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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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山东历代官府、孔府及近代兴办的一些厂矿、公司等都比较重视
会计档案的管理。如保存至今的孔府档案中,就有不少会计帐册。民国时期,国民党
山东省政府曾于1943年12月、 1944年7月先后制定过《山东省各机关损失会计档案暂
行办法》和《山东省非常时期会计档案保管处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及
损失的会计档案的补救等作了具体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共山东省党组织领导下
的抗日根据地内, 也建立了会计档案工作。1946年2月,中共领导下的山东省政府正
式制定了《山东省暂行会计规程(草案)》,对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作了明确的规
定。
新中国建立后,1956年11月,中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会计档案管理
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预算会计帐簿、 凭证、 报表保管销毁暂行办法》。该
《暂行办法》 对会计档案的立卷、 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办法提出了统一要求。
1958年、1962年和1965年,该《暂行办法》又多次进行过修订。山东贯彻上述规定,
使会计档案工作逐步建立起来。
“文化大革命”中,会计档案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会计帐簿、凭证、报表长期不
加整理的情况比较普遍,积存严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省档案工作的恢复整顿,会计档案工作
也逐步得到恢复并加强。
1984年6月,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同时附发了
《关于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几点原则意见》 。同年7月,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档案局就贯彻上述《办法》和《意见》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地、省直各单位要
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积存会计档案进行一次彻底清理,该归档的
归档,需要销毁的按规定销毁。此后,全省各地各单位逐步开展了清理积存会计档案
的工作。
1985年8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档案局联合召开全省会计档案工作会议,总
结交流前段清理积存的情况和经验,部署限期完成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清理任
务,并就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要求在完成1966年以前
积存会计档案清理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对1967年以后的会计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建
立起逐年归档制度。
1986年6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档案局针对部分单位清理积存工作进展迟缓
的情况,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抓紧清理会计档案的通知》。此后,各地进一步加大
了清理积存工作的措施。到1990年底,绝大部分单位完成了会计档案的清理整理任务,
并建立起了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制度,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日
趋规范化、科学化。
在整理和归档方面,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大都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按
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在会计年度终了,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
编造清册向档案部门移交。整理方法,一般是采取按年度或机构分类,再分别按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三种形式整理;或者先按凭证、帐簿、报表三种形式分类,
每类下再按年度或机构分类整理。整理中,还要区分保管期限,进行系统化排列。
在鉴定和销毁方面,各单位均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计档案划
分为永久、25年、15年、10年、5年、3年六种保管期限。各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
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进
行鉴定,对其中需要销毁的,经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需继续保存
的,应抽出另行立卷保存。
在档案保管方面,大多数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少部
分单位由于受库房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采取在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检查的前提
下,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保管或者由会计部门自行保管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