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方面利用档案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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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6月,巴西籍赛勒斯油轮靠泊青岛港黄岛码头时将码头栈桥钢桥部分撞坏,
造成乙号钢桥三点移位,桁架梁弯曲扭断。黄岛码头依据该桥的技术档案,向外商索
赔400余万元,并将撞坏的钢桥很快修复。
1985年1月,烟台造船厂借给一商行157万元,协议规定年底还本付息。但该商行
年底以协议丢失为由,否认协议还款期限,拒不还款。造船厂依据协议原件向法院起
诉。法院根据协议条款的规定,强行将该商行在银行的存款扣押,并将借款本息划拨
给造船厂,维护了造船厂的经济利益。
1988年,招远县针织厂为民主德国一客商加工一批印花上衣。发货后,德国客商
以印花掉色为由, 向该厂提出索赔200万元。厂领导经查阅双方签订的协议,认为本
厂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在证据面前,客商只好放弃了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