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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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国家劳动部根据工会的建议颁布《女工保护暂行条例》,保护女工的特
殊利益。山东省各级工会组织和厂矿企业认真贯彻这一条例,对女工怀孕、生育等方
面的劳动保护制订了具体细则。 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可根据其身体情况,适当
减轻工作、调换工种或减少工作时间。有些单位还为怀孕女工改进操作方法,改进工
具,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对女工生育时期,按照国家规定给以
产假,不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也进行适当照顾。对哺育婴儿的女工,所在单位采取适
当办法,保证喂奶时间。各单位在女工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照发工资,使女工生活
确有保障。
1964年,在贯彻实施国家劳动部《女工保护暂行条例》中,省人民政府根据女工
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一些实际情况,作出《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
定执行后,对于保护女工特殊利益,调动女工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起了
重要作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和工矿企业更加重视女工
劳动保护工作。 1980年9月胜利油田组织了女工劳动保护大检查,为下属23个单位15
632名女工检查了身体,为21名职业病患者、102名有毒有害作业女工调换了工种,建
立了女工卫生冲洗室和哺乳室, 为近万名女工进行了妇科病普查普治。1983年9月胜
利油田又进行了第二次女工劳动保护大检查, 这次检查后,又为13名职业病患者、2
7名重体力劳动者和93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工调换了工种,为57名怀孕7个月以上
的女工调整了作息时间。
1988年7月, 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局等有
关部门先后3次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和工矿企业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
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矿企业都制订实施细则。截至1988年底,全省有13000个单
位制定了女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占单位总数的60%;全省95%以上的企业保证女工在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享受到应享受的待遇;全省建女工冲洗室3764处,
淋浴室5816处,哺乳室3687处,孕妇休息室4887处;女职工查体已形成制度,适当调
整了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工工作, 纺织等行业的怀孕7个月以上和有哺乳婴儿女工
的上夜班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制订《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办法》,要求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和工矿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女工进
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各级工会组织在抓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同时,注意为女工办实事、好事,维护
她们的合法权益。1984年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要关心30岁以上未婚青年的婚姻
问题的重要指示,全省各级工会采取座谈会、联欢会、鹊桥会、周末舞会等多种形式
牵线搭桥,截至1987年,已帮助8940名大龄女青年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家庭。
1986年省总工会在对职工队伍状况调查中,了解到女工呼声最高的问题是婴幼儿
入托、入学和就餐难,尤其是青岛、济南等大城市这类问题更为突出,影响了女工的
生产和工作。针对这种情况,省总工会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引起重视;一方面
总结推广了青岛橡胶二厂的经验,促进了问题的解决。据1986年底统计,全省企事业
单位已建托幼园所8461个,入托儿童达310745名,基本上解决了入托难的问题。截至
1988年,全省有779个单位解决了24549名入学儿童就餐问题,使女工摆脱了孩子和家
务牵累,积极参加生产和工作。为解决一些工厂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中男女职工不
平等的问题,省总工会先后到青岛、烟台等市调查后向省委写了专题报告,提出了解
决意见和办法。此后,全省企事业单位基本上解决了分配住房中男女不平等的问题。
在企业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中,各级工会注意维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及时
纠正了一些单位对体弱、怀孕和哺乳期女工放长假、下岗或编入富余人员等错误做法。
据对淄博、 济南、青岛等6个市的调查了解,1986年至1988年,妥善安排了9642名编
余女工, 同时通过兴办第三产业等途径, 解决了一批待业女青年就业问题。 截至1
992年底统计,全省14582名下岗女工中已有10057人得到安置,占下岗人员的69%。
1992年3月, 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全省各级
工会认真贯彻落实,解决了一些维护女工合法权益的实际问题。此外,各级工会积极
参与维护女工权益的政策研究和地方法规的制订工作。仅省总工会先后参与了《山东
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关于统一企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
知》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工作,使女工的正当权益得到了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