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科技档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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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以前,全省除少数科研部门和工矿企业外,绝大多数单位都还没有建立科
技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大都分散保存在业务部门或个人手中。
196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根据1959年12月国家档案局召开的
大连技术档案工作现场会议的精神,要求全省各工厂、矿山和科研单位迅速建立技术
档案室,收集本单位的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照《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制
定本单位技术档案的归档制度。《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规定:一个单位的内部
各机构,都必须将需要归档的技术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
袋、盒),根据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填写保管期限,然后按套、按专题,随时或定期
向技术档案室归档。
1960年4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将技术革新、
技术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材料及时收集起来,整理归档,交技术档案室统
一保管。
1961年11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在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科研机构
中技术档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要求全省各科研单位迅速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的
归档制度,把已经形成的科技档案材料整理成卷,按时向技术档案室归档。
1962年7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就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管理城
市基本建设档案试行情况的报告》发出通知,要求各工业、交通部门以及各专署、市
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所属基本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强调要求济南、青岛、
烟台等市和其它重要的工厂、矿井、市政工程、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桥梁等方
面的基建档案,要迅速整理,集中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1962年8月,山东省档案管理局针对部分“下马”企业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加强“下马”企业档案管理的意见,要求“下马”企业要收集、整理和妥善保
存档案。同年9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这一意见,从而保证了
这部分档案的完整。
1963年4月,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科委发出《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的意
见》,要求各科研单位要迅速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专题档案的归档制度,实行由研
究室和研究人员立卷归档,并要求收集整理积存的技术文件材料,保证技术档案的齐
全完整。1964年1月,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科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科研单位在
清理、登记研究成果时,结合收集和整理散存在各业务研究部门和技术人员手中的技
术档案,以建立起完整系统的专题技术档案。
1964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在转发国务院批转北京市人委《关于人民大会堂
基建工程档案整理工作情况和加强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要求各
地各部门参照北京市的经验,对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一些重要工程的档案进行一次
普遍检查,对已经形成但尚未收集整理的档案要组织力量进行收集整理,对应形成档
案但未形成的要进行补制。同年10月,山东省计委、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档案管理
局根据省人委的通知精神,对新建工程基建档案的收集工作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正
在建设的工程,城市建设局、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均应责成一定人员在设计、施工和
报请审批过程中,积累和整理技术文件和图纸,如发现有档案不完整者,应立即补制;
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于工程竣工后,必须负责编制竣工图两份,移交建设单位和城市
建设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今后新开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竣工图编制制度,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绘制和整理好竣工图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内容之一。
1964年年底,山东省档案管理局对技术档案的收集归档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据
对全省各专、市(缺枣庄市和聊城专区)615个统计单位的调查,共收集归档技术档
案910944卷;据对省直14个厅、局、院的81个厂矿、科研和主管单位的调查,共收集
归档技术档案68876卷。到1966年上半年,全省大部分形成科技档案的单位已建立了
科技档案的归档制度,实行了科技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科技档案工作遭到破坏,大批科技档案被分
散、丢失和损坏。
1978年9月,中共山东省省委办公厅召开了全省科技档案工作座谈会。会后,全
省的科技档案工作开始得到恢复和整顿。各地各单位在恢复科技档案工作机构的同时,
科技档案的归档等制度也得以恢复,并收集整理了“文化大革命”以来积压和分散的
大量科技档案。据不完全统计,到1980年,仅济南、枣庄、淄博、烟台、德州、济宁
等6个市地即收集整理积存和分散的科技档案50余万卷(册)。
1980年9月,恢复以后的山东省档案局召开了第一次全省科技档案工作会议。会
议提出了进一步恢复、整顿科技档案工作的任务,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把科技文件
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等工作纳入技术管理和科研管理工作之中,明确规定技术文
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是有关技术人员的责任,并把它作为考核和奖惩技术
人员的重要条件,以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1981年1月,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经委、山东省建委、山东省科委、山东省农
委、山东省文委联合转发了1980年12月由国家经委、建委、科委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
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条例》规定:各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
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各单位应当把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
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
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
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一
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必须将
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
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向档案室归档。凡是需要
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
存。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
和归档工作。《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颁布后,全省科技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逐
步健全起来。
1981年2月,山东省档案局就停缓建工程和关停并转企业单位档案材料的处理问
题提出意见,要求各停缓建工程和关停并转企业单位,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封存和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1982年4月,山东省科委、山东省档案局转发了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上
海市科委、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做好重大科技成果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的通知》。山
东省科委、山东省档案局在转发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科技成果档
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科技成果档案的齐全完整。
1984年1月,山东省科委、山东省档案局就贯彻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
领导小组、国家档案局1983年12月《关于加强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档案材
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这方面档案材料的形成、积
累和归档工作,并分别规定了承担任务单位和省、市(地区)的归档范围。1985年3
月,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国家档案局在制发的《全国海岸带和
