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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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各公营工厂在生产管理中就注重发挥工人群众的作用,
有的召开工人民主讨论会,有的建立了职工代表会制度,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
工人意见,决定工厂的重大问题。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全省工矿企业按中央人民政
府部署进行了企业民主改革。到1952年底,全省民主改革基本结束,工矿企业普遍建
立了民主管理组织。从1954年至1956年,省内各大、中型工矿企业学习前苏联经验,
普遍推行了“一长制”,当时过分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厂长个人权威,没有运
用适当和有效形式体现企业民主管理。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后,随着资本主义
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全省工矿企业普遍试行了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会
议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化”运动,随之刮起了“工会消亡”
风,职代会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再度削弱。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文化大革命”期
间,职代会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被取消。
1978年10月,中国工会九大召开,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九大的《祝词》
中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企业必须毫无例外的实行民主管理,使集
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
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轨道。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治体制改
革的逐步展开, 职代会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在全省逐步得到恢复和完善。 据1
980年3月统计, 全省工业、基本建设和交通系统的县以上企业,有37%的单位建立职
代会制度。
1981年7月至1984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财贸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暂行条例》。通过贯彻三个暂行条例,山东推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迅速增加。据
1984年底统计,全省建立职代会的单位有1.61万个,占应建单位数的71.4%。1986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三个条例。 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颁布实施。为全
面贯彻实施三个条例和《企业法》,1988年10月《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职工民
主管理的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颁布后,全省大多数企业根据办法规定,制订了职
代会《实施细则》,培训职工代表,使职代会制度逐步健全完善,民主管理活动日趋
经常化和规范化。通过三个条例和《企业法》的贯彻实施,全省职代会制度得到了很
大发展。 截至1993年底,全省有2.3万多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占应建数
的96%;其中有1.6万个单位建立了厂、车间、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占应建数的78
%; 全省职工代表有87.9万人, 其中工人代表39.6万人,占46%,科技管理人员代表
26.2万人,占3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22.1万人,占24%。是年,全省有1594个全民所
有制企业和785个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职代会民主选举了行政领导人; 1.31万个企事
业单位民主评议领导干部17.05万人,其中奖励干部2.09万人,免职干部144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