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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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前,山东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只有青岛、济南两市人民法院兼办一些
涉外公证。1980年以后,山东省开始建立公证制度,成立专门的公证机构。到1986年
底,全省应建立的146个公证处已全部建立。随着公证机构的建立,公证业务的开展,
公证文书也不断产生。为了使这一重要的专业文书得以及时、完整地归档保存,各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业务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公证档案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公证
文书材料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1985年10月,山东省司法厅印发了菏泽市公证处制
定的《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各公证处要切实搞好公证文书的整理、建档工
作。 1987年4月,山东省司法厅在菏泽市召开了全省公证档案建设现场会。会后,山
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又联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公证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
公证文书材料的收集、 整理和立卷归档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1988年5月,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公证文书立卷
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地、县司法局、档案局和各公证处认
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公证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文书材料立卷的要求,认真
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公证文书的立卷归档由承办人负责,归档前由公证事项的主要承
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公证文书材料应在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向档案室移
交。公证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为办理有关国内和涉外民事、经济公证事项所形成的材
料,主要包括:公证书正文;公证书签发稿;公证书译文;公证申请表;当事人的身
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如遗嘱、合
同、委托书等;接待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公证处审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其他
有关材料;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报批表;公证书发送回证;公证费收据或减免收费
的申请与领导审批意见等。从1980到1990年,全省各公证处累计归档保存公证档案
361221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