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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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国民党山东省各级法院已将诉讼档案作为重要档案进行保存和管理。
如山东省档案馆馆藏的国民党山东省高等法院全宗中,就有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卷
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存有国民党青岛市法院形成的诉讼档案13万余卷。
新中国建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
大量的诉讼档案,并为满足工作查考的需要,不断加强了对诉讼档案的管理。
(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
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工作是随着各级人民法院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建国初
期,由于缺乏经验,诉讼档案的管理没有统一的办法和要求。
1959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诉讼档案数量越来越多且管理混乱、不便查找
和保管的实际情况,曾组织有关人员对建国以来形成的诉讼档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
理鉴定,重组案卷40497个。
1960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审判文书的立卷原则及诉
讼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这
一文件精神,对过去积存的诉讼档案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并逐步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人民法院被撤销,诉讼档案工作曾一度中断。1973
年,各级人民法院恢复,诉讼档案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的诉讼档案工作得到了全面恢复并有所发
展。
1984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
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
定》。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上述三个文件,使全省法院系统的诉讼档案工作
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是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设立了档案科,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档案室或专职档案人员;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实行了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大都建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确立了诉讼档案的管理原则。全省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实行以案件为保管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承办单位或
个人分散保存,从而保证了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三是统一了诉讼档案的整理立卷
方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均采取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
审级、一案一号的方法整理立卷。划分保管期限,也实行一案一号的方法。改变了过
去存在的一案多号或多案一号的混乱状况。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
个案号的,均予以合并。合并的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
近年审诉卷并入早期审诉卷。四是统一了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标准,建立了定期
鉴定制度。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均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长期为60年,短期为30年。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要组织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
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延
长其保管期限。确定销毁的,销毁前要把其中的判决书、调解书取出数份,按年度、
审级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划为永久保管。
(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各级人民检察机构的建立、诉讼档案的产生和积累,全省的
诉讼档案工作逐步建立起来。到1970年各级人民检察院机关撤销为止,全省已形成大
量的检察诉讼档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形成的诉讼档案达到5903卷。这一时期,由于
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各检察机关对诉讼档案的管理多有各自为政的现象。
1978年以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陆续恢复建立,检察诉讼档案工作随之恢复
并继续发展。
1986年8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
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
期限的规定》三个文件。山东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这三个文件的贯彻执行,使诉讼
档案的管理水平上了一个较大的台阶:一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大都建立了领导负责制,
明确了一名副检察长分管,办公室主任具体抓;二是建立健全了诉讼档案管理机构,
加强了对本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和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三是建立健
全了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等各项管理制度;四是全省有近60%
的人民检察院档案室的档案管理达到省检察系统先进标准。
检察诉讼档案的管理原则、整理立卷方法、保管期限的划分及鉴定等,基本与法
院诉讼档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