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市地、县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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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全省档案工作的迅速发展和1959年1月中央 《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
的通知》的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了专(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馆
的建立。
在1958年8月召开的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上, 乐陵、文登等县提出了合并县委、县
人委机关档案室,建立县档案馆的意见;莱阳等专区提出了合并地委、专署机关档案
室,建立专区档案馆的设想。到1958年年底,乐陵、文登等20余县和济南市建立了档
案馆。到1959年6月,全省13个专、市有3个专、市建立了档案馆,84个县(市)有50
个县建立了档案馆。这一时期建立的县档案馆,除履行档案馆的职能外,大都兼县委、
县人委档案室的工作,同时还担负对县直机关和人民公社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档案
干部的培训工作,通称为“四合一”档案馆。
各专、市在建立和筹建专、市档案馆的同时,也开始陆续在专、市党委办公室内
设立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档案科,济南市则于1959年11月率先建立了档案管理局。
但各专、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编制,因而在1961年的机构精简整编中大部被
撤销。此时,有一部分县(市)成立的档案管理科和档案馆也被撤销。
1961年10月,山东省档案管理局成立后,十分重视专、市、县档案机构的建立,
各专、市、县也对档案机构采取了一些措施,情况开始好转,如临沂、泰安、昌潍、
烟台等4个专区的54个县(市),到1962年3月已有52个县(市)设立了档案管理科,
淄博市设立了档案管理局。但是,档案机构建立缓慢且不健全、不稳定的状况仍未得
到根本扭转。
1962年9月,山东省档案局针对全省档案机构存在的问题,向省编委写出了报告,
要求尽快建立和恢复各专、市、县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馆,并明确规定编制人数。
同年11月,省编委同意省档案局的报告,并转发各地执行。
1962年12月1日和12月5日,中共山东省委和省人委连续发出了《批转省档案局关
于当前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的报告》、《关于各级档案管理机构的几
个问题的通知》,对各专、市、县的档案机构作出了明确的指示,要求各专、市、县
要迅速建立和恢复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馆。省委、省人委明确规定,专、市档案
行政管理机构一律称档案管理局,县(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称档案管理局或档案管
理科,专、市、县档案馆是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文化事业机构。省委、省人委这两个文
件下发后,各专、市、县的档案管理局(科)和档案馆很快建立或恢复起来。到1964
年7月,全省4个省辖市、9个专区全部建立了档案管理局和档案馆,100余个县(市)
全部建立或恢复了档案管理局(科)和档案馆。
1965年5月“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各专、市、县的档案机构遭到很大破坏,档
案局(科)、馆纷纷被撤销,档案人员大部被调离,档案工作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
1972年全省档案工作会议召开后,各市地、县陆续在同级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设
立了档案组,代行原档案管理局(科)、档案馆的部分职能。
1979年全省档案工作会议提出恢复整顿档案工作后,各市地、县逐渐恢复了档案
局、档案馆。但是,各市地、县档案局、馆恢复不久,即遇到了1983年开始的机构改
革。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全省13个市地,除青岛、济南二市外,其他11个市地局、馆
均降为副局级机构, 其中9个市地撤销了档案局,改称档案处;全省所有的县(市、
区)档案局一律降为副局级单位,改称档案科,与档案馆合署办公,使用事业编制。
1985年2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批转〈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
的请示〉的通知》(即中委 [1985] 29号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于
1985年6月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委[1985] 29号文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市
地、县档案局已撤销的应一律恢复;各市地、县档案局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
构,列入政府编制序列,归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日常工作分别由
党委和政府的秘书长(县由县委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各市地、县档案局和档
案馆的领导班子、相互关系等,可参照省档案局和省档案馆调整的原则精神,由各市
地、县委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委、省政府的《通知》下发后,各市地、县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按照《通
知》要求对档案局、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到1986年,各市地、县档案局、档案馆普
遍建立或恢复起来。
到1990年底,全省16个市地全部建立了档案局、档案馆;全省133个县(市、区)
除威海市环翠区外,全部建立了档案局、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