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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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是国家为保证职工健康,解决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的
特殊困难而制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山东省开始建立这项制
度。当时,国家经济正在恢复,全省有58个厂矿企业实行了《东北战时劳动保险条例》
或自订的保险条例,46000名职工享受到保险待遇。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按新的条例规定,全省扩大了职工劳动保险实施范围。
9月, 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局召开全省劳动保险会议,确定在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厂矿建
立制度,扩大业务范围;在百人以下的厂矿企业与季节性的行业中要订立劳动保险集
体合同,解决这些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问题。截至1952年底,全省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的单位有228个、职工16.5万人,占全省职工总数的30%。1953年,经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全省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扩大到国营建筑公司和工
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1954年7月,省总工会召开全省劳动保险工作会议,根
据劳动保险工作“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强调继续以防病、防伤作为今
后的中心工作,并加强对工人的共产主义教育,进一步降低病伤率,提高出勤率。随
着劳动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到1954年底,全省实行劳动保险的已有铁路、邮电、海
员等三大产业及其他行业的255个厂矿企业27.6万名职工,连同家属共106万人享受了
劳动保险待遇。公路运输、黄河水利、国营贸易、新华书店、搬运等行业,也都订立
了劳动保险合同或实行职工病、 伤、残、亡补助办法。1956年5月,全国总工会召开
全国劳动保险和职工住宅工作会议。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全省从当年起,将职工因病
或非因工负伤所负担的贵重医药费改为全由国家负担;职工家属的医药费改为国家负
担一半,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至1956年底,全省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51.36万人。
截至1959年10年累计, 全省用于劳动保险金的开支近1.1亿元,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
人数76.6万余人。从1960年起,根据国家规定,这项工作移交劳动局主管,此后,全
省各级工会仍然发挥了配合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