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山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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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前身是中国青年旅行社山东分社,是以
招徕、接待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来华旅游观光、
参观考察,组织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及出境旅游的国际旅行社。
1979年5月30日,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向邓颖超、胡耀邦等中央
领导请示,建议利用侨、外资,兴办青年旅游事业,得到许可。1979
年7月, 团中央兴办的中国青年旅行社正式成立,旅行社主要从事招
徕、接待以青年人为主的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来
华旅游观光、参观考察。
为了配合团中央的工作,在中国青年旅行社创立之初,团山东省
委即责成统战部以中国青旅山东分社的名义对口接待由总社分流山东
的外宾团队,但一直处于无营业执照、无人员编制、无固定场所的状
态。1985年8月16日,山东省编制委员会[1985]110号文件批复成立
“中国青年旅行社山东分社筹建处”,为处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
7人。 1985年12月24日,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1985]中青旅文字第
39号批复,同意成立“中国青年旅行社山东分社”,要求按规定在当
地办理成立的有关手续。但因条件不成熟等原因,筹建处于1987年被
迫解散。
1988年6月16日,省旅游局[1988] 25号文件批准团省委《关于正
式成立中国青年旅行社山东分社的报告》,中国青旅山东分社正式宣
告成立。此时,全国正开展旅行社的清理调整工作。青旅在资金不足、
人才缺乏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接待水平,终于达到了当时
国家规定的二类旅行社标准。 1989年1月10日,在全省首批颁证大会
上,山东青年旅行社领取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省工商局也
于4月12日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85年1月, 青旅山东分社提交了加入中国青旅集团的申请书,
参加了“中国青旅集团”成立大会,成为中国青旅集团首批成员单位。
1993年6月,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全国旅行社系统
名称变更的要求,中国青年旅行社山东分社更名为“山东省中国青年
旅行社”,并增加注册资金42万元,该名称沿用至今。
鉴于该社已建成运行多年,初步具备了企业化条件,根据上级精
简机构的指示精神, 山东省编制委员会[1993]6号文件通知,撤消
山东青旅事业编制, 山东省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12月1日以鲁体
改办字[1993] 384号文件批复它为中型一类企业。至此,山东青旅
完成了由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过渡。
山东青旅创立初期,正值改革开放以来国际游客来华旅游的高峰
期,全社本着“边创建,边接待,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原则,仅
1988年下半年就接待海外游客300多人,达到了收支平衡,略有盈利,
并在全省首开针对日本青年团体游客的“城市民俗游”,先后在团省
委宿舍、省团校宿舍培养民俗户30多户,成功接待了和歌山县青年代
表团、山口县联合青年团等友好访华团。正当中国旅游业务持续攀高
的时候,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使客流量急剧下降,尽管如此,
全年仍完成接待量48批, 850人次,实现利润3.7万元,其中“日本
北陆书道院中国展”访华团一行80人是当时规模最大、最有影响,也
是接待最为成功的团队。同年还与总社联合招徕韩国大学生假期修学
团,共计14批400多人。1990年,外宾接待量785人次,创汇48.75万
元, 实现利润5.4万元。1991年全年接待境外旅游者985人,创汇55
万元,利润6.5万元。
为了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山东省公安厅
[1991]1311号文件转发了公安部《关于组织我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
的暂行管理办法》,授予山东青旅护照代理权。社里及时向青旅总社
及省公安厅、省旅游局递交了《关于开办赴东南亚三国旅游业务的报
告》,制定了《开办赴东南亚三国旅游业务的实施细则》。中国青年
旅行社总社[1991] 第011号文件同意山东青旅在当地开展中国公民赴
东南亚三国探亲旅游的零售代理业务。获得代理权后,全社迅速展开
宣传招徕工作,使该社的出国旅游业务在一开始就抓住了机遇,打实
了基础。1992年出现了入境游与出境游同步发展的新局面。出境组团
及办护照人数达到526人, 入境游客接待量达到1040人,年度利税达
35.4万元。 1993年,出境、入境业务持续发展,出境旅游人数达到
1114人,入境人数达到1020人,全社年度利税额120万元。
山东青旅在各个发展阶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措施。
1989年5月23日, 通过了《中国青旅集团山东公司管理条例》,
条例对公司的组织人事、员工的政治思想、公司的内务、财务以及劳
动纪律和外事纪律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要求,要本着精简
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录用工作人员须经政治考查、业务考核、试用
考验等步骤。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及外汇管理制度,主管人员对
违纪款项有权拒付,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按规定处理。各项开支
经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使用现金,要妥善保管
支票、票证,因疏忽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条例要求公司员工热
爱企业、忠于职守,一言一行对公司负责。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保
证作息时间,实行考勤制度。条例特别对外事纪律作了严格规定。要
求员工“不泄密,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树立服务观念,主动、
认真、诚恳、理智地为宾客服务。严禁索要礼物、钱财和小费,不准
套汇换汇。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员工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财务的管理,1991年1月1日,还专门制定了《中国青
旅集团山东公司财务工作管理细则》,对于牵涉到财务的工作作了详
细的规定。后来,公司对1989年的条例进行了修改,出台了《山东省
中国青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补充。条例规
定,可以采取合同制固定工和兼职临时工双轨用工制。在外事纪律中,
要求公司员工自觉抵制旅游污染,尊重宾客风俗习惯,因势利导做好
服务工作,保持国格、人格。为了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一般每年度制
定工作计划,并把任务、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
从1992年开始,公司以各部门业务承包的形式把利润指标下到各部门,
并与部门经理签订承包合同。公司一直注重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对业
务人员的招用、考核非常认真。进入公司的业务人员,必须经过长时
间的见习,经业务经理或总经理考核合格后方能带团和开展外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