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劳动保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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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于1949年12月成立由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卫
生厅、 省公安厅、济南铁路局、济南市劳动局等13个单位组成的劳动保护委员会。1
951年7月, 省总工会第三届执行委员会建立后, 省总工会机关正式设立劳动保护部
(后改为生产保护部),协助和监督各级政府和工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职工劳动
保护工作。与此同时,地、市、县工会及各大中型企业也相继建立了劳动保护组织,
配备了专(兼)职人员。1958年,因机构精简,省总工会不再专设生产保护部,此项工
作由生产部分管。“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组织瘫痪,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随之取消。
1980年7月, 根据全国总工会决定,省总工会恢复了生产保护部这一工作机构。各级
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即:1985年4月,
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
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检查员工作条例》,认真抓好劳动保
护组织建设, 完善了工作制度, 形成了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 到
1993年底, 全省已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10079个,车间工会劳动保
护委员会29422个,工会小组有劳动保护检查员18万多名。
1988年以后,全省各级工会坚持把劳动保护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开展以标准化为
核心的班组安全建设活动,加强基层劳动保护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省总工会制订了
《山东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考核办法》,省总工会与省经委共同制定了《班组
安全建设意见纲要实施细则》。1988年至1993年5年内,省总工会先后举办培训班5期,
培训劳动保护干部300余人;市地及基层企业举办培训班3万多期,培训基层劳动保护
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6万多人次,提高了基层劳动保护组织专、兼职人员素质,
促进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