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档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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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开始于1972年,当时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下设有工业三废治理办
公室,后改为环保办公室。1979年,山东省政府下设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专司环境保
护工作。此后,各市地、县也设立了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随着环保工作的开展,
形成了不少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文件材料。为了加强对这部分专业档案的管理,山东
省环保局不断加强了对全省环保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并于1989年1月与
省档案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环保局、国家档案局制发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等文件,要求各环保机构认真遵照执行。《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把环保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
档纳入环保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一切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所
形成的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并移交档
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暂行规定》
还明确规定了环保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环境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环境政策
法规、环境标准、环境规划计划、环境统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收费、有毒化
学品、 纠纷与事故、环保会议等方面的文件材料。(2)环境监测的文件材料。包括
监测技术管理、 监测数据管理、环境质量分析与评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3)污染
源调查与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方面的文件材料。(4)自然保护方面的文件材料。(5)
环境科学研究方面的文件材料。(6)环保工程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7)环保宣传
教育方面的文件材料。(8)环保外事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9)环保设备仪器方面
的文件材料。(10)有关环保机构文秘、财务、行政、劳动人事、党群等工作形成的
文件材料。按照上述归档范围和要求,截至1990年底,全省环保系统共立卷归档环保
档案3万余卷,其中省环保局2000余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