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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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前,山东没有专门的公证机关,只有青岛和济南两市人民法院兼办一些
涉外公证事项,形成了一部分公证档案。这一时期公证档案的管理办法与法院的诉讼
档案管理办法相同。
1979年以后,山东省省、市地、县相继建立了专门的公证机关。随着公证业务的
迅速发展,各级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活动中直接形成了大量的公证档案。在各级公证
机关建立后的最初几年,由于全国及全省没有制定统一的管理公证档案的办法,因此,
各公证机关对公证档案的管理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比较混乱。
为了加强对公证档案的规范化管理,1985年10月,山东省司法厅转发了菏泽市公
证处制定的《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各公证处参照制订本处的公证档案管理
办法,切实搞好公证文书的整理、建档等工作,并要求各级司法局加强公证文书档案
的检查监督。 1987年5月,山东省司法厅又在菏泽召开了全省公证档案工作现场会,
进一步推广菏泽市公证处公证档案管理经验。会后,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联
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公证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3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
联合制定发布了《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和《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同年5月,山
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将以上两个《办法》转发各地执行。全省各公证处认真贯
彻执行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逐步使公证档案的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
公证档案的管理原则是:由公证处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公证文书的立卷归档,实行由承办人负责的制度,归档时间一般为公证文书材料
办结后三个月内。
公证文书材料的整理,一般采取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整理方法。对于同一当事
人同时为同一目的而办的数项公证,也可合并为一类。
公证案卷,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的顺序排列,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检索卡
片、档案目录登记簿和档案收进登记簿。公证档案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
济、涉外经济四类。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需保管60年以
上的为永久,15至60年的为长期,15年以下的为短期。
公证档案超过保管期限的需定期进行鉴定。经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采取提高
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已无保存价值的则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予以销毁。
被批准销毁的公证档案,将公证书留一份,按年度、类别整理立卷,同销毁报告的批
件和档案销毁清册一起作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