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会组织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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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12月,全国总工会十届二次执委会通过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
发挥工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的决议。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全省各级工会组织
认真贯彻全国总工会十届二次执委会决议精神,在推行经济责任制、企业经营承包、
支持厂长负责制,企业内部工资、劳动、分配制度配套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省、
市(地)、县(市区)至基层企业工会组织同级干部都参加了改革领导小组,有些工会组
织派员参加同级政府和行政的改革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的工作,参与调查研究,改革方
案和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政策的制订,既支持了改革,又维护了职工的具体
利益。
1985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总党组〈关于工会参
加党和政府有关会议和工作机构的请示〉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通过参加同级人大、
政协领导机构和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机构、会议和活动,主动参与国家计划、社会
发展规划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制订,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从而进一步推进了各级工会的参政议政工作。
1987年12月23日,中共山东省总工会党组向省委报告1988年工作安排意见时,强
调各级工会拓宽渠道, 多形式参政议政。 1988年9月, 省总工会与省政府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在政府工作的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对工会参政
议政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工会建立协商对话
制度,及时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1988年,全省县以上工会开展了不同
层次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活动。 2月,烟台市总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和工
会干部, 就该市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和工会工作问题,同市政府进行了协商对话。9月
28日,省总工会与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就贯彻《企业法》、职工物价监督、退休职工管
理和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供养待遇4个问题进行了协商对话, 并达成共识。此后,
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先后作出相关规定。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
知》中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要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为贯彻中共中央通知精神,3月7日省总工会与省政府
举行联席会议, 就工会与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6月,中共山
东省委制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
通知〉 的意见》,7月,省总工会结合全省实际,向各级工会组织提出了贯彻中共中
央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意见的具体要求。这样,从根本和源头上为各级工会参政议政
创造了条件。 据统计,自1988年至1990年6月,全省各级工会参与省和地方人大及政
府制定的涉及职工和工会的各项法规66项。同时,全省县以上工会负责人多数参加了
同级人大、政协和政府设立的一些专门机构,直接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法规
和制度的制订工作。 截至1993年底,全省有100多个县以上地方工会同政府或行政召
开了联席会议,协商研究群众关心的重要议题2588件,解决166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