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国后档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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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市地、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建国后档案的收集,是依据国家制定
的档案馆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其接收范围,一是接收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
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市地、县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二是接收
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其接收期限,省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
20年左右的档案;市地、县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气象、城市建
设等专门档案馆,主要收集保管本专业和本城市基本建设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档案。
从1958年起,县档案馆和市地档案馆陆续建立后,均接收了本级党委机关和政府
机关的档案进馆,有的县档案馆还接收了县直其他机关1956年或1957年以前形成的档
案。到1959年底,各县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机关档案一般达到四五千卷或六七千卷不等。
此时,由于对县档案馆的性质和接收进馆的档案范围认识不清,所以在接收机关档案
时没有区分保管期限, 不管重要与否,统统接收了。这一偏差,在1960年3月国家档
案局颁发《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后,基本上得到了纠正。
1961年,在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整编精简和部分区划调整中,为了完整地
保存原来机关形成的档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对档案文件的处理作出规定,要求撤
销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应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省级单位向省档
案馆移交;地市、县级单位向地市、县档案馆移交(未建馆的分别暂移交党委或政府
档案室);中央和省驻各地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其上级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无规
定者移交给驻地档案馆(或指定一定机关代管);撤销单位的工作划归几个单位或一
个撤销单位分为几个独立单位者,其档案应集中在一个单位的档案室或向同级档案馆
移交。 1962年5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又批转了省档案局《关于做好撤并停单位档案
移交和保管工作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在全省机构整编精简和各项事业的调
整中,所有撤、并、停的单位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保证原单位档案完整的原则,将
历年来所形成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并系统整理,移交同级档案馆集中保管,或交有关
部门暂时单独保管,决不允许散失、出卖或擅自销毁。此后,各级档案馆均接收了一
部分在机构整编精简和区划调整中已撤销、合并、停止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
到1963年12月, 山东省档案馆已接收了14个撤销机关的12905卷档案进馆;有些县档
案馆也接收了大批撤并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档案。
1967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部、
委、 办、厅、局等单位被宣布撤销。1968年4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彻底清理、
整理原省委、省人委各部门文书档案的通知。同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决
定将省直机关撤销单位的档案资料移交省革委办公室,并召开了档案资料交接工作会
议。到1969年上半年,绝大多数撤销机关的档案资料移交完毕,案卷数量达10余万卷。
1979年10月召开的全省档案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档案馆将建国以来到“文化大革
命”以前同级机关形成的档案接收进馆。到1981年底,全省市地、县国家综合档案馆
大都接收了这一时期的机关档案。至此,全省省、市地、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
进馆的建国后档案达到5203个全宗,884735卷。
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颁发《档案馆工作通则》后,全省各级档案馆按照《通则》
规定的接收档案进馆的年限,建立了定期接收建国后机关档案进馆的制度,并根据社
会对档案的利用需要,不断扩大档案收集进馆的范围。
1984年全省撤社(人民公社)建乡后,各人民公社的档案全部移交县档案馆保管。
1985年6月,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档案局发出《关于做好死亡干部档案
保管与移交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相当于教授、研究
员、高级工程师、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各界知名人士,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英
雄、 模范人物,死亡后,其档案在原单位保管5年后,由省档案馆接收保存;市地委
管理的干部以及政府(行署)命名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科学、艺术、教育等方面
的知名人士,死亡后,其档案在原单位保管5年后,由市地档案馆接收保存;县(市、
区)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县(市、区)委、政府命名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和各界知名人
士, 死亡后,其档案在原单位保管3年后,由县档案馆接收保存。此后,全省各级国
家综合档案馆普遍接收了同级组织部门移交的死亡干部档案。
1985年11月,山东省档案局在制定下发的《地县档案馆基础工作规范方案(试行)》
中,对地县档案馆收集建国后档案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在文书档案方面,应接收本
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政协、人民政府及直属部
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或执行某项专门活动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县档案馆同
时接收乡镇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单位的档案;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人在本地活动所形成的重要文字材料和照片、
录音、录像;反映本地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本地的
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和知名人士的日记、书信及其他文字材料和照片;本级人
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工厂、 医院、 中小学等基层单位的档案
(县、市、区档案馆同时收集具有典型意义的村、专业队、重点户和街道居民委员会
的档案);党的关系在地方,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地
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副本);本地党史和地方志的原稿、印本等。在科技
档案方面,应接收反映本地自然地理状况的材料;本地重要的城乡基本建设工程档案;
本地重要的水利、交通工程档案;本地植被、植保、病虫害防治、良种试验、畜牧、
水产等方面的档案材料;获本级以上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奖励的名牌产品、创造发明
成果档案和传统产品、特产档案;本地重要的科研档案。在专门档案方面,应接收具
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本地的卫生、教学、地名、出版、会计、统计、人口普查、土壤普
查、文学艺术、诉讼、公证、保险档案;死亡干部档案;本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的档案。 1986年2月,国家档案局又制定下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