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档案工作暂行规定》中,对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档案的
归档时间、归档要求、归档范围和移交等问题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据此,山东
省科委、山东省档案局规定,除按规定上报国家管理的部分外,省里实行省、市(地
区)、承担调查任务单位三级归档管理的制度。凡属综合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调
查计划、批准书、实施方案、会议记录、查勘报告、观测试验记录、仪器记录纸、野
外记录本、实验分析报告、海上调查等原始记录、图纸、表报、计算材料、调访材料、
照片、航片、样品、标本、阶段成果、最后成果、初审会议纪要、评审意见、经济核
算材料、开发利用报告等,承担任务单位应归档。其中,地质矿物标本送交山东省地
质局保存,潮间带生物标本交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一份作省级保存。凡有关全国和
省、市(地区)开展海岸带和海涂资源调查下达和形成的文件、规划、计划、规定、
会议材料、工作总结、经济核算材料,各承担任务单位按要求上报的调查资料汇编、
图集、专业报告、综合报告、区划开发利用设想、对调查成果的审定验收意见、研究
成果,以及按归档范围提交的原始材料部分的档案目录,由省、市(地区)调查办公
室归档保存。1987年11月,山东省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档案通过了国家级审查
验收。
1987年5月,山东省档案局与山东省科委联合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1987
年3月制定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归档范
围为:(1)科研准备阶段产生的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
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书等;(2)研究实验阶段产生的各种载体的重
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
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等;(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产生的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
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等;(4)成果和奖
励申报阶段产生的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证明材料等;(5)推广应用阶段产生的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
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1987年5月,山东省经委、山东省计委联合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
计委1987年3月制定的《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国营企业科技档案的归
档范围为:(1)产品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
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2)
设备仪器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
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
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3)技术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质量管理、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
材料。(4)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
《办法》还对国营企业档案的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1988年5月,山东省档案局与山东省建委、山东省计委联合转发了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1988年3月27日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基本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为:(1)基建项目的综合性文件材料。包括申请报告、
批准文件;有关的决议、决定、指示,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批示,领导重要讲话、
会议纪要、指导性文件;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文件材料;概算、预算、决算,贷款、
投资包干协议、计划、执行情况材料;承发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赁等文
件材料;施工执照,工程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施工安装等指导性文件。(2)可行
性研究、任务书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任务书、工程选址选
线、设计基础材料等文件材料。(3)勘测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工程地质方面的勘
察报告、地质图、化验试验分析报告、勘察记录、勘察计划、勘察设计、重要土岩样
及说明等文件材料;测绘方面的地形、地貌、控制点、重要观测设备安装位置、施工
过程中的测量定位与观测记录等文件材料;水文、气象、地震方面的材料。(4)设
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专利文件,技术秘密材料,设计计
算,关键技术试验,总体规划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等。(5)工程建设施工
文件。包括土建工程施工文件材料,管线及设备安装施工文件材料,电器、仪表安装
施工文件材料。(6)竣工文件。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工程
现场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和会议决定,项目质量
评审材料等。(7)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技术准备计划,试
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开、停车方案,设备操作、维护,设备试车、验收、运转记
录,设备检测,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运行记录,
出国培训材料,产品技术参数和图纸,环境监测、调查及污染治理,工业卫生、劳动
保护材料等。(8)工艺、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工艺说明,工艺规程,工艺路
线,工艺试验,分析鉴定材料,工艺技术总结,产品检验、包装,产品工装和检测,
国内设计、制造的仪器和设备图纸、说明书,国外设计、制造的仪器和设备必要的图
纸、说明书,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设
备测绘、验收记录,设备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等文件材料。(9)对外文件。
包括询价及报价,合同及合同附件,谈判协议及议定书,谈判记录,谈判过程中外商
提交的资料,出国考察及收集的有关材料,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各设计阶段审查议
定书,技术问题来往函电,出国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国外储存、运输,开箱检
验、商检及索赔,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材料
等。(10)财务、器材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财务计划、年度计划、材料消耗及
器材管理、财务决算、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等。(11)科研项目方面的文件材料。
包括开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协议书、委托书、合同,研究方案、计划,调查、
研究报告,实验记录、图表、照片,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实验装置及特殊设
备、图纸、文件、工艺、技术规范、说明书,实验装置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事故分
析,阶段报告、技术鉴定,国外考察、重要课题研究会议、专业会议文件,成果鉴定、
审批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的文件材料。(12)其他资料,包括有关的国外技术标准、有
关的专利说明等。转发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同年11月14日,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清理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办公室1988年10月《关于加强停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要求
各级停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把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清理及善后处理
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停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990年5月,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乡镇企业局联合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农业部
1990年2月印发的《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
形成和归档等作了具体规定,转发通知要求各乡镇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此外,城建、气象、测绘、地质、农业、水利等国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山东省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也先后制定了本专业科技档案的管理性文件,对本专业科技档案的
形成和归档作出了具体规定。
截至1990年底,全省县以上直属机关档案室,除已移交有关档案馆的科技档案外,
共收集各种科技档案451169卷,底图770748张。省直机关78226卷,底图27341张;市
地直机关51608卷,底图43011张;县(市、区)直机关321335卷,底图700396张。全
省198个大型工业企业档案机构,共保存各种科技档案506374卷,底图4865558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