大财务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解决财务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使拖欠、截留工会经费的现象大大减少,经费收入增加。全省各级工会还根据
全国总工会提出的“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的精神,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工
会事业单位财务改革。各市、县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了预算包干、
定额补助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些市、县工会把事业单位的“三权” (人权、财权、
经营权) 下放给事业单位,调动了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许多事业单位通过加强经营管
理,扩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把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结合起来,在提高社会效
益的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增强了经费自给能力。在全省工会财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
工会经费收入稳步增长, 漏交、欠交经费的单位逐年减少,省总工会财务部先后4次
获得全国省级工会财务工作竞赛一等奖, 多次受到全国总工会的表彰。1991年5月,
省总工会召开全省工会财务工作会议暨财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会议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把工会财务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会议表
彰了在全省工会财务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53个先进集体和142名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