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档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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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是区分“玉石”、弃芜去杂、确保重要档案安全保管的重要措施,是档
案馆进行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建立以来,对馆藏档案不断
进行鉴定工作,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两次。
(一)60年代的档案鉴定
全省各级档案馆建立以后,陆续接收了相当数量的档案进馆。这部分进馆档案,
多形成于50年代,由于当时机关档案人员对业务工作还不够熟悉,所以案卷保管期限
多划分不当,且一个案卷内文件“玉石”混杂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因此,对进馆档案
进行一次鉴定,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档案材料鉴定销毁的规定精神和当
时的实际情况,山东省档案管理局制定了《各级机关档案材料鉴定销毁暂行办法(草
案)》,并于1963年4月25日下发执行。《办法》规定:档案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
历史财富,鉴定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按照鉴定销毁档案的制度进行,鉴定时必须全面考
察档案材料的价值,兼顾现实作用和长远作用;机关和档案馆应组织档案材料鉴定委
员会或鉴定小组,负责审查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和档案销毁清册;鉴定工作应该根据
已经批准的本机关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进行,尚未编制该表的单位应尽快编制并报
送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机关档案室和档案馆鉴定工作应包括检查
移交来的案卷保管期限是否恰当,对没有确定保管期限的案卷确定保管期限,拣出没
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编制销毁清册提请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审查;销毁档案材料
必须经过单位领导人批准,主管业务机关及同级(县以上)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档案
材料的销毁,省档案馆须经省委秘书长批准,市、专区档案馆须经市、地委秘书长批
准,县档案馆须经县委批准;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应全部保存,一律不得销毁。
《各级机关档案材料鉴定销毁暂行办法(草案)》下发后,部分档案馆开始对馆
藏档案进行鉴定。为了推动全省各级档案馆的鉴定工作,1964年10月,山东省档案管
理局转发了安丘县档案馆关于档案鉴定工作的情况报告。安丘县档案馆的档案鉴定工
作始于1963年5月,到1964年9月结束,共鉴定档案59个全宗,6649卷。通过鉴定,确
定为永久保存的3099卷,占案卷总数的46.6%;确定为长期保存的2934卷,占案卷总
数的44.3%;剔出拟作销毁处理的534卷,占案卷总数的7.9%;移交有关单位保存
的82卷,占案卷总数的1.2%。其鉴定工作的基本做法是:(1)做好鉴定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主要是成立鉴定委员会,学习熟悉鉴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调查了解馆
藏档案状况,制定鉴定工作的计划方案。(2)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首先用一个月
的时间对县委全宗进行了鉴定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馆藏全部档案
进行鉴定。鉴定方法:试点中采用了集体鉴定法,即大家共同对案卷的保管期限进行
审查、确定。试点工作结束以后,开始采用小组鉴定法,先由一人鉴定,提出鉴定意
见,然后由另一人审定;此后,又采取个人独立鉴定法,由业务熟悉的人员单独进行,
遇有疑难问题共同研究解决。(3)在保管期限的判定上,贯彻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的思想原则。在具体掌握上,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依据:一是根据文件作者判定保管期
限,二是根据内容判定保管期限,三是根据文件之间的联系判定保管期限,四是根据
文件产生的时间判定保管期限。(4)对鉴定中拆卷调整的掌握上,贯彻了以调整本
级形成的档案材料为主、从严掌握的原则。在一个案卷中,凡短期和长期保存的文件
占70%,永久文件只占30%者;卷内文件年代混淆者;党政文件不分者;请示和批复
不在同一案卷者;一个具体问题或案件材料分散在两个以上案卷者,均进行了拆卷调