定》。全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上述规定,积极收集各种类别和载体形态的档案进馆,
馆藏档案日趋丰富。
1986年5月, 山东省档案局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档案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县(市)人民武装部凡建制已移交地方的,其档案应按
有关规定移交本县(市)档案馆。据此,部分县(市)档案馆接收了本县(市)人民
武装部的档案。
1987年8月,山东省档案局转发了《山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实施办法》。《办法》
规定,山东省档案馆应按《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的档案进馆年限,定期接收中共山
东省委及所属部、委、办、厅、局,省顾问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所属委、
办、厅、局,省政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
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等人民团体,省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省级
机关所属公司、院所,省委、省政府直属临时性单位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后接收或代
存省级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接收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山东
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接收中央领导人在山东活动时的讲话文稿、录音、题词、
照片、录像等材料;及时接收省级及所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此外,各地级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成立后,也各自明确和规定了收集档案进馆
的范围,积极开展了应进馆档案的进馆工作。综合各城建档案馆制定的收集档案进馆
的范围,主要包括: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城市地下管网档案;城市规划、地质、勘
测、设计、施工、房管、园林、市政、公用事业、交通、供电、电信、水利、人防、
环保、环卫等部门产生的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规划、勘测、设计、管理、科研、
资源、地名等方面的档案;以及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
山东省气象档案馆建立后,根据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
暂行规定》和《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对气象档案接收进馆的范围和接收进馆的
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接收进馆范围,包括气象科技管理档案、气象记录档案、气象
业务和服务档案、气象科学研究档案、气象仪器设备档案、气象教育档案,以及气象
基建档案等。接收进馆的时间规定为:省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立档保存10年左右的
永久性气象科技档案;省气象局统一组织的全省性或地区性较重大的专题气象科技活
动形成的科技档案,以及获各级奖励和列为各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随时接收进馆;
全省各台站每月形成的气象观测记录于下月初报送各市地气象局,然后由市地气象局
处理打印成气象记录月报表报送省气象档案馆;撤销台站的档案资料由省气象档案馆
及时接收;合并台站的档案资料由合并后的台站或省气象档案馆接收。
山东省地质资料馆(处)建立后,负责收集全省各系统形成的地质档案的复制本
(称为地质资料)。根据地质矿产部制定的《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暂行条例》
和《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山东省地质资料馆(处)收集地质资料的
范围为:(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2)
矿产地质资料, 包括矿产普查、详查、勘探和矿山开发勘探及闭坑地质报告。(3)
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油、气田开发
阶段的地质总结报告及油、气资源评价报告,基准井、参数井、超过工作区探井平均
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 新区重点探井、日产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气50万立方米以上
高产油、 气井的完井地质报告以及试油、气总结报告。(4)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
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
物化探及海洋钻井(完井) 地质报告。(5)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的
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
动态监测报告;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以上农田的重要供水水源
地的地质勘察报告;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重
点工程的地下储库、 洞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3公里以上的
长隧道,港口码头、航道、运河等国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热水、矿泉水等
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及岩溶地质报告; 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 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
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
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
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
质调查、 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报告等。(8)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资
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详查报告,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
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化
探报告。 (9)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
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
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泉水志
等综合资料。(10)其他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汇交的期限为: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
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
区的勘探报告,2年以内汇交省地质资料馆(处);其他地质资料在1年以内汇交省地
质资料馆(处)。
截至1990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均收集保存了大量的建国后档案。山东省档
案馆共收集保存建国后档案138个全宗, 115209卷,排架长度2053米,其中文书档案
110883卷,科技档案311卷(盒),专门档案4015卷(详见表2-3)。全省各市地档案
馆共收集保存建国后档案1436个全宗, 522689卷,排架长度32378米,其中文书档案
464417卷, 科技档案3660卷(盒),专门档案54612卷。全省县(市、区)档案馆共
收集保存建国后档案8815个全宗, 1881729卷, 排架长度10975米, 其中文书档案
1684470卷, 科技档案6670卷(盒),专门档案190589卷。全省各市地城市建设档案
馆共收集保存建国后档案84722卷, 其中文书档案585卷,科技档案83674卷(盒),
专门档案463卷。山东省气象档案馆共收集保存建国后气象档案12966卷(册),其中
天气图1935册;另有底图116100张,地面气象观测记录档案的数据化纸带9480盘。山
东省地质资料馆(处)共收集保存建国后地质资料3800多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