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档案室利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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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主要是集中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因此其档案的利用主要限制在本单位内部。
建国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室为了保证本单位档案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先后陆续
建立健全了档案的利用规章。
50年代,全省的档案室工作尚处在初创时期,因此许多单位的档案室工作不够正
规,档案利用等规章制度还未建立,或者不够健全。但是,在这一时期,一些档案工
作搞得比较好的单位,已开始制定有关档案利用的规章制度。
1951年11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办公厅率先制定了《关于分局机关档案利用的暂
行规则》。该规则对分局机关档案的利用范围、调阅手续和调阅人应注意的问题等作
出了规定。《规则》规定:分局机关档案室的档案文卷和资料,限于分局各部委、省
府各党分组、军区政治部、大众日报社及上级档案组织等部门调阅使用;调阅档案必
须由各部门秘书处长签署调阅单或行政函件,机密文件、资料则必须由各部门负责人
签字;档案文卷和资料的调阅时间一般限一星期,特殊情况需延期时应办理续借手续;
调阅人对档案文卷和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转借、污损、抽换、涂改、圈点、
拆散、剪裁、摘抄、摄影及翻印,如需翻印必须经过批准,并应根据抄件印刷;调阅
的档案文卷和资料归还时,档案室必须当面清点,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
1957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在制定的《中共山东省委机关档案工作施行细
则》中,对省委机关档案室档案的利用又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并在印发该细则的通知
中,要求团省委、省工会、省妇联、省委党校、大众日报社、新华分社和各市、地、
县(市)委办公室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办法或细则。
1958年1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对前已制定的档案利用规章再次进行补充修改,
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向省委机关档案室调阅档案材料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
在前已制定的档案利用规章的基础上,增加了调阅重要档案资料需经省委办公厅负责
人批准的内容。
在这一时期,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档案室也制定了类似的规
章制度。
从60年代起,特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室有了
较大的发展,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也日益建立和健全。在档案利用工作方面,各单位
档案室根据国家颁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有关档案
利用方面的规定,普遍建立健全了档案阅览、借阅、咨询服务、利用效果收集反馈等
规章制度,有力地保证了档案利用工作的有序进行。