整。除此之外的案卷,一律不拆卷调整。(5)鉴定后剔出准备销毁的档案材料,不
作立即销毁处理,而是暂存档案馆,过三、五年后,再作定夺。此后,全省各级档案
馆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的做法与安丘县档案馆大同小异。
1964年9月,国家档案局召开了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档案局局长会议。会
议根据当时战备形势的需要,提出了加强档案的安全保管,迅速开展档案清理鉴定工
作的任务。会后,山东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对全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档案馆的
清理鉴定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全省在今后两年内完成全部档案的清理鉴定任务。
从此,全省各级档案馆普遍开展了清理鉴定工作。到1965年4月,山东省档案馆已完
成馆藏6个全宗5665卷的清理鉴定;青岛、烟台、昌潍、德州、泰安、临沂、菏泽8个
市、专区的96个市、专、县档案馆已完成357个全宗82301卷的清理鉴定。1966年5月
“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全省各级档案馆已大部分完成了档案的清理鉴定任务。由于
这次清理鉴定是在“战备”的形势下进行的,因此在“少而精,少而全”的思想指导
下,相当一部分比较重要的档案降低了保管期限或作销毁卷处理。
(二)70年代的档案鉴定
由于60年代的档案鉴定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部分档案馆的鉴定工作被迫
中断;也由于“文化大革命”初期大部分机关被撤销,大批档案匆忙进馆,且质量不
高,因此,对馆藏档案继续进行鉴定是十分必要的。1972年10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
批转了省革委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现存档案鉴定的意见》。《意见》规定:对现存档
案的鉴定,一般不拆卷重整,只是把保管期限划分不当的进行调整;有些案卷打乱了
文件之间的联系和在一个案卷内有极少数文件需作永久、长期保存的,可抽出另组案
卷或并入其他案卷。各单位在鉴定中应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考表,区
别情况进行:一是对以上级党政文件组成的案卷,除带有方针、政策性的指示、规定
可继续保存外,其余应视情况剔出处理或暂划短期逐步处理;按立卷归档范围不应保
存的,应剔出处理;对以上级业务部门文件组成的案卷,除继续执行的外,一般不再
保存。二是对以下级机关文件组成的案卷,一般应作为短期卷保存或剔出处理。三是
对以同级机关文件组成的案卷,除仍有查考价值的作短期保存外,其余可剔出处理。
四是对以本机关产生的文件组成的案卷,保管期限划分不当的,应根据本机关的职能
和案卷的重要程度与作用进行调整。五是个别单位把各级文件混在一起立卷的,原则
上应拆卷调整。《意见》还要求,鉴定以后的永久、长期、短期卷应分别编目、排列、
保管,以适应战备要求;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编造清册,呈报革委会分管档案工
作的负责人批准销毁。《意见》发出后,各级档案馆大都开展了第二次馆藏档案的鉴
定工作。
1973年5月,省革委办公室档案组在烟台市召开了全省档案工作座谈会。与会人
员就这次档案鉴定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交流了工作经验。省革委办公室档案组负责
人在会上发言指出,这次档案鉴定,重点是解决上、下级文件保存过宽过长的问题。
这次档案鉴定是一次非正常情况下的鉴定,不论档案是否到了保管期限,都要进行鉴
定。鉴定中要吸取前一次鉴定工作的经验教训,防止大量销毁档案的“卸包袱”思想,
不再采取抽调大批人员“打歼灭战”的方法,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这次会议进一步
推动了各档案馆鉴定工作的开展。
到1980年前后,全省各档案馆的档案鉴定工作基本结束。从1972到1980年,山
东省档案馆共鉴定档案18万余卷。鉴定后,留馆保存的13万余卷,其他划为短期和待
销毁的5万余卷陆续退回原单位。在这次鉴定工作中,昌潍地区各档案馆共鉴定档案
122024卷,鉴定后案卷总数变为97399卷,剔出待销毁案卷21446卷,转为资料保存的
3179卷;烟台市各档案馆共鉴定档案20余万卷;菏泽地区各档案馆共鉴定档案4万余
卷。这次档案鉴定,虽然克服了前一次鉴定中的某些不足,但从总体上说仍没有摆脱
“战备”的影响,“大杀大砍”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以致后来有些档案馆不得不对
划为销毁的案卷重新审查,将其中部分仍具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检出,归入原属全
宗继续保存。
以上两次鉴定工作结束后,各档案馆的鉴定工作开始纳入正常的工作轨道。但从
实际工作情况来看,除安丘等少数档案馆外,绝大多数档案馆未再进行过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