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长史十二意笔法论》(朱关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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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真卿所书《张长史十二意笔法论》,首见清康熙年间江湄撰集的《职思堂法
帖》,题作“唐颜真卿述十二笔法”,后有米芾、许衡、赵孟 、倪瓒诸人跋。
  按:颜真卿《张长史十二意笔法论》,宋人已经收录,朱长文《墨池篇》题曰
“张长史笔法十二意”。其后陈思《书苑菁华》改削传抄,题作“述张长史笔法十
二意”。此文有人以为“十二笔法,由谨严而造精微,书学妙理,尽于此矣”(朱
履贞《书学捷要》)。其实,纯属空谈,一无妙理。所谓“平、直、均、密、锋、
力、转、决、补、损、巧、称”十二意,以及二王、元常优劣论,俱出自张彦远《
法书要录》卷二所收的《梁武帝观钟繇书法十二意》。所不同者,少“聊复日记,
以补其阙,非欲明鲜,强以示语”四句,并改“元常谓之古肥,子敬谓之今瘦”为
“献之谓之古肥,旭谓之今瘦”。其他回答之词,也肤浅枝蔓,多见抄袭之辞。如
“称谓大小”条,语出王羲之《笔势论》,与徐浩《论书》语也大同小异;“神用
执笔”条,出自蔡希综《法书论》。对此,宋人早已疑伪,朱长文题记曰:“旧本
多谬误,予为之刊缀,以通文义。张彦远录‘十二意’,或梁武笔法,或此法自古
有之,而长史得之以传鲁公耳。”又在其《续书断》张旭条下说:“世或以‘十二
意’谓君以传颜者,是欤非欤。”
  是篇,留元刚《颜鲁公年谱》记在天宝五载(七四六年)作。今据篇末所记“自
此得攻书之妙,于兹五年”逆算,颜真卿诣洛阳师事张旭,当始于天宝元年(七四
二年)。其开篇云:“予罢秩醴泉,特诣京洛(一作东洛)访金吾长史张公,请师笔
法。长史于时在裴儆宅憩止已一年矣。”今按:裴儆字九思,玄宗朝祠部员外郎祯
之第二子。祯,裴 记:“开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终于长安光德里私第,春
秋四十。其先葬于闻喜之东凉原也,即以辛巳岁二月癸丑二十日壬申,旋窆于长安
万春乡神和原,礼也。”(《大唐故朝仪郎行尚书祠部员外郎裴君墓志铭》)辛巳岁
即开元二十九年(七四一年)。祯四子,倩、儆、倚、侑,见独孤及《唐故尚书祠部
员外郎赠陕州刺史裴公行状》。而开元二十九年裴 撰《裴祯墓志铭》不记儆等兄
弟名字,只曰:“嗣子倩等”。其父卒年四十,或儆等皆未及冠,故不记。又,儆
兄倩,卒于大历七年(七七二年),权德舆曾作神道碑铭志述之,其中有云:“年十
一,以相庭推恩,授家令、寺丞,满岁,选部铨第甲乙,补太常寺主簿。居先府君
丧,水浆不入于口,孺慕殆于灭性,宗门忧其死于孝。”(《尚书度支部中赠尚书
左仆射正平节公裴公神道碑铭》)旧礼:“成圹而归,不敢入处室,居于倚庐,哀
亲之在外也,服勤三年,思慕之心,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记》卷十
《问丧第二十五》)其父既葬,儆也当偕兄倩服勤三年。若“三年之丧,二十五月
而毕”,则当在天宝二年三月之后方可入处室,交嘉宾。即使儆与其兄一样,并有
“相庭推恩”,曾官洛阳之事,居丧期间也当停职守孝。其后新授,例在同时。裴
宅在长安光德里,其父祯卒于斯,其兄倩卒于斯,其子 妻柳氏亦终于斯(见柳宗
元《亡姐前京兆府参军裴君夫人墓志铭》),是知此室至贞元十六年(八年)尚
未迁徙。天宝初年,儆未及冠,不当分居洛阳,即官洛阳,居丧期间也当居于是宅。
天宝初年,张旭年逾八十,若与儆有忘年之交,又憩止在裴宅,颜真卿访谒理当在
长安光德里,而不当在裴儆洛阳客所。裴儆之父,卒于岁末,《颜氏家训》曾明诫
子弟,“南人冬至岁首,不诣丧家。……北人至岁之日,重行吊礼,礼无明文,吾
则不取。”又颜真卿迁长安县尉为关内道黜陟使王 所荐举,而王 任此职则在天
宝五载三月,所黜陟者是现职官吏。颜真卿既为王 所荐,时当在他出任黜陟使的
三月以后。颜真卿所任醴泉县尉,当无“罢秩”之事。张旭字伯高,官至左率府长
史,见唐人窦 《述书赋注》并宋僧适之《金壶记》。其官金吾长史,首见是文。
若是,其分左右,所任在西京,当属现职官员,张旭虽狂逸,亦不当擅离职守,长
居裴宅一年之久,且开元二十九年(七四年)十月,曾在长安书写张九言所制《尚
书省郎官石柱记序》。由此而知,是篇首记者,诚误。斯为后人伪托,或可无疑矣。
其文既伪,焉言其书。所传鲁公书《述十二笔法》者,无论明拓、清刻,皆属赝鼎,
当无须赘述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