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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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历代官署都十分重视诉讼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在全省各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旧
政权档案中,有相当数量的诉讼档案。建国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逐步
建立健全了诉讼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制度。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立卷归档实行审判庭岗位责任制。一个案件收案后,由承办
书记员负责收集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材料,案件办结后,将本案全部的诉讼文书按照
立卷规定要求立成案卷,经承办审判员和庭长审查无误后,由承办书记员于结案后一
个季度内向档案室归档。其归档范围为:(1)刑事诉讼文书材料。其中,诉讼一审
文书材料包括:案件移送书,起诉书正本及附件,阅卷笔录,准备庭笔录,送达起诉
书笔录,审问笔录,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
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开庭公告,审判庭审判笔录,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
辩护词及公诉词,合议庭评议笔录,案情报告,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
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宣判笔录,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回证,抗诉书,移送上诉
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上级法院退卷函,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执行
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诉讼二审文
书材料包括上诉或抗诉移送书,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上诉书或抗诉书,答辩状,
一审案情综合报告,阅卷笔录,准备庭笔录,审讯笔录,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审判庭审判笔录,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案情综合报告,合
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宣判笔录,退
卷函,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2)民事诉讼文书材料。其中,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包括诉状或口诉笔录,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
应诉通知书回执,答辩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调解材料和调解笔
录,准备庭笔录,诉讼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开庭公告,审判笔录,案情报告,评议笔录,调解
书及撤诉书,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宣判笔录,送达
回证,上诉书,上级法院退卷函,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物证处理手续材料,
执行手续材料;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上诉移送书,原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上诉书,答辩状、阅卷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调解笔录,撤诉
书,准备庭笔录,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审判庭笔录,案情报告,评议笔录,审判
委员会决议或记录,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有关文书材料。按照
上述归档范围,到1990年底,全省法院系统共归档保存诉讼档案258万卷,其中省高
级人民法院54433卷。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立卷归档办法与人民法院基本相同,唯其向机关档案室的
归档时间规定为翌年的第二季度。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归档范围为:(1)侦查、
审判监督的刑事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有关的证据材料,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
单,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审查
批捕或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或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材料,
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材料,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
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
捕案件的复核材料,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等。(2)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材料,包括控告检举材料,法律手续有关材料,证据材料;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计划,侦查终结报告,逮捕人犯
审批表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立案前被告供述及亲笔供词和调查笔录,研究案
件的记录,有关案件的请示、批示和汇报材料,起诉书或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或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检察建议书,办案过程中的来信来访材料等。
(3)控告申诉案件材料,包括检察长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批示,来信来访登记表,
控告申诉材料,来访接谈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提纲,各种查证材料,讨论和汇报案
件的记录,调查结案报告,处理决定等。按照上述立卷归档的范围,截至1990年底,
全省检察机关共归档保存诉讼档案302700卷,其中省检察院1700余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